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2024-05-16 23:16

1. 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厦门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和楼宇的收费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和市建设委员会资格认可的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管委会”)的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安全防范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及其收费行为。第四条  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设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与市物价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停车场收费、特约服务费及其它经济收入。
  二 综合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小区、楼宇公共部位、公共场所、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应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要求而提供的个别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 其它经济收入,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管委会提供的商业用房及小区、楼宇范围内可以产生经济收入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经营所产生的收入。
  五 装修保证金,是指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在入户装修时,为保证遵守有关规定,维护房屋总体安全而向物业管理单位预交的押金。
  六 公共水电费,是指小区、楼宇的消防和对讲系统,公共部位照明、清洗和绿化,及电梯、中央空调、水泵等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和其他公共用电、用水的费用开支。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基准价管理。基准价按小区、楼宇类型,经市物价局按咨询听证程序核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
  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低于非政府统一建设的小区、楼宇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物业管理单位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市物价局有收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实行经营者定价。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亮证收费,并接受市物价局年审。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 直接参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社保费用;
  二 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三 绿化、美化费用;
  四 清洁、保洁、消毒等卫生费用;
  五 安全防范费用;
  六 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管委会办公费用;
  七 纳入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八 特约专项服务费用;
  九 法定税费;
  十 合理利润。第九条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协商议定,并向市物价局备案。第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综合管理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一 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场所的日常养护、维修和管理,监督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装修、使用房屋;
  二 与小区或楼宇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要求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服务;
  三 环境卫生管理,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场所、道路、电梯、公共水池和水塔、化粪池的清洁、保洁、消毒和垃圾收取;
  四 园林绿地以及环境美化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 协调解决日常工作、生活中所涉及的其他公共事务;
  六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服务费标准需低于基准价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协商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因增加服务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为优良的小区、楼宇,其收取的综合管理服务费需高于基准价格的,须向市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前款提交的书面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物业所在位置、建筑总面积、建筑物或小区、楼宇功能配置情况;
  二 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业主管委会、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调高收费标准的意见;
  三 物业单位经营现状及人员配备;
  四 增加的服务项目与内容,或被各级政府评定为优良小区、楼宇的证明以及拟报的收费标准;
  五 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决算;
  六 企业工商登记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资料。
  市物价局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送达申请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2. 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或者代为收取下列费用的行为:

  一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

  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

  四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管理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以及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第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前款所称住宅不包括别墅、低层住宅。第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订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2年对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第九条 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形式,具体收费形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前款所称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公共服务费,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的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的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主要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物业服务人员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年度安全检测费用,但不包括保修期内应当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修理费以及应当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

  三绿化工具购置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绿化养护费,但不包括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四购置清洁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费等清洁卫生费用;

  五维护秩序所需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秩序维护费用,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七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通讯费等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分摊的管理费用;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资产的折旧。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成本,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3. 厦门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是:一级收费标准每月1元每平方米;二级收费标准每月0.75元每平方米;三级收费标准每月0.5元每平方米;四级收费标准每月0.35元每平方米。费用已包含税、费,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一)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四)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厦门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4. 厦门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物业公司收费标准是:一级收费标准每月1元每平方米;二级收费标准每月0.75元每平方米;三级收费标准每月0.5元每平方米;四级收费标准每月0.35元每平方米。费用已包含税、费,浮动幅度在20%上下合法有效。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实信用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时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的约定,以公布欠缴业主名单等方式催交,也可以依法追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配套设施用房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有哪些?(一)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其他经营收入;(三)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四)建筑废土清运费、特约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