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基本医保部分政策

2024-05-18 03:51

1. 合肥调整基本医保部分政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实施细则》(合政办〔2021〕21号)部分待遇调整如下:      一、调整退休职工个人账户划入标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标准执行全省统一规定,统筹基金定额划入标准由150元/月调整为70元/月。      二、提高职工普通门诊待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8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调整为80%、70%、60%,退休人员相应增加5个百分点。      三、优化生育津贴申领。参保职工申请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无需提供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      四、提高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待遇。城乡居民基层普通门诊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由100元/人调整为150元/人。      五、调整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政策。不具备大学生普通门诊包干条件的高校,医保基金不再拨付至学校,参保大学生按城乡居民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合肥调整基本医保部分政策

2. 合肥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2

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安徽合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和确定,并应当遵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并应当符合前款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2022年合肥医保缴费时间

合肥为您带来2022合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这一问题的回答,快来看看吧!2022合肥居民医保参保时间:      2022年合肥居民医保缴费2022年9月1日开始!12月31日截止!哪些人可以参保?      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      _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_各类在校学生;      _非本市户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_非本市户籍,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_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      与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获得我国居留许可证在本市居住尚未就业的外国人,均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外市参加下年度居民医保的,不允许重复参保。缴费标准是什么?      2022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      其中——      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10元      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集中参保期是什么时候?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

2022年合肥医保缴费时间

4. 合肥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是什么

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合肥市出台相关新政策对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合肥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有哪些新政策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讲述合肥医疗保险最新政策。合肥医疗保险最新政策
一、医疗保险费率调整1.调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2.调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人缴费比例由10%下调为9%,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比例由6.5%下调为5.5%。
二、合肥医疗保险门诊开药量调整参保人员出院时,医院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急性病不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超过4个。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合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住院报销比例1.三级医院10%;2.二级医院8%;3.一级医院6%;4.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医疗救助基金个人承担比例为4%。
二、住院支付标准1.三级医院600元;2.二级医院400元;3.一级医院200元;4.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减半收取,下个参保年度再从头开始。合肥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一、本地住院报销1.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医保卡(暂未拿到医保卡可持身份证或户口簿)住院的医疗费出院时可以在定点医院结算窗口直接结算2.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住院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二、异地住院报销1.参保人员患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2.异地转院须填申请表,经我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3.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的应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4.转院及异地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报销。

5. 合肥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2

一、一般规定(一)门诊报销比例1、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急诊费用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0元,2000元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2、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300元,1300元以上的部分布满70周岁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70周岁以上的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二) 住院报销比例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650元。 支付比例标准:3万元,在职85%,退休91%;3万-4万在职90%,退休94%;4万以上,在职95%,退休97%。二、其他规定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安徽合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和确定,并应当遵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3.新成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并应当符合前款的相关规定。4.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医疗保险条例》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合肥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2

6. 合肥职工医保报销比例2022

法律分析:安徽合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政策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安徽合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八的比例缴纳;(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缴纳;(三)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该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四)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超出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五)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按个人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和确定,并应当遵守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个人实际工资额确定,并应当符合前款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灵活就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法律依据:《医疗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7. 合肥社保新政策

法律分析: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生育、工伤保险都是规定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合肥最低工资标准,即缴费基数不得低于3396.3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合肥社保新政策

8. 合肥居民医保新政策

根据人社部门的安排,2012年该市城镇居民医保普通居民参保登记时间为7月1日至9月20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时间为8月25日至9月20日,逾期不予登记。在校学生、少年儿童、18周岁以下居民(1994年9月30日后出生)、A证低保人员、重症残疾人员、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按规定,2012年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时间从2012年10月1日起到2013年9月30日止。今年12月21日开始陆续发放首次参保人员的医保卡。暂未领到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院医保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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