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2024-05-04 16:32

1.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第一条 为筹集我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3〕108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缴交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育授最低档工资的。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百元档次的专家。
  (四)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第三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优先诊证时,每证一次性收取一万元人民币,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交的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第五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本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的资金不足。第六条 各县级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自95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2. 专项资金的注意事项

 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专项资金具有项目多、金额大、使用范围广的特点,主要包括扶贫、农林水、教科文卫、交通能源和开发等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对各项专项资金的审计有时不够全面深入,其主要原因是往往忽视了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1、注重账簿审计,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2、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即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3、重视资金使用,忽视资金使用效益。主要看在建工程项目借方数或专项支出数,累加后与上级下达计划指标进行对比,看资金是否全部支出,全部支出即视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没有被挤占、挪用,忽略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经济效益,有的即便在审计报告中有所反映,也总是很勉强,其数据不够准确真实。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是某些地区或部门为了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早日投入,项目立项具有盲目性、随意性,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等现实环境的可行性论证,从而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工程项目竣工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效益不明显;三是由于审计人员少,时间短,根本不可能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往往是“从书本到书本”的反映效益;四是注意资金到位率,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以上四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4、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5、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已经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论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5、开拓国际市场项目;6、开展特色经营和业态创新、采用新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技术提升管理水平的项目;7、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符合政府引导方向的便民服务类项目;8、推进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项目。(四)中小企业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1、实施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2、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3、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信息和服务平台项目;4、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其他事项。(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信用担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银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财政拨款补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孵化器建设等项目。引导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的产业化开发项目。第十一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为: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第十四条 对区县组织申报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项目扶持资金的,市级专项资金优先扶持。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根据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原则安排。第十六条 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凡申报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填报项目预算申报书。第十七条 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对本系统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第十八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制发年度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本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需专家评审的重点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北京市财政局可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项目建设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财政局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会同组织申报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扶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项目概要1.1 专项资金申请表1.2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及依托单位1.3 项目申请必要性1.4 项目市场分析1.5 技术工艺1.6 设备及能耗1.7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及条件2.1 项目概况2.2 项目法人概况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4 主要建设条件2.5 项目结论第三章 产业化依托或工程依托落实方案3.1 建设规模3.2 产品方案产品型号 产品产能 专题研究产品一产品二产品三第四章 市场分析4.1 产品市场总量预测及国内生产力布局4.2 市场竞争力分析及市场风险4.3 产品目标市场定位第五章 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概况和趋势5.1 产品技术来源及先进性5.2 工艺技术来源及先进性5.3 主要设备选型及购置方案第六章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6.1 土建工程6.2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6.3 原辅材料及动力供应方案6.4 环境保护、节能措施6.5 生产安全设施6.6 消防设施6.7 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方案6.8 建设期和进度安排第七章 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方案7.1 投资估算依据和说明7.2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7.3 申请国家资金第八章 技术经济分析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8.1 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8.2 财务评价8.3 不确定性分析8.4 社会效益分析第九章 项目进展9.1 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情况9.2 建设条件落实情况9.3 项目的实施进度第十章 结论附件1 财务预测表附件2 项目备案文件附件3 环境影响报告表附件4 用地证明附件5 企业荣誉证书

3. 求教广州市大学生创业的奖励政策

广州注册公司,享有创业补贴,如下视频:

求教广州市大学生创业的奖励政策

4. 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是从2014年起,市财政将地方教育附加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到各区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的10%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统筹资金)。近3年,浦东每年专项资金为10个亿元左右。2017年双馨学校通过各种资质审核成为此政策中标费民办企业之一,为上海的企业打通一条便利通道。

5. 教育专项资金包含哪些内容

这个奖励优秀学子、贫寒优秀学子、个人能力突出贡献研究成果、好人好事、

教育专项资金包含哪些内容

6. 如何对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的意见

一、改革分配方式。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推行竞争性分配。
1、改过去“一对一”为“一对多”分配。根据专项资金类别,推行不同的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对象为企业且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采取招投标方式,由市场竞争决定资金分配归属;
分配对象为政府部门或下级财政的,由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推行专家评审、集体讨论等竞争性决策方式;上级要求资金配套的,按有关规定分配;未有规定的推行竞争性分配。
2、改过去“事前奖补”为“事后奖补”。即更加注重对在建项目、建成项目的奖补,如:贷款贴息、专项事后奖补等,切实防止以事前项目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规范分配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应坚持“两不变”,即:坚持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职能和主体责任;不改变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分配权、管理权。突出“五个强化”,即:强化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
强化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能作用;强化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实施等过程监管;强化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强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社会监督。

扩展资料完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审计中发现专项资金的审批环节还存在很大漏洞,特别是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属于新生事物,由于专项资金下拨要求的时间紧,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开展审批工作,一来容易项目定位不准,二来容易滋生钱权交易。
因此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审批制度是当务之急,制度的建立要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明确审批的每个环节,同时对每个环节的集体决策要留下痕迹。
2、将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建立严格的支付程序。对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项目申报立项、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资金到位、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都要从源头上予以规范,要确保程序完整,操作合法合规。
财政部门应该对专项资金建立严格的支付审批程序,资金使用单位应该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对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控制把关。
参考资料来源:湖北审计厅-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内有户口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和本规定服兵役。第三条 在广州地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兵役法和本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兵役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法制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执行兵役法。第四条 凡符合服现役条件公民的家长,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子女积极服兵役。第五条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二章 兵役登记第六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公民,免予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登记。第七条 兵役登记工作,城市由适龄公民所在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组织登记。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分管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按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登记。
  中央、省和外地驻穗的单位,参照上款进行登记。
  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登记。
  外出做工、经商的适龄公民应回户口所在地登记。第八条 各级兵役登记机关,都应分别建立兵役登记档案。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兵役转移手续。第三章 体格检查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卫生部门成立体格检查站,按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体检的医生应该经过专业训练。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体格检查中,要认真负责,正确掌握体格检查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区、县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送检名额,并发出受检通知书。
  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受检,不得逃避;在受检过程中,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四章 应征入伍第十二条 区、县兵役机关,根据征集任务,在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中,批准入伍对象,发出入伍通知书。第十三条 经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被征集公民的所在单位,要做好被征集公民的思想工作,使其积极服兵役;被征集公民家长的所在单位,要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使其支持子女应征,不得留难和阻挠。第十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要做好被征集公民的集中、物资发放和交接等工作。第十五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被征集公民的所在单位,要组织欢送,落实优抚工作。第十六条 在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工作,应服从征兵,不得与征兵争人员。第十七条 对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给予表扬,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给予奖励。未能完成征集任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原分配征集的名额承担对军人家属的优待经费。第五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第十八条 优待现役军人,车站、码头、机场,应设立军人售票窗方便军人购票,暂不能设立的,应让军人优先购票。第十九条 优待军属,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区、镇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按不低于当地人口平均年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在服现役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入伍前不是正式职工的,按照轻工一级工的基本工资优待,支付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经常了解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情况,认真解决他们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的困难;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要组织慰问,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困难。
  对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的住房、就业、子女升学等实际问题,在同等条件下,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

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

8.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筹措教育经费的途径有哪些

教育经费的筹措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投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经常性收入中的教育拨款以及中央各业务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用于所属学校的教育经费。
其次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非经常性收入或机动财力中用于教育的拨款。
再次,是征收的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的费用、社会对教育的捐资集资和教育基金。
还有一部分是来自金融系统用于教育的融资、信贷等,以及境外机构、社会团体等对教育的借款、赠款或投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