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苏生育津贴新规定

2024-05-04 16:17

1. 2015江苏生育津贴新规定

 2015江苏生育津贴新规定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和发放?据了解,根据新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此外,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将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直接结算,不再“先垫支后报销” 
    新规定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如何报销?记者了解到,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但规定明确,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抢救的除外)、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和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能报销。
    《规定》还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传统做法。
     男职工也可享10天生育津贴 
    原政策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新《规定》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并对难产、生育多胞胎、流产、引产等各种不同情况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限作出规定,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职工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2-98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新版《规定》还明确,凡符合《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晚育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同时,新增规定,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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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苏生育津贴新规定

2.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3.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4.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5. 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条件2021-2022-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与流程

  江苏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2021-2022年江苏生育津贴报销流程、领取条件、材料,
   
      2021-2022年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标准,2021江苏生育津贴报销 方案 ,2021年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2021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江苏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 法规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规 。

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条件2021-2022-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与流程

6. 江苏生育津贴新规定

法律分析:2021年江苏省享受生育津贴要符合的条件有:参保人必须要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要缴纳12个月以上;还有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的领取所需材料,包括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还有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最后也不要忘记带上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单位证明以及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核对。
法律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7. 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条件2021-2022:2021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与流程

  江苏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2021 2021-2022年江苏生育津贴报销流程、领取条件、材料,
   
      2021-2022年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标准,2021江苏生育津贴报销 方案 ,2021年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2021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江苏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1.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携带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 法规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项目费用。 江苏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法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相关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规 。

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标准及条件2021-2022:2021江苏生育津贴领取条件与流程

8.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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