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的公私合营,私人入的股金,有没有退还的政策规定?听说上海市都已经返还了

2024-05-06 15:28

1. 1956年的公私合营,私人入的股金,有没有退还的政策规定?听说上海市都已经返还了

公私合营的私营股份是按当时价值, 分十年以付息的形式还清了,实际到1966年就还清了,你的可能是某种原因遗漏了,可以到当地的工商联去咨询一下。

1956年的公私合营,私人入的股金,有没有退还的政策规定?听说上海市都已经返还了

2. 1956年公私合营后成为国营企业,现对公私合营时股东有何政策或法规

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3. 56年公私合营股权股金应该怎样要回

你大爷的钱已经无从讨要了。你也为你大爷要不了钱了。公私合营后,又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改造了,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使有债权或股权纠纷或权利,现行的法律都不适格于那时的法律关系调解了,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或主张权利的时效了。
公私合营简介: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 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请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56年公私合营股权股金应该怎样要回

4. 1956年公私合营股票1987年上海申华电工联合公司股票这两种股票的出现与哪些重大改革措施?

公私合营和上海申华这两支合并一只股票

5. 1956年公私合营国家对这个有说法吗?

那个年代都收归国有,公私合营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

1956年公私合营国家对这个有说法吗?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2月28日(56)法办研字第2009号报告收悉。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经企业登报通知,仍然未来登记时,其股权应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份,由法院依法处理,可用裁定没收归公;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可酌予照顾。
三、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份,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