亿鑫基金非法集资

2024-05-10 08:24

1. 亿鑫基金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搜索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亿鑫基金非法集资

2. 扬州亿鑫基金是不是非法集资

截止2018年11月30日,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尚未被官方认定为非法集资,但其在2018年因违反相关规定被证监会出示警示函,以下为警示函全文:
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至5月1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从事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妥善保存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部分基金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公司未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向托管机构隐瞒基金投资标的的真实估值信息,以高估的虚假净值为部分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并提取业绩报酬。该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9月14日

扩展资料:企业信息查询方法:
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点击进入。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搜索框输入“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并点击搜索。

三、点击搜索出的结果暨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

四、通过搜索可知,该企业为正常存续状态,未列入经营异常目录,不属于非法集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亿鑫投资管理扬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