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慈善基金会能避税吗?

2024-05-16 03:18

1. 做慈善基金会能避税吗?

如果是公募的慈善基金会,是可以免税的;
如果是私募的慈善基金会,恶意操作就可能有避税或逃税的可能;
基金会是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会的最大特点是隐秘性强,没有成员或者股东。募捐者将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全部转移给基金会。
创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实体。创立人的意愿反映在基金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上,时间上可以规定期限或无期限。基金可以用于慈善、商业或家族目的。
慈善基金会的账目是不公开的,富豪捐款到里面的钱是可以逃避累进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富豪子女在里面担任受薪顾问。

扩展资料:

避税产生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避税

做慈善基金会能避税吗?

2. [image]20 为什么好多大公司都做慈善,好像听说是什么避税的,怎么个避税法?

您好,企业做慈善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方式,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既能达到减少征税额的目的,又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富人是怎么通过做「慈善」避税的?

美国富豪成立一个私人慈善基金会,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转入进去,这样不用交税了,而私人慈善基金会的章程,可以由自己定的,谁来负责都是自己说了算。
那么让子女负责基金会就行了,然后可以给子女开高工资,高消费都行,反正每年只要拿出基金会的5%用于慈善相关的事情就行了,这样钱又到子女手中,不用交税了。

介绍
事实上,美国政府也清楚大家这么做是为了避税,但这样做也保证了这些富豪们把钱留在了美国,因为这些钱最后还是回到美国的建设上去了,因为这些基金会多多少少也会拿出钱来发展医疗、贫困救济等,还是有功劳的。
如果政府要强征遗产税,说不定这些富豪移民到不收税的国家去了,那就更亏了,所以政府也允许大家这么做,这是共赢。

富人是怎么通过做「慈善」避税的?

4. 聚焦慈善法:做慈善,该不该享受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做慈善,是应当默默奉献、深藏功与名;还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什么人、什么组织,才有资格开展募捐?慈善组织能否利用捐赠资产进行投资?10月31日,正在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就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正方: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傅莹委员说,目前的草案在税收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做慈善的企业和个人,尤其是重大的慈善捐赠或公益活动,需要有一个比较明确的优惠。“能不能在这方面稍微前进一步,有一个更积极的表述?”

蔡昉委员认为,其他国家慈善事业发展的历程显示:我们要给乐善好施的“行为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税收激励的措施非常必要,“我感觉目前激励措施和力度不够,在法律中应该规定优惠条件”。

“为什么与国外相比,我国的慈善热情不那么高?这和税收政策有一定的关系。在国外,一个企业或者自然人获得收益用于慈善事业,可以减免税收。”杨震委员提出,目前的规定不具体、不具可操作性。他建议,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改为“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张崇和委员查阅了税收优惠的资料。国发[2014]61号文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个优惠确实不够。”他介绍:在美国,企业捐赠可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因此,他建议,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之前加上一句“加大对慈善事业的税收优惠等支持力度”。

苏晓云、王乃坤、闫小培等委员也都认为草案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

反方:不能全靠税收优惠激励慈善

“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优惠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相关企业和慈善组织仍不满意,主要反映是税收优惠的面过窄,标准不高,即使符合条件但获得优惠也有难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吐露,在起草慈善法过程中,各方面都认识到要完善税收优惠,有的认为税收优惠是制定慈善法最重要的问题,甚至认为只要把税收优惠规定好了,慈善法的制定就取得成功。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立法法的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问题只能由税收专门法律规定,不能在慈善法中作具体规定。“税收优惠对鼓励和促进慈善募捐具有积极作用,但不宜过分夸大在慈善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和个人之所以把财产捐献出来,情况较为复杂,原因多种多样,涉及慈善文化、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税收优惠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郑功成委员指出,慈善法立法可以解决减免税负的公平规则和程序问题,但减免的税种与税率只能由税法来解决。

龙庄伟委员则认为不能全靠税收优惠来激励慈善。“这是‘拿大家的钱办少数人的事’,不能够单纯强调税收优惠政策来代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该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而不是税收优惠。”

到底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对网捐进行专题研究、法律规范

现实中,不少个人在网络、微博、微信上发起募捐活动,也会有许多好心人解囊相助。

对此,孙宝树委员说,应进一步扩大慈善法的覆盖范围。这部法律应当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一部根本性法律,为今后慈善领域各相关法律法规乃至部门规章的制定发挥基础性作用。但从目前草案的内容上来看,立法范围偏窄。

“实际上,慈善领域一直呈现出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点,存在着大量非正式慈善组织和非正规的慈善行为,比如民间人士利用网络平台组建未经登记的微公益组织,直接与网民开展点对点的慈善活动。又如因生活困难或身患重病等原因,自行在街头、网络以及手机微信等平台上开展的各种募捐活动。”孙宝树委员指出,草案仅原则性规定,难以有效限制和监管,应考虑在本法中增加相关内容,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并考虑疏堵结合。

周天鸿委员提出,草案对于自然人、法人等除了慈善组织以外的组织进行的慈善行为规定不足,“整个慈善法基本上是慈善组织法,以慈善组织来形成这部法律的总体框架”。他说,草案对除了慈善组织外相关的条款较少,自然人、法人的慈善行为有哪些义务、哪些权益,尚不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则表示,在网上进行的一些募捐,比如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这是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慈善活动范畴,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

他建议对互联网对慈善事业的影响,以及目前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法律边界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要尽可能规范这些重要问题”。

慈善组织能否利用捐赠资产进行投资?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是非营利组织。、

同时又规定:慈善组织为了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

投资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

杨震委员说:“投资就有收益,这和非营利有没有矛盾?”他认为,如果要鼓励保值增值,建议后面补充“投资收益也必须全部用于慈善事业”,这样跟前面的非营利组织就不矛盾了。

王尔乘委员同样认为,应当加上“投资取得的收益也必须用于慈善事业”,“不能使捐赠的资产流失”。

李世明委员则认为,应当严格规范慈善投资,投资就有风险,投资不当必然损害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建议对慈善财产投资的规模、比例、方向、时间等作出严格的规范。

孙宝树委员说,对慈善组织出于慈善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应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

建议:信息一定要公开,不能公开的应报备

长期以来,慈善活动被期望能成为“装在玻璃瓶里的事业”,此次草案也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

对此,郑功成委员说,大家对信息公开是最关注的,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是违法的,有权利要求你公开而你不公开的是违法的,而不该公开的你公开了也属于违法。“这是慈善信息公开的三种类型,慈善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在信息公开上,王其江委员还建议增加“公开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条款。防止出现像美国等一些国家慈善组织高管人员高薪化的问题,从而引发民众不满。

他认为,还应该增加:对不能公开的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以防止这些没有公开的财务发生腐败。”

5. 企业慈善行为将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据报道,2017年3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已获表决通过,在原第九条规定的允许企业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增加了允许结转到以后三年扣除的条款,这意味着企业开展公益捐赠行为将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

据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草案将此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统计目前国内2000多所高校中,有426家成立了教育基金会,设置了专门的捐赠和校友工作部门。但在基层部门中,相关工作的开展力度却远远不够,这就使得吸收捐赠的途径方式单一,募款对象仅限于少数富豪校友,个人和组织参与度与积极性低,高校自身又缺乏完善的捐赠体系约束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黄真平指出,高校能给予捐赠者的“回报”形式并不多,常见的有捐赠人冠名建筑、讲席教授席位、奖学金,或者授予校董等荣誉职位。强烈的市场需求和供给的稀缺性也是导致企业大额捐赠流向一流高校的原因之一。

企业慈善行为将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

6. 做慈善,该不该享受税收优惠

先看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是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这两个是不同的: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捐赠,可以对<=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7. 捐款能合理的避税吗?


捐款能合理的避税吗?

8. 捐款避税制度

法律分析:1、不是什么捐款都可以起到避税作用——捐款对象必须是国家认可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才,如希望工程;
2、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木法。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