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4-05-15 13:56

1. 货币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适用,因为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的第三方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货币是特殊的“物”拥有既有所有权。

货币适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选择题 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

应该是B,答案是错的,当然前提是你问的是中国法……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因为那条中有一款是善意取得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登记。所以ac显然是适用的。
但是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问题有特殊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的人无权处分了遗失物,原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赔偿,也可以在得知受让人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过当受让人是在有经营资格的主体购买或者通过拍卖购得的,原权利人需要支付其价款。
不知道那个答案是怎么回事……

3. 哪几种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占有脱离物、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禁止流通物

哪几种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 哪几种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所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动产分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占有委托物适用善意取得,而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5.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动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毒品 武器。。。)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6. 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权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权利人表现出来的外观,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这就要求赃物首先应该是从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并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不仅包括公营市场,还包括公开交易场所,例如百货、夜市等,拍卖由于是依照国家拍卖法进行公告,具有强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依拍卖获得的赃物应都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物权法中赃物善意取得应规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中可能有盗窃枪支、弹药等赃物,枪支、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以及制品、鸦片、毒品、淫秽物品是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黄金、白银珍贵文物等是我国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烟、酒等物品是我国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对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是赃物也应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种类物,有很强的替代性,可以即行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观的。
  (3)对经拍卖而取得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过拍卖或者从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因具有强公示性,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赃物与其他无权处分物并没有区别,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要他们识别是否系赃物着实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应适用善意取得。

7.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
  有关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一项重要财产制度,是在承认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为法律保护财产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定场合下以牺牲所有权的安全为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安全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物质财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占有委托物,而不适用于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关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赃物能否善意取得”这一问题,普遍认为赃物一般不可善意取得,但有例外,并在各自民法中对赃物的善意 取得问题做了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这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却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制定《物权法》相关解释及未来修订 《物权法》 时应当对这一问题加以考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其无处分权,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特征
  善意取得之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并不知道财产占有人无处分权;(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发生的有偿转让行为包括买卖、互易、出资等有偿的方式取得。(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遗失物、隐藏物、漂流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动产、不动产、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以及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都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
  《物权法》中没有规定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只是规定了对无权处分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其所代表的法理是,当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导致所有人的静的安全与受让人的动的安全即交易的安全发生冲突时,而牺牲静的原所有人的利益,保护动的善意的受让人的利益。如果善意买受人购买赃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而因为收缴赃物,其支付的对价得不到任何补偿,买受人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护,那么将会导致人们无法正常大胆地去交易,怀疑交易的公平性,失去对交易法律制度的信赖,其结果将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在社会经济的流转过程中,公益应该优先于私益,善意取得中受让人的利益与社会的交易息息相关,它体现一种普通人的利益,而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属于个人利益。应该说,原权利人的利益不能高于社会交易的安全利益。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有相适宜的法律制度模式相配套,如果一味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否定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就会造成交易低效,不利于动产的转让和流通。
  三、脏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从善意取得的价值来考量,赃物和遗失物、漂流物一样,作为占有脱离物都不是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而转让的,一些人认为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伤害人们的法律情感,有害于社会,其实完全没有这个必要。众多西方、欧美国家采用脏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取得制度,并没有出现上
  上述情况的发生。赃物也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赃物若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具有强公示性,即无处分权人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登记簿里记载的权利人表现出来的外观,让善意第三人产生合理的信赖。这就要求赃物首先应该是从拍卖市场、公共市场或者经营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并且善意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公共市场指公开之场所,不仅包括公营市场,还包括公开交易场所,例如百货、夜市等,拍卖由于是依照国家拍卖法进行公告,具有强公示性,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的公信力,依拍卖获得的赃物应都适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对物权法中赃物善意取得应规定如下:
  (1)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
  违法犯罪中可能有盗窃枪支、弹药等赃物,枪支、弹药、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以及制品、鸦片、毒品、淫秽物品是我国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善意取得,黄金、白银珍贵文物等是我国限制流通的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烟、酒等物品是我国法律规定专营专卖物品,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2)对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即使是赃物也应绝对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由于货币和无记名有价证券是种类物,有很强的替代性,可以即行买卖,不适用善意取得是不客观的。
  (3)对经拍卖而取得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公共市场或者出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的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经过拍卖或者从公共市场上购买的商品,因具有强公示性,对善意第三人来说,赃物与其他无权处分物并没有区别,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再要他们识别是否系赃物着实不容易,也是不公平的,应适用善意取得。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8. 谁帮我解释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我国学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财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则即使是赃物、遗失物,仍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的,依法可以由这些单位处分的国有财产,与集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一样,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取得财产。受让人取得财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如果通过继承、遗赠、赠与等行为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为财产的所有人。受让人在让与后是否为善意,并不影响其取得所有权。 物权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所以以前学界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也有了定论,即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只要完成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过户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发生合法有效的转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动产,持有者就是货币和无名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的主体,因此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不考虑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也不考虑让与人获得占有时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记名证券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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