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定增有何风险

2024-05-12 20:13

1. 私募基金定增有何风险

定向增发投资基金是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为主的基金,即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投资基金。 定向增发允许投资者打折买好股,但是只有少数人、大资金可以参与。实际上,参与定增的玩家主要是大的机构投资者,由10名以内的投资人提供几亿到几十亿的 资金,购买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新股。但是定向增发也有风险。   
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阳光私募、信托等发行的定增产品参与定向增发,也可以购买公募基金发行的定增基金,从而使普通投资者有机会掘金定增市场。   
尽管定向增发对资金规模大的投资者极具吸引力,但1年的锁定期,仍会给投资者带来系统性风险的困扰,一旦市场出现转折,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风险就会增加。也就是说,当增发股票流通时,可能出现市场价格低于现货价格的风险。   
定向增发近年来虽然发展迅猛,但是因为发展过快,机制的完善跟不上市场进度,导致在很多方面定向增发仍处于法律空白区域,参与定向增发一定要注意对这些风险的考虑。

私募基金定增有何风险

2. 私募基金定增风险大吗

如果是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定增项目,那都是经过证监会严格审查和披露的。风险并不大。而且私募基金定增主要看的还是所投企业的经营情况,到底好不好是要详细了解的。如果是新三板的定增基金,那风险就很大了。新三板现在流动性差。

3. 契约型私募基金安全吗

契约型私募基金安不安全主要是看所投资的项目。
契约型基金,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同时为了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区分开。
说白了,契约型基金就类似于信托产品。结构上和信托产品一样。不过管理人的资质参差不齐。但是信托产品的管理人是信托公司,实力都雄厚。当然现在很多私募基金公司的实力也不逊色于信托公司。
所以要说安不安全,最后还是要落实到具体的投资项目中去。只要所投资的项目好。那是很安全的。如果所投资的项目差(放款给企业,但是企业还不上钱)那就是一个很差的项目,所以需要在认购之前,详细了解基金中的项目的具体情况。做深入的研究。

契约型私募基金安全吗

4. 如何做好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

进入2016年,随着契约型私募基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基金管理人、投资人等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辉石资本周京津表示,与公司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国内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在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鉴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多支基金时容易发生各类关联交易、利益冲突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妥善的利益输送防范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在交易过程中充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不公平交易”、“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利益输送的交易”、“向投资者隐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辉石资本周京津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首先,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决策衡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相对较大,基金投资、运作、管理、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单独作出。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也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之后,基金管理人做出的管理措施和决定是否有利于投资者,往往缺乏客观的衡量标准,导致投资者往往缺乏投资信心。
  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该指引将于2016年7月15日执行。指引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21项基金管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专业化经营管理,保障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信息披露及定期报告,保守商业秘密,及时分配收益等。这些规定较为详细地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契约型基金财产的安全。
  其次,基金托管人的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一方面应当特别强调托管的必要性。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合同的约定排除托管。但托管毕竟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法律支撑。
  另一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托管人的监管措施。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实践中,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的监管措施均难以到位。
  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运作方面往往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托管人虽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具体操作。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托管人的选任,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为此,《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二十五条对托管人的托管义务、监督职责也作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为出资者维护自身权利、保护基金安全、强化提高托管人的监督意识、减少争议提供了合同依据。
  同时,还要进一步探索健全投资者利益的保障机制与方式。契约型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决定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份额持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法对等。
  如何完善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基金治理结构,一直是契约型基金需要面对的问题,《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此提供了较好的制约措施。在指引正式施行后,投资者还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在指引已有明确规定的基础上与基金管理人、托管方就《基金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谈判,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利益保障机制。
  最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还应关注如下问题,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一是强调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义务。包括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是控制投资人的人数上限,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避免出现基金设立无效的情形。
  三是严格执行指引关于基金合同的指导性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适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5. 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哪些税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契约型私募基金具体的操作方法是:
(1)发起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而非券商的营业部)作为其托管人;
(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隔一段时间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
(3)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
当然,如果将来《投资基金法》实施后监管的情况比较宽松,还可以采取变通的形式,具体的做法是:
(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
(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
(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契约制私募基金

契约型私募基金需要缴纳哪些税

6.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是多少

你好,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7. 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合格投资人通常有哪些限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及《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包括: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符合下列相关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合格投资人通常有哪些限定

8. 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提前退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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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发展和优劣势


契约型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而设立的基金。其中,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图1:契约性基金基本架构


私募证券基金一开始是以信托加投顾模式的“阳光私募”出现,历经约10年的发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之后,才首次赋予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础。从监管政策发展沿革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前,私募基金必须借信托、券商“阳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的形式设立。

● 2013年6月1日实施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范畴;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

●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基金产品采取登记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由“游击队”变身“正规军”。

●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的全口径登记备案制度、适度监管原则、并进行了负面清单制度的探索,进一步确定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监管框架。

由于契约型基金市场化、灵活性强的特点,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发展的很快,其相较公司型、合伙型的私募基金具有如下特点:



图2:三种类型私募基金比较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及合伙型私募基金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合格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在税收方面基金不做为纳税主体(事实层面不缴税)。但契约型私募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故在进行定向增发或并购重组业务中,需要通过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来实现。

图3:契约型私募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比较


对比常见的资管计划,相对于信托来说契约型私募的投资人数占有优势。但契约型基金相对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亦存在三个明显劣势,首先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直接做股权登记;其次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直接放贷款;最后由于相关资格并未放开,无法做ABS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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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发行及运作架构


1、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参与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其他私募服务机构等。

●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相关主体;
●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基金合同也可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 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销售,或委托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销售;
● 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提供包括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服务外包机构,此类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2、契约型私募设立发行流程

(1)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流程

图4:契约型私募基本发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应于事前履行登记手续,基金资金募集完后完成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登记。

● 基金登记: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协会提交登记申请,协会在收齐登记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办理登记手续。
● 基金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报送资料包括:主要投资方向、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如采取委托管理方式)、托管协议(如设托管)等基金业务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 备案完毕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并开始产品运作。

(2)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在实际运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设计、募集资金的同时,也需要进行托管人的选择或相关工作,以保证后续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图5:契约型基金运作基本流程

3、契约型基金产品设计和运作架构

(1)单一投资基金

此处所谓“单一”是指在发行结构上较为简单,直接由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组成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市场上较为普遍。如民生信托发行的“民生信托聚利1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信托、托管人为华泰证券,并募集资金发行产品。

(2)Feeder-Master基金

Feeder-Master基金又称为子母基金,多个子基金从不同渠道募集投资者资金归集于母基金,母基金负责投资运作。其主要优势在于:

● 增加投资者数量,扩大基金规模;
● 减少产品成立之初开户的时间对基金的影响;
● 子基金用于募集资金,母基金用于做投资交易,降低切换账户的麻烦,方便投资运作,降低管理成本,防止不公平交易;
● 管理费、业绩报酬在子基金中体现;子基金可以在不同渠道进行募集,根据不同渠道的议价能力进行费用的确定。

图6:Feeder-Master基金产品架构

(3)FOF基金

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FOF不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而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通过在一个委托账户下持有多个不同基金,技术性降低集中投资的风险。

FOF基金有松耦合方式和紧耦合两种方式,松耦合即以老基金为投资标的,此种类型因相关产品涉及理念有差异,需要做调节和安排;紧耦合即在选投资标的时要求管理人新设立基金,各个产品的衔接协调统一会较方便。对于银行、信托这类对二级市场投资经验不足的机构来说,FOF基金可被视为一种较为安全的投资方式。

图7:FOF基金产品架构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产品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难点非常多,包括申赎、开放日的设置、流动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业绩报酬之前还是业绩报酬之后?虚拟业绩报酬还是非虚拟业绩报酬?是否会导致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等等。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体的投资端,包括投资标的、基金净值的获取,以及标的端管理人的沟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4)嵌套有限合伙的基金

契约型基金如果要参与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业务,因为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在工商登记方面契约型基金基本不被认可,故需采用嵌套有限合伙的模式来开展业务。

图8:契约型私募嵌套有限合伙模式

(5)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契约性基金可以嵌套资管计划进行操作,但是目前只有一些小的城商行可以做相关业务。

图9:契约性基金委托贷款业务结构图

以上为几类较为常见的契约型基金结构,在实际市场上,由于投资标的、投资方向的不同,存在着品种十分丰富的产品类型,如MOM、新三板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中的影视基金、艺术品基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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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规范运作要点和业务风险提示


1、规范运作要点

(1)登记备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会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告。

(2)合格投资者认定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为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四类投资者被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3)资金募集

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其中对于募集方面做了多项说明:

募集机构主体:根据《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办法》,只有经协会注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为协会会员的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才能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并且明确推介时不能有预期收益描述。

禁止募集机构公开宣传信息内容及方式的穷尽列举:禁止通过公开出版资料推介,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开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网、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大量理财产品可能因触犯此条款而必须整改或直接消失,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影响。

(4)投资顾问

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但很多时候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会发生分离,此时,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

目前,这类投资顾问服务大量存在,在协会登记备案体系中均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少专门标识和法律规范,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

为此,基金业协会拟推出《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先为核心原则,明确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行追偿。除此之外,在募集职能和投资管理职能相分离时,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业务风险提示

(1)结构化产品的补仓风险:触及平仓线时,管理人是否要代为补仓?与投资者如何协商?

在一些股权类的结构化产品中,如进行定向增发投资时,会进行结构化设计,在需要补仓的时候,可能由于劣后的投资者数量较多,意见无法统一,有的投资人就要求管理人在劣后投资者无法补仓时由管理人来代为补仓。但该条款一般意见很难统一,风险较大,建议谨慎参与。

目前基金业协会不鼓励新发行的结构化产品,不论劣后级投资者是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具有预期收益率的结构化产品,基金业协会视其为融资行为,不应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监管。

(2)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失联了如何处理?

在契约型私募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发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的情况,这就需要一开始就在基金合同中加入谁有权利终止基金的规则条款。基金财产一般是采取第三方托管,资产相对安全,如查实基金管理人失联,一般会采取举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由托管人出面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相关投资决策的流程,投资人同意后,可终止基金运行并进行权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