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怎么算?

2024-05-24 03:45

1. 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怎么算?

财务报表-读懂资产负债表视频9:“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请问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怎么算?

2. 长期股权投资下成本法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有补价的,还应加或减补价,并加上或减去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等。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当区分以非企业合并取得方式与以企业合并取得方式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1、以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

2、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

3.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和后续计量

1、如果是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即由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那么初始计量是以“取得的对方(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而不是你说的以“对方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即由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要用成本法,而不是权益法,这是2006年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3、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4)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很多人喜欢记为“两头成本法,中间权益法”,希望能帮到你。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和后续计量

4. 长期股权投资下成本法的初始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一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如有补价的,还应加或减补价,并加上或减去确认的收益或损失)。
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等。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应当区分以非企业合并取得方式与以企业合并取得方式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1、以现金方式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成本。

2、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成本。

5. 长期股权投资下成本法的初始计量

答案是1
答案2是权益法下的初始计量。
有人说应该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两种情况来定,我认为是不用的
无论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贷:银存:
1000
都是成本法下的初始入账价值
而疑问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银存:
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00
这个疑问是错的
,因为同一控制下,投资方取得的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是以被投资方可辨认各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的,而是以被投资方可辨认各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的。如果题目改作:“当天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公允价值为12000W元,那么就要分情况了。
同一控制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0
贷:银存
:
1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
非同一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银存:
100
若是权益法下:
借:长投:120
贷:银存:100
营业外收入:20
希望你能理解

长期股权投资下成本法的初始计量

6. 请问一个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计量的问题

在甲公司收购W公司股权的时候,甲公司和W公司同属一个集团,因此这一交易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产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初始确认金额应为合并日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按照题目意思,W公司在合并日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了账面价值,则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应该为5 200,即:5 200-(5 200-4 500)。

7.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如何确认呢?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可以按照出资额确定。若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按照评估的价格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代表取得股权资格。
一、股权转让财产原值如何确定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规定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二、股权转让涉及到什么问题
股权转让涉及到什么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三、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一、隐名投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在该种情形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二、显名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行使其股权,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而隐名股东若要行使股东权益,则需通过漫长的诉讼途径。三、根据外观主义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隐名股东无法以名义出资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如何确认呢?

8.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如何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一、个人如何进行股权投资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1、理智投资,量力而为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2、熟悉股权投资周期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3、自有资金参与投资原则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基本特点都有什么
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如下特点:
一、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二、利险并存。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三、禁止出售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四、风险较大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