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3月20日起,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对2010年3月20日前已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商贸企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 2、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