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简介

2024-05-19 02:33

1. 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简介

本书第二卷,包括了实行人与参与人,未遂,不作为构成行为,以及兖合理论,也已经在2。。003年以德文出版了,本书第二卷的中文翻译本,应当会在这本第一卷之后尽快地得到出版。整套成果就是关于当代德国刑法总论的完整教科书。在这里,我想从两个方面,为我的中国读者们提供服务。 第一,我的“总论,,应当以完整和清晰可读的形式,向我的中国读者介绍在德国流行的学术观点和与刑法总则性理论有关的司法判决,同时仔细地阐明和考虑各种赞同性和反对性的论点。因为在中国的图书馆中没有完整的德文文献,所以,在我看来,如果读者们通过我的成果,能够相对完整地了解德国学术讨论和司法判决的状况,那是很有好处的。 第二,我想向中国的法学工作者介绍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础上的刑法体系方案。根据这个方案,“不法,’和“责任”是刑法信条学的两个中心范畴。 属于不法的是控制举止行为的任务。通过宣告一种确定的举止行为符合法律或者不符合法律,法律告诉人们,什么是他们在刑罚的威胁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须做的,法律I司时告诉人们,所有没有受到法律威胁的举止行为方式,都被宣布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义。那种区分不受刑罚威胁的和受到刑罚威胁的举止行为的标准,是由允许性风险的标准建立的。例如,在一个人的行为符合道路交通规则时,他就是在允许性风险之中活动的,因此,在他卷入的那场事故中:事故的结果就不应当作为他的构成行为而归责于他,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一种刑事可罚性。相反,在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交通时,他就超越了这种允许性风险,因此,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就应当作为过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归责于他。这是我以现代形式创立的客观归责理论的最简明的表述。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个客观归责理论已经在德国得到了贯彻,并且在国际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这里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导思想是,借助在法律上不赞成的或者说允许的风险:应当籀据仔细制定的规则,来划分国家的干涉权和公民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详细的说明,请见本书第11节和第24节。 与此相对,在罪责中,并不涉及区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而是涉及这样的问题,即一个符合不法的举止行为是否也是必须受到刑事惩罚的。通常,这种案件是必须的,然而,在两个条件下,对这种符合不法的举止行为的惩罚就能够被放弃。 一方面,对责任的排除存在于行为人无罪责地行为时,这就意味着,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这个构成行为时,比如,处于精神混乱之中,或者,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处在一种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认识之中时,行为人就不是处于那种会把自己引导向法律对举止行为的说明状况之中的。在这种案件中,我谈的是行为人“在规范上是不可交谈的”。因此,根据我的理论,罪责是“规范上的不司交谈性”。在这里,有关的是这种刑事可罚性的条件,而不取决于对人的意志自由的争论。 另一方面,在由于行为人的特别情况而缺乏一种特殊预防或者一般预防的刑罚需要性,并因此能够放弃刑罚时,现有罪责中的责任也能够通过法律或者宪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仅仅因为受到身体或者生命的威胁而触犯禁止性条文时,就会在排除责任的紧急状态中存在这种情况。在这里,立法者能够宽容相待,因为这个行为人不是出于犯罪性动机,而是出于害怕而行为的。这样,既不会为再犯的危险提供根据,也不会为模仿的危险提供范本,因此,刑事惩罚就成为多余的。在本书第19节至第22节中,对这些都作了详细的说明。这个责任范畴所具有的这种刑事政策性的主导思想,就是我的刑罚目的理论。在第3节中,这个理论发展出了下面这些说明:各种刑事惩罚不仅应当以罪责为条件,而且应当以预防性刑事惩罚的需要性为条件。 我希望,我对自己一些刑法体系基本思想的这个简短概述,能够帮助读者完整地理解这本书,使他们对本书的内容产生兴趣!我感谢法律出版社做出了出版这个成果的决定。我特别感谢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担了本书的翻译工作,非常认真地工作,并在较快的时间内完成了本书的翻译工作。如果本书能够对深化中德刑法学界的共同工作做出贡献,那将是我莫大的荣幸!·查看全部>>

德国刑法学总论的内容简介

2. 德国刑法学总论的目录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译者序) 献辞中文版序言第三版序言第一版序言缩略语索引第一章基础第1节 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定义和界一、惩罚(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刑法的形式定义标准和二元制惩罚制度二、作为公法的刑法。纪律处分,罚款和秩序性措施作为非刑事性惩罚三、附属刑法四、作为全体刑法科学部分领域的实体刑法;全体刑法科学中的不同分支五、实体刑法的总论部分第2节 实体的犯罪概念。作为辅助性法益保护方法的刑罚及其与其他类似性惩罚在内容上的界限一、实体的犯罪概念二、作为刑事可罚性条件的法益侵害三、过去各种法益定义的失当四、从宪法中引导出的法益概念五、法益概念的可变性六、法益保护的界限问题七、危险刑法,风险刑法,通过刑法对未来的保护:法益保护的终结? 八、法益和行为对象九、没有法益保护的刑事法律是没有意义的吗? 十、立法者能否承担惩罚侵害法益行为的义务? 十一、法益保护的辅助性十二、文献中的不同观点十三、刑罚与其他类似惩罚手段在内容上的界限第3节 刑罚与保安处分的目的与正当化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理论二、保安处分的目的与界限;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三、赔偿作为刑法上的第三条道路? 第4节 1871年以来的德国刑法改革一、1871年的帝国刑法典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发展三、魏玛共和国时代的改革工作四、纳粹时代五、改革工作的重新进行六、“1962年草案”和“选择性草案” 七、1969年以来的改革立法工作八、改革的内容第5节 法治原则与刑法的解释和在时间上的适用之间的关系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和刑罚二、法治原则的四项作用三、关于法治原则的历史与国际性适用四、法治原则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国家理论性和刑法性根源五、解释与禁止类推六、禁止作为刑罚基础和使刑罚严厉的习惯法七、禁止溯及既往和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八、禁止不确定的刑法和刑罚第6节 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一、概念性说明。在现行法律中占支配趋势的行为刑法二、弗兰茨.冯.李斯特及其继承者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三、30年代的行为人刑法趋势。生活方式罪责。犯罪学和规范性行为人类型四、现行法律中的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第7节 刑法信条学和刑法体系。一般犯罪理论的基本问题一、信条的任务和刑法的系统学说二、刑法体系的基本概念三、新近犯罪理论的历史发展四、传统刑法体系的成就和局限性;刑法信条学的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五、目的论和刑事政策性的体系性建议的基础第二章 行为、轻罪、重罪第8节 行为一、行为概念的任务二、刑法信条学发展中的行为定义。阐述与批判三、人格的行为概念第9节 轻罪和重罪一、关于区分的历史二、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和实践意义三、现行法律中“抽象”理论的实现及其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则中的基础四、界限划分问题第三章 行为构成第10节 行为构成的理论一、体系性行为构成,保障性行为构成,错误性行为构成二、关于行为构成作为体系范畴的发展三、行为构成和违法性的关系四、社会恰当性和排除行为构成五、开放的行为构成和评价总体构成行为的特征六、客观的行为构成和主观的行为构成七、行为构成中的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八、行为构成的种类第11节 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第一、因果关系的理论一、关于因果概念在自然科学和哲学上的困难性二、等值理论(条件理论) 三、等值理论的具体问题四、适当理论和意义重大理论第二、进一步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一一、侵害性犯罪二、危险性犯罪第12节 故意和行为构成错误。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归责于故意一、故意的基础和表现形式二、行为构成错误三、在因果关系偏离时对故意的归责第13节同意一、关于同意的理论地位二、作为排除行为构成根据的同意三、缺乏或者限制同意可能性的行为构成四、同意的宣告、对象、时间和撤消五、理解能力六、同意中的代理人七、同意中的缺乏意志八、关于同意存在的错误或者同意不存在的错误第四章 违法性第14节 不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一、违法性和不法二、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三、被害人信条学和实质性不法四、不法和无法领域五、违法性和法制的统一六、关于正当化根据的体系化七、正当化根据的竞合八、正当化的错误问题九、正当化根据的作用十、具体正当化根据的表现和划分第15节 紧急防卫一、紧急防卫权的基本原则二、关于紧急防卫权的历史发展三、紧急防卫中的攻击四、攻击的违法性五、攻击正在进行六、具有紧急防卫能力的利益七、防卫的必要性八、紧急防卫的要求性九、主权行为和紧急防卫权十、紧急帮助十一、限制在攻击者及其法益上的紧急防卫十二、防卫的意志作为主观性正当化因素? 第16节 正当化紧急状态和相关案件第一、第34条的基本规定一、当前紧急状态权的发展二、紧急状态的危险三、利益冲突中的权衡四、适当性条款五、正当化紧急状态的其他问题第二、民法中的攻击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904条第三、民法中的防卫性紧急状态,《德国民法典》第228条第四、正当化的义务冲突第五、类似紧急状态的状况第六、《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4款的抵抗权第17节 职务权和强制权;官方的批准第一、职务承担者的侵犯权第二、违法而又有约束力的命令第三、代替公共机关所为的行为一、临时羁押二、自助权第四、责打权一、私人责打权二、老师有责打权吗? 第五、官方的批准第18节 出于允许性风险的正当化根据第一、推定的同意一、正当化根据的结构二、推定同意的辅助性三、自私行为中的推定同意? 四、确定推定意图的标准五、错误和审查义务第二、合理利益的利用一、关于第193条的结构二、作为正当化根据的合理利益的利用三、第193条没有超越侮辱行为构成的扩展四、利用合理利益的具体条件第三、艺术自由一、作为独立正当化根据的艺术自由二、根据《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产生的正当化根据的条件第五章 罪责和责任第19节 责任原理的基本问题一、罪责和预防必要性作为刑法责任的条件二、从心理性罪责概念到规范性罪责概念三、关于规范性罪责概念的批评四、刑法中罪责的内容性规定(实质性罪责定义) 五、刑罚基础的罪责和量刑的罪责六、排除罪责的根据和免责的根据? 七、构成行为责任的毛拉赫原理八、构成行为罪责和生活方式罪责第20节 罪责能力第一、成年人的罪责能力一、法律规定的基础二、生物学和心理学的连接性诊断结果三、理解能力和控制能力四、重大减弱的罪责能力第二、孩子和青少年的罪责能力第三、原因自由行为第21节 禁止性错误一、禁止性错误的规则。信条性发展和法政策难题二、不法意识的对象三、不法意识的表现形式四、禁止性错误的意识形式五、有条件的不法意识六、禁止性错误的可避免性七、禁止性错误的法律后果八、禁止性错误的特殊规则第22节排除责任的紧急状态和类似案件第一、第35条的紧急状态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二、当前无法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险三、能够在紧急状态中保护的法益四、享有特权的人员范围五、避免危险的行为六、根据第35条第1款第2项拒绝排除责任七、对紧急状态情况的错误认识八、紧急状态行为的参与人第二、第33条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一、有关规定的体系性位置和目的论内容二、排除责任的冲动三,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超过紧急防卫限度四、集中的和扩展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五、对无关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六、防卫挑拨状态下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七、假想的紧急防卫超过限度八、第33条可以类推地适用于其他对正当化基础的超越? 第三、良心行为一、德国基本法第4条作为刑法判断的基础二、良心行为承担的刑事可罚性后果三、免除刑罚的良心行为在体系上的分类第四、民事性不服从第五、在分则中排除责任的根据一、具体案件二、这类案件的信条学讨论第六、超法规的排除责任一、非过分要求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基础? 二、危险共同体作为排除责任的基础三、选择较小的恶作为排除杀人责任的根据? 第六章 其他刑事可罚性的条件第23节 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一、超然于责任之外的刑事可罚性条件。设问与举例二、第四个犯罪范畴在主导理论中的过分扩展三、刑事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和排除刑罚的根据作为刑法之外居于优先地位的目的设定的情况四、其他方案五、在程序性条件中的刑事可罚性条件和排除刑罚根据的界限六、展望。在程序法中的刑法和刑法外的目的设定第七章 过失第24节 过失前言第一、行为构成一、从罪责形式到行为构成的犯罪类型一二、过失性举止行为的标准三、创设不允许危险的具体化四、关于行为构成性保护范围的具体化五、过失性标准的一般化或者个别化? 六、无意识和有意识的过失七、过失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行为构成八、故意、轻率、简单和微小的过失作为不法和罪责的等级层次九、过失犯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二、违法性一、原理性困难二、紧急防卫三、紧急状态四、推定的同意和同意第三、罪责和责任一、排除罪责的一般根据二、排除罪责的补充根据人名一览表内容索引·查看全部>>

3. 刑法总论的作者简介

付立庆,1976年生,2006年1月获得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刑法学),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2004年10月-2006年9月在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从事访问研究,师从山口厚教授。独著有《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法治的脸谱》等,并有译著《从新判例看刑法》(山口厚著,与刘隽合译)问世。山口厚(Atsushi Yamaguchi),1953年出生,1976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同年留校任教,1979年担任东京大学法学部副教授,1991年担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副教授,1992年起担任东京大学研究生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教授;并于2009年起担任日本刑法学会理事长。

刑法总论的作者简介

4. 德国刑法专著中比较有影响力和阅读价值的书目有哪些?

如下:
1、《德国刑法学》。
教材系统介绍了德国刑法学的一些新研究动向,作者观点很独到,对视野的开展很有帮助。
2、《刑法总论教科书》。
教材是原汁原味的德国刑法总论教材直接译过来的,里面基本是德国刑法界通说,案例和图解也很生动。

介绍
1871年德国在统一前,没有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刑法,各州都有自己的刑法典。1871年德国实现统一,同年5月15日公布了《德国刑法典》,并于1872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是《联邦德国刑法典》的前身,由通则和两编组成,共370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两部分,联邦德国仍适用1871年刑法典,但作了必要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