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2024-05-04 22:38

1.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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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意义

2. 巨灾保险制度的简介

巨灾风险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诸如地震以及飓风引起的灾害事故. 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已经威胁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主要原因在于: ①缺乏大量同质的、独立分布的风险暴露,不适宜运用大数法则; ②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异常难以预测,特别是几乎无法准确估计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 ③巨灾造成的损失巨大,单个保险公司难以承担; ④巨灾保险的保费往往非常昂贵,普通居民可能难以支付。正因为如此,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3. 巨灾保险制度

法律分析: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因此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制度

4. 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分散或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5. 巨灾保险制度基本思路

震保险是什么力求普及,适度推进无论是住宅地震制度建设的初衷,还是保险经营的基本要求,均要求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加以普及,如果普及的面不够广,地震保险基金的积累就不能达到一定的量,同时,如果仅有少数人参加,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仍然有大部分的人得不到保障,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确保普及始终是一个突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工作的重点。在力求普及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使其自觉地参加住宅地震保险;另一方面尤其是在制度建设的初期,应当充分应用包括强制在内的各种行政手段,推广和普及住宅地震保险。但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情况差异较大,在"分省建设"的框架下,并不一定强求各省的建设在时间上要同步推进,各省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条件,确定开办的时间和推广的进度。总体上可以采用"急用先行"、"先分后统"的方针,有条件和需求迫切的省可以先行建设,然后,逐步影响和推动其他省的建设,希望通过2-3年的时间,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城市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住宅地震保险方案的基本问题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情况看,基金归集、偿付能力和管理服务是3大关键,也是3大难题,因此,在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就应当从解决这3大难题入手,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思路。首先是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的归集问题。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归集的规模和归集的效率。从住宅地震保险的性质看,如果保险基金达不到一定的规模,那么,其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制度建设就可能面临进退两难的尴尬。所以,从制度设计上就必须确保基金能够达到起码的规模。此外,作为一个经济制度的安排,效率是一个重要的指标,尤其是这种具有一定公共利益性质的制度,如果完全采用自愿和商业的模式,就可能出现归集成本过高的问题,而且,归集的周期,即时间成本也可能较大。解决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归集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模式,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起一个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规模。其次是偿付能力问题。这个问题是所有国家在各种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共同问题,也是共同的难题,因此,住宅地震保险制度也绕不过这个问题。制度的设计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切实、有效地承担责任。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解决偿付能力的主要选择,即将可能面临的地震风险责任划分为若干"层",不同的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各层内部还可以采用"横纵结合"的模式。这样通过一个以分层技术为主,结合各种金融创新安排的模式设计,就能够最大限度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同时,能够很好地兼顾可行性和效率问题。另外,就巨灾风险而言,即使采用了分层技术,仍然不能彻底解决偿付能力问题,因此,还应当考虑引入"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地震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允许其启动"回调机制",即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第三是管理服务问题。从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看,巨灾保险制度的管理均采用"官民结合"的模式,对于强制的"基础保障"部分均采用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进行管理,同时,对于"基础保障"层之上的风险,在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建立一个具有公共利益色彩的风险分散机制。此外,在地震灾害发生之后,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理赔服务。这种理赔工作不仅涉及"基本保障"层面,也涉及到商业补充层面,因此,无论是从资源效率的角度看,还是从专业技术的角度看,地震保险理赔工作均离不开保险行业的参与。结合管理与服务两个方面的因素,笔者认为: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主,依托保险行业协会,协调保险行业的力量,建立和运行我国的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是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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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基本思路

6. 巨灾保险核心是什么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不过,近日,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开始试点,今后发生地震等大型灾害,保险体系将向受灾群众提供坚实的救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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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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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建议如下: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的合作分担机制。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复杂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决定了单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分散的责任是不切实际的,政府应该履行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实际操作上可效仿汽车交强险,以商业保险公司为运作主体,确立巨灾保险政策性与商业性运作的模式。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在巨灾风险管理体制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经济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二要兼顾环境风险分散与非传统风险分散的综合运用。如:借用银行业的雄厚资本实力,强化银保市场互动,开展深度的灾后融资合作;利用民众对国债的高度认可,发行专门用于巨灾风险防范的国债,以政府财政为担保,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加以增值的同时提高民众对巨灾风险的防范意识。三要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强化对巨灾风险的自主防御。提高参保率是巨灾保险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了更好地达到大效法则的作用,实现风险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切实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居民和企业加强引导和宣传,让防灾、减灾和保险防范深入人心,增强公众对巨灾风险采取主动防范措施的能力。

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8. 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

1. 日本的巨灾体系。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灾保险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农业巨灾损失分担方面,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自1966 年通过的《地震保险法》,该法律规定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分开,对前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对后者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 欧洲相关国家的巨灾保险体系。一,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巨灾保险的强制性;对巨灾保险责任进行严格界定;通过扩展基本险保险责任的方式销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基金进行多渠道风险分散。二,非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即市场上销售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投保人可自行选择时机购买。英国具备发达的保险市场,以洪水保险为例来看其如何通过保险有效地分担巨灾损失。3. 美国的巨灾保险体系。一,政府主导推出巨灾保险计划。美国具有和中国类似的自然环境状况,而且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时常遭受着人为巨灾方面的威胁,因此,对于巨灾损失的分担,政府往往采取积极的态度,就主要自然灾害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主要包括国家关于洪水保险计划和联邦农业保险计划;二,巨灾风险与资本市场相结合。巨灾保险比普通保险的风险大得多,一般可以通过再保险把巨灾保险风险分散出去。然而,在美国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而市场需求不断提高,导致价格急剧上升,于是保险公司开始借助美国强大的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通过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这些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各国都是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