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大体沿袭明制,主管一省之民政、财政的官...

2024-05-12 17:33

1.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大体沿袭明制,主管一省之民政、财政的官...

【答案】B
【答案解析】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从明初以来的地方上“废行省、设三司”,布政使掌管地方民政、财政,B项符合材料;A项是唐中后期掌管地方军民财政大权的官员;C、D两项是宋初以来分割宰相军权和财权的两个副相,不符合史实;故选B。
考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的演变·明清地方政治制度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大体沿袭明制,主管一省之民政、财政的官...

2. 明朝掌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答案A
因元朝在地方设行省,明朝设三司,故排除B项。明朝在地方实行“三司分立”:提刑按察司分管地方监察与司法;都指挥司分管军政,故排除C项和D项。掌管地方民政和财政的只有布政司

3. 明朝掌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选A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掌管一省的民政、田赋、户籍。
B 行省是元朝始建,原为中央派出的高级机构,以后成为地方行政区域名称。 元朝的中央政府称为中书省,在进入中原之初将它的派出机构“行中书省”进驻各地,统管军民事物,以后成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
C 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长官为提刑按察使,正三品,掌管一省的司法和驿传等。
D 都指挥使主要负责军事。

明朝掌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4. 清代地方行政制度大体沿袭明制,主管一省之民政、财政的官员,俗称“藩台”。该官职的正式名称是  

     B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从明初以来的地方上“废行省、设三司”,布政使掌管地方民政、财政,B项符合材料;A项是唐中后期掌管地方军民财政大权的官员;C、D两项是宋初以来分割宰相军权和财权的两个副相,不符合史实;故选B。    

5. 明朝掌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答案A
因元朝在地方设行省,明朝设三司,故排除B项。明朝在地方实行“三司分立”:提刑按察司分管地方监察与司法;都指挥司分管军政,故排除C项和D项。掌管地方民政和财政的只有布政司

明朝掌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6. 明朝掌管地方民政、财政的机构是

答案A
“三司”将地方上的行政、司法、军事分属不同部门,直接隶属中央。该题目主要考查考生对“三司”分掌内容的了解,这部分内容虽然出现在教材的注释中,仍然是应该掌握的,而且通过“三司”的名称也可以推测出其各自的职能。

7. 在清代,省级地方官有哪些?分别的职责是什么?

清代地方政权和官员设置 

地方机构清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四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1、省——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十八个行省。省级最高官员是总督和巡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握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他们都是皇帝的心腹,一切秉承皇帝的旨意行事。此外,每省还设有提督学政一人,会同督抚主管一省的教育、科举考试等事务,不论本人官阶高低,在充任学政期间,其地位与督抚平行,素有学台之称。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按察使各一人。布政使又称藩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又称臬台,主管一省的司法、刑狱、纠察。 

2、道——道设道员,为省藩、臬二司与府、厅中间一级的地方长官。各省无定员。道有分守道与分巡道,分守道专掌钱谷,分巡道专掌刑名。此外,还有专职道,是主管一省某一方面的事务的,如粮储道、盐法道、兵备道、河工道等。
 
3、府——介于省和县州之间的一级行政机构。|府设知府一人。 

4、州——州分散州(又称属州)、直隶州二种。设知州一人。散州隶于府,辖区较县为大,但级别同县。直隶州与府同级,直属于省。厅一般设在边远地区,分属(散)厅、直隶厅二种,设同知或通判一人。属厅隶于府,直隶厅与府同级,隶于省。县,设知县一人,主管一县政事。 
官员的考察制度为加强监督管理,凡天下文武官员,都要定期进行考察。规定三载考绩,以定升降奖惩。京官叫”京察”,外官叫”大计”。对武官的考察,每五年一次,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

在清代,省级地方官有哪些?分别的职责是什么?

8. 地方官的清朝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