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

2024-05-19 17:22

1. 怎么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的操作模式
下面以工商银行的公路项目贷款为例,介绍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 公路项目申请贷款的必要条件
  公路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应具备以下法律文件:
  1、政府批文
  (1)立项、评估和批准开工的批文;
  (2)政府对征用土地、按比例承担出资和备用资金的承诺;
  (3)收费权及其标准的批文。
  2、相关合同
  建设承包合同、融资协议、技术咨询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保险合同、经营承包合同及其相应的担保合同。
  (二) 收费权质押的设立
  1、项目法人将收费权批准文件交银行保管。
  2、在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出质人在质权人处或其指定的机构开立唯一的车辆通行费收费专用账户。
  3、银行对账户的监督,包括支付用途监督、收入归行率监督、偿债专户余额监督和还本付息监督。
  4、质权实现的方式和顺序
  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质权,其方式和顺序如下:
  (1)在偿债账户或收费账户扣收;
  (2)在基本账户以至所有账户中扣收;
  (3) 以监管的方式实现质权,直接到收费站收取。
  (4)质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一) 收费权必须已经存在且价值可以确定
  1、担保物已经存在且价值可以确定的原则
  担保法上可用于担保的是自己所有的已经存在的实物或权利,仅有解释规定的“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例外。同时,虽然担保法仅在抵押担保中规定,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权利质押。
  批复亦要求,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贷款时,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表明,收费权在设立质押时已经为项目法人享有。
  2、该原则对收费权质押的影响及对策
  (1) 在项目建设阶段或者受让收费权融资阶段不能设立质押
  就新建公路项目而言,根据现行制度,只能以建成的公路申请收费,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在建设期间直至获得批准之前,项目公司尚未正式获得收费批准文件,那么建设期间不能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
  就建成项目而言,受让人在获得收费权之前需要融资的,只能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融资担保,在受让收费权之后设立质押担保。而不能在收费权过户之前以拟受让的公路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
  所以,在建设阶段或者受让收费权融资阶段,项目公司或项目实际投资人或投资公司需要以自身或者第三方的资信进行融资担保。但是,项目公司或者受让人可以和贷款银行订立分阶段的担保合同,在项目建设阶段或者收费权过户之前由投资人提供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该担保合同附加的条件是,仅限于在建设阶段或者过户之前发生提前终止贷款并且偿还不能的事项,银行才能实现担保。当项目顺利进入经营阶段,即以收费权进行质押,以此替换之前提供的其他担保。
  由于解释规定,如果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关于期限的约定应该同样适用于质押。那么,如果前一阶段的担保作为一个独立的担保,则担保期限明显的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按照解释的规定,必须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则失去了分阶段担保对于项目公司和投资人的保护。所以,虽然分阶段进行担保,但是前后的担保方式并不是独立的,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只是在顺利进入经营期以后,贷款人同意由收费权质押方式代替前一阶段的担保方式。
  (2) 质权实现时的价值才是关键
  至于担保债权不能超过质押权利的价值,一般情况下的意义不大,因为担保物的价值高低取决于担保权人的主观判断,担保物的价值并非固定不变,依担保法的规定,在担保设立以后,担保物价值如果因为非担保人原因减少的,担保债权也只能就该担保物享有优先权,所以,关键在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
  (二) 政府信用风险对收费权质押的影响及对策
  公路项目贷款主要依靠车辆通行费偿还贷款本息,而收费的稳定性取决于政府行政许可的稳定性和政府是否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义务。虽然政府信用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但是从港中旅与福州市政府之间关于福州市政府违反《专营权协议》纠纷一案可以看出,在特许经营中的政府信用风险仍然存在。
  一旦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者政府违反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收费权将失去依据或者收到严重损害,则仅依赖于收费还贷的公路项目贷款无法收回。虽然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到时候由政府回购,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由出质人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赔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关键的问题是政府是否回购或者有能力回购。一旦因为特许经营协议发生诉讼,是按照约定的仲裁解决还是按照行政诉讼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在港中旅案件中得到集中体现,项目公司如果不能获得有效救济,银行项目贷款自然就没有着落。
  为了规避这种政府信用风险,银行最好能够提前参与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在协议中仅约定政府应当回购或者补偿还不够,还要进一步约定不同情形下回购或者补偿的范围和标准,并且要求政府为履行回购义务提供担保。当然,政府机构本身不能提供担保,但是其出资的公司可以提供,或者提供商业担保。另外,担保合同或者条款中必须明确所担保权利的价值,则设立担保时须对将来不同情形下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同时,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回购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三) 公路项目贷款中质权实现的障碍及对策
  1、关于质权实现的制度
  担保法规定,收益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是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出质权利并以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意见稿规定,贷款人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抵押人、出质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取得的非货币资产,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及时处置。
  2、质权实现存在的法律障碍
  担保法规定了折价受偿、拍卖和变卖三种实现方式,则银行所能够采取的合法方式也限于此三种。
就折价受偿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经营体制,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就银行折价受偿的不动产和股权给予了二年的处分期限,因为收费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动产用益物权,也应该遵守这一规定。所以银行不能在折价受偿后通过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来获偿。
  就拍卖、变卖以及折价后的处分而言,公路项目的变现能力和价值不高。项目公司无法成功经营的公路项目,在市场上能够找到买家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能够成功转让,转让价款也不能使贷款足够受偿。与房屋按揭相比,因为公路设施本身的价值集中在收费经营过程中而非公路固定资产本身,所以,收费权的交换价值对于债权的保障力度较小。公路项目收费权质押主要是一项防御性措施,防止债务人在其未来收益上设定其他担保,对原来债权造成侵害。
  3、通过合理的机制规避分业经营的限制
  根据收费公路项目的价值特点,银行出于保障债权的目的,更应该注重对收费公路项目经营过程的监督。银行监督不是自己经营,并且法律法规越来越要求银行积极进行贷后监督。就监督的具体实施,银行可以自己派员监督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和重大资产处置情况以及重大诉讼或者赔偿,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监督服务机构代行银行的监督职能。意见稿对此有较为有利的规定,根据事先约定,贷款人可参与借款人对外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重大关联方交易,落实有效担保以及还本付息事宜。这一规定为银行参与项目公司重大经营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意见稿一直不能生效实施。
  就质权的实现而言,收费权的交换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如果公路项目继续经营更加有利的话,银行可以选择通过经营公路项目所得的收费受偿,但是又不能与分业经营的原则相背离,其中信托方式是较好的选择。银行仅限于在实现公路项目或者类似的项目贷款担保权时,可以通过信托的方式将折价受偿的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因为信托关系中,项目资产权属已经转移,并且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作为经营或者委托经营的主体,银行仅按照信托合同获得收益,不能算作实质性经营收费公路项目。

怎么办理公路收费权质押?

2. 公路收费权质押率高吗

比较低的,因为该质权实现难度大。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路建设长期以来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为了保证国家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各级公路管理部门纷纷作为借款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调查情况看,银行看中的是这类管理部门有各种规费收入,具有可以利用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的特点。但是目前公路行业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大部分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养路费收入一律按要求上缴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再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养路费支出和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借款人没有支配公路项目车辆收费收入的权力,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仅限于返还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加之这类主管部门多为非经营性收费还贷公路的借款主体,经营的公路项目普遍存在公路等级偏低、效益参差不齐、道路建设资金来源不足、综合效益较差的特点,因此往往存在返还的还贷资金被挪用到当地低等级公路建设和维护、对银行贷款仅能偿付利息的问题。
由于公路收费权含有特定的行政因素,银行在发放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中除应注意核定一般贷款中所需的借款人主体资质、项目建设手续完备等必要条件外,还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一)确定公路收费权的客体
根据《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公路,才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因此,银行在发放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应注意贷款公路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其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再次,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否则,银行不宜向其发放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
(二)注意贷款期限与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公路收费期限相协调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一般为20~30年。故银行在发放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应注意审查公路的收费期限,并使贷款期限等于或短于收费期限,甚至应使贷款期限短于批准收费期限的2/3,因为超过收费期限2/3的公路收费权不能再转让,一旦贷款出现风险,将不易处置出让。
(三)注意避免质权实现不能的情况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收费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收费权不得转让,进行质押及实现质权便失去了法律依据及实际可行性。因此,应避免向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公路发放收费权质押贷款:
①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②二级公路;
③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3.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公路经营者和借贷银行订立借款主合同之后,双方再订立质押合同。银行在接受此类质押时首先应审核出质人是否持有效的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没有“作为质押的收费权凭证必须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成立”的规定,但为了防范风险,作为质权人的银行最好要求出质人将该权利证书应交由自己占有保管。
然而,有些银行对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不需要占有保管公路收费权权利证书,如果将公路经营者的公路收费权证书占有并保管,公路经营者则无法正常收费,从而会影响经营。
事实上,公路经营者将收费的权利凭证交贷款银行保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贷款银行在实现质权时可能会遇到障碍,可能导致银行不能对抗第三人申请执行车辆通行费,不能对车辆通行费行使优先受偿权。

扩展资料公路收费权的质押一般为三个步骤:
1、由公路的项目法人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申请,省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受理审核;
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批准文件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持批准文件向银行贷款,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
3、项目法人持质押合同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公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收费权质押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4. [转载]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在哪里?

公路收费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关于收费权可用于质押担保的明确、具体的依据,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针对《担保法》第75条(4)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处理”。本条规定虽然将可用于质押的收费权类型仅局限于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范围,但却使收费权可以用于质押担保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机关:
国务院1999年《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法人可以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有关公路收费权质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部、人民银行联合制订”。疑问:国务院规定“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那么公路收费权究竟应在哪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呢?一个是国务院批复?一个是部门规章?似乎国务院批复效力应该更大一些!挠头啊!解决线索:回过头再回顾一下《物权法》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删去质押公路、桥梁收费权的有关条款。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中规定,“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因此,在这一条中规定“应收账款”即可,不必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应收账款的登记机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考虑到全国已经建立信贷征信系统,该系统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处理快捷,能够满足应收账款登记和查询需要,建议增加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结论:从上到下地串起来看,在人民银行征信机构进行质押登记,应该更符合《物权法》愿意。

5. 什么是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概念,有何特点?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公路、桥梁等公用设施收费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资金融通的信贷形式。以收费权作质押,为有关方面提供一个新的融资选择。用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是一种以权利质押的担保形式,它有利于解决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 条第(4) 项规定处理。”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其特点:公路收费权质权既非股份质权以及知识产权质权,亦非证券债权质权,而应属于普通债权质权。这是因为:(一) 公路收费本质上是一合同行为。根据我国《公路法》第59 条规定,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可以分为两类: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2. 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收费公路收费权或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两类通常称为经营性公路,即收费公路。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之所以享有公路收费权,是源于他们的投资;政府之所以批准建设收费公路的投资者收费,也是基于他们的投资。公路收费权实质上就是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权。但是,公路收费权的实现要依赖于公路收费这一行为。因此,公路收费行为的性质将决定公路收费权的性质。而公路收费是一典型的合同行为,其中,合同的债权人是投资收费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收取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合同的债务人是在特定期间使用收费公路的车辆所有人,其主要义务是支付车辆通行费。所以,以普通债权性质的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在类别上应属于普通债权质。(二) 我国担保法将普通债权的质押概括性地归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中,但是对普通债权的质押范围并未作明确规定。基于普通债权存在的普遍性,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司法解释对此应作出具体规定。但是,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对普通债权质押持谨慎态度。司法实践中通过法院判例处理的普通债权设定质权的情况,是原则上以不动产的收益权出质的,可以认定有效。例如,公路收费权出质①。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亦将公路收费权质押认定为普通债权质。

什么是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概念,有何特点?

6.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如何核算

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收费权相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
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
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
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
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
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
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
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
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
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
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
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
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
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摘要】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如何核算【提问】
收费权的质押与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收费权相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
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
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
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
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
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
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
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
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
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
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
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
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
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回答】

7.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如何核算

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
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公路收费权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公路收费权既然属于无形资产,则应该恰当应用无形资产的各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对于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都可以应用。因此,为提高评估结论的说服力,应根据所获得评估信息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尽可能都予以应用。【摘要】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如何核算【提问】
计价方面,公路收费权与公路资产也有本质的区别。公路收费权主要取决于其获利能力,受通过该公路的车流量、车型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的影响。即使两条公路资产的投人完全一样,也会因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与交通网络不同,两者的“获利能力”会有很大的差别。而公路整体资产的价值属于不动产价值,也需要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与不同的评估前提条件,采取恰当的评估方式方法进行评估。其一般还需要涉及土地使用权。
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转让公路收费权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公路收费权既然属于无形资产,则应该恰当应用无形资产的各种评估方法。笔者认为,对于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都可以应用。因此,为提高评估结论的说服力,应根据所获得评估信息数据的数量与质量,尽可能都予以应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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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哪些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评估高速公路收费权价值?【提问】
请问有哪些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评估高速公路收费权价值?【提问】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而其它目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评估及经营性公路权益中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评估并没有特殊性和强制性规定。而且,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本身是一种特许经营权,是附着于公路这种不动产身上的一种权益价值。【回答】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价值如何核算

8. 收费权质押的介绍

收费权质押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以转让该收费权所得价款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