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从医院跳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024-05-07 19:34

1. 病人从医院跳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病人从医院跳楼一般来说不构成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对患者有治疗、护理的义务,但是患者自己跳楼自杀是自己对 生命健康权 的放弃。患者跳楼的行为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的过错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不需要医院对患者跳楼的行为负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病人从医院跳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 病人从医院跳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病人从医院跳楼一般来说不构成 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对患者有治疗、护理的义务,但是患者自己跳楼自杀是自己对 生命健康权 的放弃。患者跳楼的行为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的过错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不需要医院对患者跳楼的行为负责。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 病人医院跳楼医院是否有责任

有责任,医院一、医院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患者被医院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师的“神圣职责”。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基本的法定义务。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附件第五条明确要求:“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机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特级护理”明确要求:“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第十一条还规定了严格的门卫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对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依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本案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有力的证明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医方不作为的损害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具有明显因果关系。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生命的尊严,医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
  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那么,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病人的自杀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 
  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虽然法院没有判决医院负有赔偿责任,但该案的发生,应当促进医疗机构服务理念的转变。作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治疗的同时,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鼓励他们乐观积极地配合治疗,享受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起的时间,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病人医院跳楼医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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