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024-05-09 13:02

1.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首先我想说为什么你不直接向已主张权利呢?连带保证人是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无效后才启用的保障性权利。
     根据您所给的信息我认为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如下:
     根据立法目的诉讼时效适用的基本情况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积极行使了权利或者义务人主动承担债务,则已经过的期间不应该计入诉讼时效之内,而应“重新计算”这就是我们说的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2. 甲向乙借款逾期未还,乙将甲诉至法院,借款合同超过诉讼时效

借钱不还超出诉讼时效办法如下:1、借钱不还超出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与借款人协商请求其自愿偿还欠款;2、因为超出诉讼时效的话,义务人可以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除非义务人自愿履行。

3.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本题中,银行不是发改委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银行的起诉期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9务的规定,而不是相对人不知诉权或者不知具体行政行为期限超过3个月的情形。
就是说,一般是是三个月从知道之日起,但是有些直接的相对人,比如网上之前车辆违章200多次的相对人的起诉期限就不是三个月,而超过三个月。
能分清这二者的区别吗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 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吗?

不会的哈

我们所说的连带债务中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比如A、B欠C一笔钱,AB二人对这笔债务是连带责任,那么C对AB其中任何一个人主张债务,就会导致这整个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者在连环债中,C欠B钱,B欠A钱,后来A对C代位诉讼,此时B对A的债务也发生了中断;时效中断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去查查
在保证责任中,连带保证人只有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才有相应的责任,在这之前你找保证人没用的。债务偿还期满后,这时对连带保证人来说有一个保证期间,在这期间之内你得找他,不然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就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所以甲对乙主张债务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

5. 请问: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至何日届满?

个人认为:
时效从2005年12月4日起算两年,至2007年7月4日因甲成为植物人而中止(最后六个月内可以终止),在8月4日确定监护人后再继续计算,至2007年12月3日期满。所以时效已过。

请问:甲向乙请求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至何日届满?

6.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A。关于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法定之债的说法是错误的。
  解析如下: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属于意定之债。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概括起来,就是买卖合同属于意定之债,属于诺成合同,具有相对性。但不是属于法定之债

7.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这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吗?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并无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这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吗?

8. 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A.胜诉权 B.起诉权

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消灭,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
丧失胜诉权意味着,即使在原告证据完全充分能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是在原告的诉讼时效届满时会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扩展资料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