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资企业能变更为内资企业吗
可以
提交材料: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的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提交文件要求;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
登记条件
(一)外国(地区)投资者取得内资企业股权;
(二)经营范围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
(三)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
(四)中国大陆投资者不得含有国内各种协会、民间团体、群众组织等,中国大陆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五)原登记主管机关没有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应由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的登记机关登记,按企业迁移登记的有关要求办理。
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登记条件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应提交的文件
(1)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3)隶属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通知书;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
3.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4.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x0d\x0a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x0d\x0a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x0d\x0a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x0d\x0a 3、章程;\x0d\x0a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x0d\x0a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x0d\x0a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x0d\x0a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x0d\x0a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x0d\x0a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x0d\x0a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x0d\x0a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x0d\x0a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x0d\x0a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0d\x0a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x0d\x0a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x0d\x0a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x0d\x0a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5. 外资企业怎么变更为内资企业
提交材料: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
4、原审批机关关于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5、经公证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6、原投资者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合同、章程的协议;
7、海关和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
8、内资有限公司章程;
9、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内资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1、载明内资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2、内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3、《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1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要办什么手续?
一、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x0d\x0a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x0d\x0a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x0d\x0a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x0d\x0a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x0d\x0a 3、章程;\x0d\x0a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x0d\x0a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x0d\x0a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x0d\x0a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x0d\x0a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x0d\x0a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x0d\x0a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x0d\x0a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二、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操作指引\x0d\x0a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x0d\x0a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x0d\x0a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表部门提交如下材料:\x0d\x0a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x0d\x0a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x0d\x0a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x0d\x0a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x0d\x0a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x0d\x0a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x0d\x0a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x0d\x0a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x0d\x0a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x0d\x0a 如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前后,登记部门不发生改变(即仍在市局或同一分局的),可参照上述操作指引简化相关程序予以合法变更登记。
7.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是如何操作的?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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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内资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办理流程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