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保起付线内包括自费

2024-04-30 16:51

1. 北京医保起付线内包括自费

我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想看下自己已花了多少,还差多少可以报销,也查了自己医疗费用汇总结果,一些名词不理解,看了好多回复都含糊不清,说不到痛点,经过我细细分析,现给大家讲解一下。 
这个表上第一行“费用总金额”是指一共花了1895.24,
最下面一行“自付二总金额”不给报销的是144.67,
理论给报销的是第二行“医保内总金额1750.75,
但第三行和第四行“起付总金额”和“自付一总金额”我帐上记的是自己可报销的只花了1590.57,
那么理论可报销比实际报销的多了160去哪了,这160实际是我没花,实时已经报销了,就是挂号费,每挂一次,实时报销40块,我一共挂号了4次,所以到目前为止我共自费了1590.57,也就是起付总金额和自付一总金额,距离1800还差209.43,就可以参与70%报销了。

北京医保起付线内包括自费

2. 北京医保起付线是累计吗

这个1800的起付线是指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不是说我花了1800以后就可以报销。而且就诊的医院必须是本人定点医院;定点专科、中医医院;A类定点医院等举个例子,看专家特需门诊挂号花了200元,这200元就不是医保范围内的费用,不计入起付线累计范围。现在北京市已全面实行社保卡就诊实时结算,持卡就医后看一下您的收据上面有一栏“医保内金额”就是累计1800的,而且系统累计够1800后就不再像本人收取能报销那部分的钱了。如果领社保卡了却没有持卡就医(急诊除外),社保是不予报销的。急诊、未发卡、补换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参保单位进行手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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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北京医保起付线

北京地区的门诊起付线为1800元,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你的医保必须累计花费1800元,超过1800元以上的部分才能报销;凡是没到1800元的部分,都是自付的。而且就诊的医院必须是本人定点医院:如定点专科、中医医院、A类定点医院等。
职工医保门急诊的报销政策就是:超过1800元、不足2万元的部分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的等级有所不同,社区医院报销比例高于大医院。退休职工的起付线是1300元。

法律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医保起付线

4. 医保起付线1000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起付线1000是指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之后,首先自付1000元医疗费用,超出此额度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5. 医保起付线1000是啥意思

由于医疗保险主要由地方政策调控。受制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各地的起付线标准各不一样。起付线标准主要与医院的等级挂钩,一级医院的起付线最低,三级医院的起付线最高,二级医院的起付线居中。部分城市也增设异地医院的起付线标准,高于本地三级医院的起付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具体如下:      1.      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      18      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报销比例为      55%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300      元,报销比例为      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65%      ;      2.      年满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      10      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报销比例为      5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300      元,报销比例为      60%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65%      ;      3.      其它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      10      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500      元,报销比例为      50%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      300      元,报销比例为      55%      ,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      60%      。

医保起付线1000是啥意思

6. 北京起付线标准 医保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 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其中指出,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本市大病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为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互补衔接,落实“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大病医疗保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病医疗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大病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分别由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2023年1月1日起,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为30404元。起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适时公布。      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的医疗费用。      五、大病医疗保障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上不封顶。      六、关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等困难人群,其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5%;超过5万元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5%。      七、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医疗保障费用实行“一站式”实时结算。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 北京医保起付线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
法律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门(急)诊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50元,起付标准分别计算。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5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3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医保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 确定;学生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8%、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5%,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20万元。

北京医保起付线是什么

8. 北京医保起付线

起付线以及报销比例:
(一)门诊费用: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
(即自然年度,如: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累计发生1800元(门诊起付线)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
超过18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50%
(如果是社区就诊的话,报销比例为70%)。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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