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统一监管将带来哪些改变?

2024-05-17 20:57

1. 资管统一监管将带来哪些改变?

17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从此,我国资管行业从此迎来统一监管规范!《指导意见》总共有29条!先来划一下重点内容!

一、明确资管产品类型及分类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
 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严格,主要投资风险低、流动性强的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


  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产品的投资风险依次递增,分级杠杆要求依次趋严,根据所投资资产的不同,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有所不同。
二、规范资金池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设定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在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为防止分级产品成为杠杆收购、利益输送的工具,要求发行分级产品的金融机构对该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分级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同时,《指导意见》也明确,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公募产品;开放式私募产品;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四、打破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严重扭曲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扰乱市场纪律,加剧道德风险,打破刚性兑付是金融业的普遍共识。
《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作出这一规定的原因在于,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需要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而明晰风险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指导意见》还规定,根据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刚性兑付进行认定,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资管统一监管将带来哪些改变?

2. 资管业务新规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此次资管新规的核心目标之一在于: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以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资管新规将重点解决资管行业的多层嵌套、资金池、刚性兑付等问题,总体上并不会对券商资管作出‘颠覆性’的调整或改变,只是在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一些更严格、更细节性的要求,券商资管需从这些细节考虑如何进行调整与规范。
1、新规加速证券公司资管转型:由通道服务转向主动管理。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资管业务可以分为通道服务、主动管理两大类别。本次“资管新规”对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中提供通道服务、设置分级产品、非标投向等方面予以了限制。
2、关于资金池业务方面,核心要点在于解决“期限错配”问题。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
3、由于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受约束,总规模将大受影响。由于券商资产管理规模中超过70%以上为通道和资金池业务,因此通道和资金池业务若是受到限制,对于超17万亿的券商资管行业的总资产规模影响较大。
4、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要求适当放松。根据资管新规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5、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迎来发展机遇。此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中不包括ABS(资产证券化),因此ABS不受杠杆和嵌套等相关规定限制。在非标资产被动收缩的压力下,ABS可能成为非标转标途径。
6、打破刚性兑付、消除监管套利。资管业务可能向正规金融机构回流。打破刚性兑付后,银行理财超额固定收益的制度红利不在,产品净值化有利于券商、基金等专业资管机构。此外,新政明确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其余各类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P2P公司、各类互联网或线下财富管理公司预计均无法再开展资管业务。

3. 到底什么叫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是这样定义的: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扩展资料:

资管业务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管理业务

到底什么叫资管业务?

4.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
      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资管大一统
      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
      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
      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
      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
      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
      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
      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

      “八条底线”
      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
      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
      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
      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
      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5. 资管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近年我国资管业务快速发展。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表示,由于缺少统一监管,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大幅增加金融系统风险:如资管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传递、影子银行引发资金空转、资金池操作聚集违约风险等;且资管业务无序扩张叠加刚性兑付,极易使资管业务变成庞氏骗局。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资管业务跨越不同市场,具有通道性特征,从而使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行业和市场交叉领域的矛盾较为集中,确实急需出台统一监管标准和规则、规范业务市场发展。

统一监管有何影响?
海通证券认为,理财产品规模高增时代或将落幕。《指导意见》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资管向净值化产品转型对公众吸引力趋降;禁止多层嵌套和穿透式管理或致委外产品收益率下降、规模趋降,且成本法改为净值型后银行主动管理意愿上升,主动管理能力(而非监管红利)成为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董希淼表示,从推动资管业务服务实体经济来看,可推动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有更多资金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新动能培育等的金融支持力度,补齐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短板。
在董希淼看来,去通道化降杠杆,避免产品多层嵌套,可加大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规模,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成本;同时推动金融机构真正从实体经济服务需求而非自身盈利角度出发,匹配相应的业务模式和产品服务。

资管为何要统一监管标准?

6. 到底什么叫资管业务?

资管新规是这样定义的: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扩展资料:

资管业务规定:
第一,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限额。
第二,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收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三,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但是按照以下规定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证券公司可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以自由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管理业务

7. “资管新规”出台了三年,如今的资管行业进入到什么阶段?

经历了调整期,现在的资管行业逐步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如今资管产品总体较为旺盛。中国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20年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管业务总规模达到约58.99万亿元,较2019年年末的52.23万亿元增长了6.76万亿元,涨幅约13%。受益于市场行情,公募基金规模增长最猛,达到19.89万亿元,占比为33.72%;其次是私募基金规模为16.96万亿元,占比28.75%。
中国人民银行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将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年底,资管行业转型进入新拐点,特别是对于日益火爆的公募基金,需要不断地加强自身能力的建设。
国泰元鑫资产认为,如同中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阵痛期一样,基金资管行业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国家金融政策及监管环境的变化,行业需要时间去适应和消化;二、行业生态环境的变化,各公司商业模式的转换需要时间去磨合和沉淀;三、商业模式的新旧转换,企业的治理结构、制度流程以及专业团队也需要时间去调整和锻造。总结国泰元鑫的观点:未来基金资管行业最终还是会转向内涵式发展,主要是通过内部的深入改革,激发活力,增强实力,提高竞争力,在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跨越式发展。

“资管新规”出台了三年,如今的资管行业进入到什么阶段?

8. 在资管市场如何把握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