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4-05-10 08:29

1. 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小企 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 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 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 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 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 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 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待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 年不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 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本准则所附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转 换对照表》(参见附录二)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条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或者在 有关机构中设臵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臵条件的, 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 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 产      第六条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债券投资、长 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 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 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八条小企业应当设臵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 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当按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 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 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余额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 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核算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 的项目(如累计折旧)。      第九条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 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 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取得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 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 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余 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实际发生坏账时,应当作为损失计入当期 管理费用,同时冲销应收及预付款项。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 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 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 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
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 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 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 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农业小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或 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 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二)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 如桶、箱、瓶、坛、袋等。      (三)低值易耗品,是指不作为小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 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 装容器等。      (四)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生长中的大田作物、 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 小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包括按 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材料费、人工费以 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 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 料费和折旧费等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 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 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 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 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 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 定。
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应当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成本 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出租或出借低值易耗品和包 装物,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 出。      第十四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 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应 当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生 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 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 小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按照处臵收入、可收回 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营 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但属于自然灾害等原因 造成的非常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六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在1年内(不含1 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 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 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月计算的应收利息应当 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 收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按月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 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九条 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实际取得价款与其账面余额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通常在 1 年以上)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 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 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所换出的非 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 产的,应当按照所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 本。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累计折旧 后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 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 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成本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冲减长 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 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 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 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 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 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但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 值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 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 决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包括应负担的借款利息。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 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价值确定。      (四)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 市场价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 额进行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 残值后的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企业从该项固定 资产处臵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臵费用后的金额。       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 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 平均法(即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 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      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 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 计提折旧。      第二十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 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进行改建的,除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以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 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 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制 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第三十一条 小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 毁损,应当将处臵收入扣除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 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二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业)为生产农产
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 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三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      (二)小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造林 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 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 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 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 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 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 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产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
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等。      小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 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 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相关 的其他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价值确定。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即 直线法)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管理费用,并冲减无形资 产。      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 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 销。      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三十九条 小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 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按照规定分期摊销的其他支出。

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2.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3.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适用范围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如资产科目少设了自制半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各项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溢;负债科目少设了应付股利、预计负债、应付债券;所有者权益科目少设了已归还投资;损益类科目少设了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 
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规定,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严格区分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资当年取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属于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则应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简化核算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取得投资时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小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的规定,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入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不对该差额进行摊销。 
第二,不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权益法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小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但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具体解释中只要求在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或发生亏损时,小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增加或减少投资收益,而没有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没有设三级科目,也无法反映是否要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笔者的理解是为了简化核算,不对其进行处理。 
4.简化了专门借款费用的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的核算,要求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资产支出数挂钩。这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计算手续,但可能会导致资本化金额夸大,进而多计固定资产价值,少计本期利润,但长远看又会使未来时期的折旧费用予以抵销。 
5. 简化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这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6. 简化了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可见,所得税的账务处理采用了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付税款法,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费用,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而不作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负债或一项资产加以反映。这简化了时间性差异的核算。 
7. 其他资产核算方法的简化。《小企业会计准则》还简化了一些资产的转移价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要求采用一次摊销或分次摊销法,没有要求按五五摊销法;短期投资期末按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不需要分项比较计量,在短期投资转让时可不结转其已提的跌价准备。 
8. 待转资产价值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的价值。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终企业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中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运用扩展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企业。 
 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四、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这样可以么?

关于小企业会计准则

4.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介绍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1年10月1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财会〔2011〕17号印发,该《准则》分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10章90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予以废止。

5.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2013小企业会计准则
1、新的小企业准则和现有的有什么区别?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以往的有很大的不一样,会计科目的名称有不一样,有增加新的
会计科目,也同样有减少,账务处理等都不相同,当然报表也不一样。
① 科目名称有的不同,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是 2005 年才实施,新准则更改、增加了一些科目。比如:小企业会计制度里的现金、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所得税、营业费用等,准则里分别叫库存现金、应交税费(二合一了)、所得税费用、销售费用。
② 科目数量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 60 个,会计准则是156 个。
③ 核算不同,小企业会计制度比会计准则简化了,减值准备只有三个,而准则有八个,一些细节的核算方法也不同。
2、新的有什么不同呢?
答: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利于改善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督促小企业练好内功,加
强管理,提高自己的实力,提高自己的信誉度,让银行愿意贷款,从制度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
贷款难的问题
3、我现在使用的是用友的 10.3 的版本,那2013 年我是不是就不能用了?
答:软件可以用,但是您公司这边若需要使用到新会计准则,就只能升级后才能使用
4、我今年年初才买的用友软件,里面的会计准则制定应该是新的吧?
答:建议您告诉我您购买时候的产品版本,若是10.8 的版本,可使用到最新的会计准则
5、怎么又要换啊,这次是更换哪些?
答: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国家规定的,2013 年1 月1 日即将要施行。具体,除了在科目上
会有变化外,报表也会有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6. 哪些企业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
  (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
  本准则所称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二)经营规模较小;
  本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
  (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7. 2015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一、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非流动性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律不得冲回,允许转回的有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对于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 

  1、小企业会计准则: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应收账款。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种方法。其中直接转销法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应收账款。 

  二、盘盈盘亏 





  三、营业外收支 

  (一)营业外收入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盘盈所得、罚没所得、捐赠所得、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政府补助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 

  (二)营业外支出 

  1、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2、企业准则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非货币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等。 

  四、营业税金及附加 

  1、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 

  注:企业缴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的税金,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五、投资类 

  1、小企业准则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3、两者核算方法差异很大:长期债券投资类似于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类似于企业准则下非同一控制形成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六、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企业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小准则:应付税款法,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七、资本公积 

  企业准则: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小准则:资本公积仅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八、收入确认条件 

  1、企业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1)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货方(实质性转移)。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销售的商品进行有效的控制。 

  (3)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5)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小准则收入确认条件: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小准则收入确认减弱了会计的职业判断,这里仅简单做个比较,更加复杂销售方式请自行比较。 

  九、其他细节变化 

  (一)备用金 

  企业准则: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里核算,但是备用金数额较大或业务较多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备用金”科目核算。 

  小准则:应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里核算,但也可以单独设置“1004”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借款利息 

  企业准则:根据实际利率和摊余成本确定 

  小准则:按照合同利率和借款本金计算 

  (三)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1、投资者投入存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2、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 

  会计准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小准则:应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 

  十、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变化 

  (一)资产负债表 

  1、投资类变化:“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被替换为“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删除了“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债券”。 

  2、“预付款项”修改为“预付账款”,“预收款项”修改为“预收账款”。 

  3、删除了“长期应收款、投资性房地产、油气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 

  4、增加了“递延收益” 

  (二)利润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项目比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的项目更加详细;但也删除了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的项目。 

  (三)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必须编制。小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简化版,但是相关项目的名称发生了较大变化。

2015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8.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适用于哪些企业

从适用范围来讲,企业会计准则要大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也可以选用企业会计准则。所以,我们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就可以选择了!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
各行业划型标准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二)工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但有3类小企业不能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在市场上公开交易股票或债券的小企业。
(二)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