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由谁发布

2024-05-15 19:22

1.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由谁发布

法律分析:上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进程,洗钱分子开始利用我国的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并且规模逐年扩大,一方面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和交易秩序,一方面助长了各类犯罪,给社会安全及国家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我国自90年代末期开始反洗钱刑事立法,自20世纪初开始反洗钱行政立法,从打击和预防两个角度开始建设中国反洗钱体系,十多年来取得一定进展。在此期间,由于我国自2003年正式提出希望加入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FATF并于2007年成为其正式的成员国。在加入的过程中,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建设受到《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深刻影响。 2006年《反洗钱法》公布,基本是按照《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要求的框架搭建起我国反洗钱工作机制和金融业预防机制。2007年后,FATF通过8次评估报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进行了查漏补缺,对于其中发现的大部分问题,我国已及时通过立法或其他行政手段进行了改正弥补。2012年,FATF对我国的评级大部分达到“合规”或“基本合规”,正是对我国2007年至2012年反洗钱制度建设的肯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四十七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由谁发布

2.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哪一年没有对反洗钱进行修改

2012年。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截至2005年2月,该组织已拥有33个成员以及20多名观察员。
2006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照 FATF +9项建议最新标准对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了全面现场评估。2007年当地时间6月28日,在法国召开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

扩展资料
意义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3. 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

法律分析:   为了打击个人滥用金融系统进行毒品洗钱,FATF在1990年拟定了《40条建议》。该建议为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基本框架,是为全球而设计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执行,金融制度及其规章,以及国际合作事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洗钱手段的发展,1996年FATF对该建议进行了首次修订。2003年6月,FATF在对洗钱方法和技术的年度评估基础上,对《40条建议》做了进一步修订。此次修订结合《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对原有的《40条建议》进行了重大修订,建立了一个更加广泛,统一和有力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框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

4.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哪一年没有对反洗钱进行修改

2012年。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FATF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截至2005年2月,该组织已拥有33个成员以及20多名观察员。
2006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照FATF+9项建议最新标准对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了全面现场评估。2007年当地时间6月28日,在法国召开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扩展资料
意义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5. 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

为了打击个人滥用金融系统进行毒品洗钱,FATF在1990年拟定了《40条建议》。该建议为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基本框架,是为全球而设计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和法律执行,金融制度及其规章,以及国际合作事宜。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洗钱手段的发展,1996年FATF对该建议进行了首次修订。2003年6月,FATF在对洗钱方法和技术的年度评估基础上,对《40条建议》做了进一步修订。此次修订结合《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对原有的《40条建议》进行了重大修订,建立了一个更加广泛,统一和有力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框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反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

6.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多少年发布首份关于反洗钱的《四十项建议》

最早于1990年发布,此后进行过多次更新。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 PROLIFERATION》(《打击洗钱、恐怖和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本文件最初于2012年1月发布,最近于2015年10月更新。其中写到:
The original FATF Forty Recommendations were drawn up in 1990 as an initiative to combat the misuse of financial systems by persons laundering drug money.
译为:最初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发布于1990年,作为打击利用金融系统进行个人毒资洗钱的倡议。

扩展资料:
FATF的工作集中于实现下列三个目标:
1、向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推广反洗钱信息。FATF通过扩大会员、在不同地区发展区域性反洗钱组织和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钱网络的建立。
2、监督FATF成员执行《40条建议》。所有成员通过年度自我评估和双边评估,监督各成员执行40条建议的情况。
3、搜集关于洗钱犯罪发展趋势的信息,以便FATF能够及时修改40条建议,以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确认的7个地区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组织之一,于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是目前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
包括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6个成员国,以及意、法、英、美、日、德等国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19个观察员。
2005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被接纳为 EAG 第7个正式成员。2007年12月,印度、土库曼斯坦和波兰被接纳为 EAG 的观察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7. 2014年人民银行提出反洗钱新举措

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二十四条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2014年人民银行提出反洗钱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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