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机构

2024-05-08 13:12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机构

根据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协会内设办公室、综合部、会员部、行业发展研究部、考试培训中心、注册部、专业监管部、专业标准部、国际部、人事部、对外宣传部(内设编辑部)、信息部等12个部室。(一)办公室基本职责办公室主要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文秘、档案、财务、资产、后勤、安全保卫管理等工作。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工作程序,协调协会各部室工作运转;2.负责落实秘书长办公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协会各项会议的会务工作;3.负责协会文电收发、运转以及公文督办、核稿。负责协会印章管理、机要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公文档案、图书馆的管理;4.研究拟定行业及协会内部财务制度,组织收缴协会会费,负责协会内部财务会计工作和协会各专项资金的管理;5.负责购建和管理协会资产,购置和发放协会办公用品,管理和调度协会车辆。负责协会职工福利、生活服务等后勤工作;6.负责协会物业管理、安全保卫工作;7.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8.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综合部基本职责综合部主要负责行业及协会综合类工作、行业收费管理、行业统计分析等,负责协调地方协会工作。1.负责起草行业规划;2.组织编写协会情况反映、工作简报、行业动态等;3.组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地方协会会长会、全国地方秘书长会等会议;4.负责组织对与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补充、修改、完善的建议,参与拟定行业综合性管理规章制度;5.为地方协会和行业管理提供法律咨询;6.负责行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年度统计及信息公告工作;7.负责组织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落实工作;8.负责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综合性文件;9.负责行业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10.负责组织和督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11.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组织和督察协会有关部室处理有关信访事项;12.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会员部基本职责会员部主要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诚信档案建设、会员维权、会员日常投诉处理及会员信息化建设等工作。1.拟定会员管理制度,并牵头推动组织实施;2.负责个人会员、资深会员等入会管理工作;3.负责会员状况统计及信息公布等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会员诚信档案建设工作;5.办理会员自律惩戒的申诉工作;6.负责行业职业责任保险等相关工作;7.负责协会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会员投诉及权益维护等有关工作;8.指导、监督地方协会会员管理工作;9.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行业发展研究部基本职责行业发展研究部负责部领导和协会领导重要报告和讲话稿的起草,行业发展重大理论政策、市场发展、创新技术研究,协会重大课题管理等工作。1.负责部领导和协会领导重要报告和讲话稿的起草;2.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3.研究市场开拓和评估业务中的理论问题,为评估市场拓展提供理论支持;4.研究评估执业中的创新技术和方法,开展创新性专业问题的研究与指引。5.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课题管理相关制度,负责课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6.负责行业学术研究的规划与协调,建设、管理行业研究员队伍及专家认证;7.承担或参与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有关院校、评估机构委托的课题及专题研究工作;8.负责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9.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考试培训中心基本职责考试培训中心负责行业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组织行业境内外培训、资产评估学科院校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指导资产评估专业硕士院校建设工作。1.负责行业人才培养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人才培养规划及评价标准;2.拟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行业培训制度和规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大纲、考试教材编写及考试命题等考务管理工作,推动注册资产评估师分专业考试制度建设;4.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境内外继续教育培训及新业务领域、特殊类型资产的专业培训;5.负责组织编写注册资产评估师教育和培训教材;6.负责行业考试专家及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7.负责推动行业远程教育建设;8.负责资产评估学科建设院校及资产评估专业硕士院校的具体协调管理工作;9.负责推动学科带头人制度建设;10.负责十佳和优秀青年评估师的培训及评选工作;11.负责协会教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2.指导、监督地方协会的考务和培训工作;13.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六)注册部基本职责注册部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非评估师股东管理,配合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进行协调管理。1.负责行业注册管理政策制度与报告的调研、协调和制定;2.组织注册管理工作的实证研究;3.负责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4.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配合财政部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日常管理,配合财政部、证监会对证券评估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5.负责非评估师股东的培训和日常管理;6.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入会及内部治理政策、制度的调研、协调和制定,负责与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有关的协调、管理工作;7.推动注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8.指导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有关工作;9.负责评估机构诚信执业及评估师执业品质认可,如:金牌评估师的评选工作;10.负责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1.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七)专业监管部基本职责专业监管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与相关监管、审计等部门协调,组织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接受政府委托的行业监管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等工作。1.负责专业监管工作的研究,拟定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与相关监管、审计等部门协调,提出专业监管建议;3.负责行业自律监管具体工作,组织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日常职业道德检查和有关专项检查工作;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执业质量投诉举报及移交案件的调查处理;6.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7.负责协会惩戒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8.负责首席评估师队伍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9.指导、监督地方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工作;10.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八)专业标准部基本职责专业标准部负责行业准则制定与组织实施、准则相关研究、执业责任鉴定及专业指导工作,具体承办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工作。1.负责规划和完善行业准则体系,拟定行业专业标准,并组织实施;2.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行业专业标准拟订和实施有关事宜;3.组织研究各国专业标准和相关专业理论与实务;4.组织开展执业责任鉴定及评估专业指导;5.组织有关资产评估专业理论研究;6.承办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有关工作;7.负责准则联络员队伍建设;8.负责制定统一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则;9.承办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10.负责协会准则技术委员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准则咨询专家的日常联系。11.负责编辑国际评估准则动态;12.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九)国际部基本职责国际部负责协会国际、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境外机构来华执业管理及编辑国外行业发展及建设情况反映等工作。1.研究拟定行业和协会对外交流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2.拟定协会年度外事计划,办理协会外事活动有关事宜;3.组织研究拟定境内执业机构参与国际业务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协助办理境内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参与国际业务的有关事宜;4.参与研究拟定境外执业机构进入境内执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协助办理外国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入国内执业及港澳台地区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进入内地执业的有关事宜;5.负责编辑有关国际评估组织和各国评估组织发展及行业建设情况反映;6.拟定行业外事观察员、翻译志愿者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7.处理有关港澳台地区涉及资产评估的事宜;8.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人事部基本职责人事部负责行业人力资源开发、常务理事和新阶层代表人士的联系、协会人事管理及协会党群组织管理和党建等工作。1.研究拟定行业人力资源开发及协会的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负责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的日常联系;3.负责行业新阶层代表人士的培养和联系等统战工作;4.办理协会工作人员的录用、调配、聘用、考核、任免、奖惩、辞退、退休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核定及福利待遇的确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纪律和考勤管理等工作;5.拟订并组织实施协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6.负责协会党团工青妇组织的日常工作及行业党建工作;7.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一)对外宣传部对外宣传部负责行业内外新闻宣传、协会会刊、网站编辑和与行业宣传相关的工作。1.负责行业内外宣传报道策划、编撰、起草及新闻发布工作;2.负责与报纸、会刊、电视台等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3.负责《中国资产评估》会刊的采编、广告征集、刊发及其他相关工作;4.负责中评协网络媒体采编、管理工作;5.负责地方协会通讯员管理及指导工作;6.指导地方协会宣传工作;7.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信息部基本职责信息部负责行业信息管理及平台建设、行业数据库建设、协会办公自动化建设等工作。1.负责拟定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行业管理平台的规划、模块开发、管理和技术支持;3.组织协调行业专业数据库系统的研究开发、建设和技术管理;4.负责协会互联网站及地方协会子网站系统的管理、维护与技术支持;5.负责协调协会办公自动化及相关网络建设;6.办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范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与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参与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指导地方协会工作,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及地方派出机构;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随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及影响的不断扩大,199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代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加入了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1999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选为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常务理事,并成为其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委员。2005年,经外交部批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入世界评估组织联合会并成为其常务理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组织机构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建设宗旨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3.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为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JSAS,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由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从事与资产评估工作相关的专业人员、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可以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建立专业分会。专业分会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我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根据行业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三)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考区的工作;(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七)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八)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九)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十)组织业务交流,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十一)推动行业文化建设,组织行业党建工作;(十二)领导本会专业分会;(十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机关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本会负责全省范围内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团体会员:(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1、港澳台评估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个人会员:(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10、按规定退会。(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3、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4、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5、按规定交纳会费;6、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7、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6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6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八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九条第(一)款第1、3、4、7项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第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增补、罢免理事;(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四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及特邀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不能超过两届。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会员转会,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第十八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十)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七)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委员会的顾问。第七章 奖励与惩戒第三十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第三十二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第三十四条 本会做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做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五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本会对申诉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三十六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 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二)本会秘书处及专业分会的各项支出;(三)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支出;(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九)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十二)会员奖励支出;(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严格遵循会费收支标准。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协会章程

4.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2006年3月25日矿评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矿评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缩写为CAMRA。第二条 协会是由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和从事上述专业研究、教学、管理的机构或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非营利性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相关评估人员(含地测、咨询人员,下同)和评估机构(含评审、咨询、地测机构,下同)加强自律性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遵守评估规则和规范;提高评估师专业理论、专业技能、专业素质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为社会服务;维护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法利益,向会员提供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促进国内国际评估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机构和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协会建设成深受社会和会员尊重、具有行业权威、享有诚信声望和公信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职责)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协会会员在国内、国外开展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业权交易咨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业务活动;根据授权,组织实施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进行评估师、评估机构注册登记和年检,开展评估师、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制定本评估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受理相关评估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维护公平竞争;宣传政府的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或授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评估行业管理,进行评估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会员管理,督促会员独立、客观、公正、诚信执业;开展相关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书籍、期刊等资料,开展评估宣传工作;进行行业统计,收集、研究相关评估信息和数据,建立评估参数指标体系和发布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相关评估业务国际交流;领导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推进评估行业协会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与其他评估协会间的沟通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第八条 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热爱评估事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依法取得工商许可和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包括其分支机构,在本会注册登记为本会执业单位会员;依法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取得矿山地质测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从业资格,在本会登记注册为本会个人会员。在评估机构从业的,注册登记为执业个人会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研究、教学、管理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对评估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及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经申请、推荐,批准成为本协会非执业单位会员或非执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履行下列程序:(一)提交入会登记表或申请表;(二)经秘书处审核;(三)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四)秘书长签发会员证并公告。申请入会的会员还需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研究、交流等各项活动的权利;(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四)优先获得协会服务、资料和书刊的权利;(五)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七)对协会的惩戒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二)遵守协会章程;(三)执行协会决议;(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五)完成协会规定的评估师后续教育;(六)定期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八)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劝戒、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警告处分;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协会会员。会员的奖励惩处办法在会员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批准或确认协会理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五)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六)审议、批准协会会员会费标准;(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八)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或应行使的职权。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选举、增补、罢免常务理事;(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审查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批准各委员会负责人、成员;(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七)热爱矿业权评估事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协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接受或不接受罢免秘书长的动议,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五)听取秘书长汇报,批准协会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六)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托履行会长有关职权。第三十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协会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拟定协会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置方案;(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组织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六)管理协会的资产、财务收支,定期向协会理事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每年发展会员情况。(八)接受和完成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九)处理日常其他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或委托主持秘书处工作。第三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按照实际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机构。资产、经费管理与使用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资助、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和业务服务收入;(五)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范围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5.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协会章程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2006年12月18日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河南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我省行业自律管理,指导、监督会员规范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于会员、服务于行业、服务于市场经济;帮助会员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扩大行业国内外影响力;全面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指导,并依法接受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本会可以建立专业分会。专业分会接受本会的帮助和领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我省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实施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和检查;(三)参与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分专业全国统一考试河南考区的工作;(四)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五)负责对会员执业资格、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会员执业责任进行鉴定,实施自律性惩戒,规范执业秩序;(六)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负责资产评估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编写、出版和行业发展相关的书籍、资料,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评估专业进行宣传;(八)负责向政府各界和市场主体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及有关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信息服务和法律援助;(十)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改善外部执业环境;(十一)代表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国际交往;(十二)推动行业文化建设,开展行业党建工作;(十三)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界个人会员和非执业界个人会员。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见习会员;非执业界个人会员包括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本会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授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日常管理。第七条 团体会员(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之日起,应当履行登记手续成为本会当然团体会员。(二)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团体会员:1.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2.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第八条 个人会员(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登记成为本会执业会员。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本会非执业会员。(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通过本会组织的专门考试,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见习会员。(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本会联系个人会员。(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内、外知名人士,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名誉会员。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执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被选举权;2.要求本会维护其执业合法权益;3.通过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4.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专业培训;5.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6.优先获得本会的资料、书刊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7.被提名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8.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建议权;9.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有陈述权和申诉权;10.按规定退会。(二)见习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1、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三)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享有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权利。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执业会员、见习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3.执行本会决议和制度;4.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5.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6.按规定交纳会费;7.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8.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二)非执业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项以外的其他义务。(三)联系个人会员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2、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 当然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1、4、7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7项以外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联系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第3、5、8、9、10项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1、3、4、5、8项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经本会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推举、推选或推荐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本会理事会批准。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五)审议、通过本会会费标准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六)增补、罢免理事;(七)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第十五条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选举办法另行制定。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第十九条 理事候选人通过推举、推选或推荐的方式产生。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罢免理事;(四)增补、罢免常务理事;(五)选举本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六)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七)审议本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八)审议通过本会会费管理办法;(九)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项;(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通过选举方式产生。常务理事通过选举或特邀的方式产生。选举或特邀办法另行制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相同。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闭会期间,当出现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时,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临时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三)督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省财政厅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三)提出秘书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并负责秘书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四)召集和主持本会秘书长会和秘书长办公会;(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管理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本会秘书处相关部门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各委员会可以通过秘书处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八章 奖励与惩戒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或惩戒。第三十二条 会员为资产评估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给予表彰,并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第三十三条 执业会员、见习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当然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的;(四)违反本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五)其他应受惩戒的违纪行为。非执业会员、联系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联系团体会员违反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等惩戒。对个人会员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进行强制培训;对当然团体会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惩戒的,本会可以对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强制培训。第三十四条 执业会员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或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执业会员资格。当然团体会员依法被吊销、撤销或撤回资产评估资格的,取消其当然团体会员资格。第三十五条 本会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会应当组织听证。第三十六条 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起书面申诉。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惩戒及申诉由本会理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会员奖励、惩戒及申诉的具体办法,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一)会费收入;(二)国家拨付的经费;(三)会员、社会的资助或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第四十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会费收缴会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各项支出;(二)本会秘书处的各项支出;(三)开展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的支出;(四)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五)考试组织和注册管理的支出;(六)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七)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八)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的支出;(九)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支出;(十)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的支出;(十一)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十二)会员奖励支出;(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十四)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二条 会费标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拟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自有资产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Heanan Province Appraisal Society,缩写为HENAS。本会地址设在郑州。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三)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终止的相关事宜。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省发政厅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