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法律援助电话是多少?

2024-05-13 07:06

1. 南京的法律援助电话是多少?

1、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3号门一楼 电话:025-12348 
2、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珠江路455号区政府政务中心(201室) 电话:83681148 3、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1楼 电话:84450148 4、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中华路465号 电话:52377148 5、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区政府20楼 电话:86492148 6、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山西路124号4号楼2楼 电话:83316148 7、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政务大厅 电话:58591519 8、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尧化门大街189号区政府大院 电话:85560148 9、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京市尧化门街189号栖霞区政府大院内 电话:85560148 10、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浦口区珠江镇东门大街19号3楼 电话:58282133 

南京的法律援助电话是多少?

2. 法律援助的条件是什么?南京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哪?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3. 求助 南京法律援助

从你的描述来看,问题在于下属另一家公司与你签合同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如果两家公司之间,财务不独立的话,调动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两家公司财务分别独立,还需要看公司的注册关系,是股份关系,还是二级单位?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这些都需要知道。
公司未与你协商,且你本人不愿意调动的话,按劳动法,要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不是你自己主动离职。
关于赔偿,如果单位解除你的话,也就是多付你1个月的工资。

求助 南京法律援助

4. 南京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和联系电话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学会堂3号门一楼 
025-12348 
210018 

玄武区法律援助中心 
珠江路455号区政府政务中心(201室) 
83681148 
210018 

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太平巷16号1楼 
84450148 
210002 

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中华路465号 
52377148 
210006 

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建邺区政府20楼 
86492148 
210017 

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山西路124号4号楼2楼 
83316148 
210009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中山北路540号下关区政府政务大厅 
58591519 
210011 

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尧化门大街189号区政府大院 
85560148 
210046 

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尧化门街189号栖霞区政府大院内 
85560148 
210012 

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浦口区珠江镇东门大街19号3楼 
58282133 
211800 

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六合区延安北路13号 
57100148 
211500 

溧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溧水县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 
57200542 
211200 

高淳县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栗园路43号2楼 
57310148 
211300-------------全部免费;

5. 急求南京法律援助

1、因为有一个合伙口头协议,所以你们三人是个人合伙关系,现在你要求退出,另外两人也表示了同意,可以退伙。另外,没有具体的协议的合伙,是随时可以退伙的。
2、虽然公司尚在筹建之中,但是合伙关系已经形成。有筹建公司支出明细,为合伙进行了一些投资,只要另外两人继续合伙建立公司,那些投资就都是开公司的必要开支,是有用投资。另外两人应该接手过去,将你的投入资金退还给你。
3、如果,他们想要有所侵占,那是不当得利的,应该返还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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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收不收费

南京申请法律援助收不收费?南京是免费申请法律援助吗?南京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吗?一起来看。一般情况下法律援助是无偿提供的,公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但是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并可以给予警告。其他费用的相关规定:      (一)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时应当缓收诉讼费用;案件审结时,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用;未减收的诉讼费用可以在法律文书送达后缴纳;      (二)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鉴定的,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鉴定费;      (三)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机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资料外,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下列费用:      1.档案资料查询费;      2.咨询服务费;      3.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      4.证明费(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等)。      (四)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7.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或者减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三条 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可以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条 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和人员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二)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三)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应当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法律援助组织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审查同意后,依法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本款中关于“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应当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执行。
  法律援助组织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援助组织聘请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对其考核的义务工作量。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法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公证员、其他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一条 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有法律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参加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录》。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三)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而未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
  (二)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外国籍、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第十六条 根据本条例获得法律援助的自然人为受援人。第十七条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8. 南京公益律师免费法律援助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摘要】
南京公益律师免费法律援助【提问】
亲😊,您好!我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雯,很高兴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哟。【回答】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回答】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回答】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哟亲。有什么疑问欢迎随时提问,如果对本次服务满意可否给个关注与赞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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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的哟亲【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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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稍等片刻,你还有其他疑问也都可以说出来【回答】
没有了,主要是想咨询这种情况下解约算不算违约,需不需要赔付房东违约金,合同生效日期是2022年7月.1号,如果房东不退钱,我们可以怎么做寻求但帮助【提问】
如果你们在合同里面已经明文规定生效日期是在7月1号,那么你们这个合同现在就相当于没有生效阶段,你是可以要求房东退相应的款项的【回答】
而且你们这种并不存在违背合同的规定,没有违约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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