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2024-05-17 23:23

1.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1,王德华聘用业务员周某不违反法律规定

2,借款合同无效,周某违反了与王德华的约定,且个体户给予周某好处费,说明个体户并非是善意第三人,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周某对因该合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张三的合同有效。但根据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违反了约定,但是张三并不知道,所以张三为善意第三人。
亏损的3万元,王德华有权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4,该企业所欠债务由企业全部资金偿还,企业资金不足的由王德华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个人财产清偿。

经济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2. 求企业投资管理的案例

1.安通公司的投资决策
安通公司是一家特种机械制造公司。该公司下设10个专业工厂,分布在全国10个省市,拥有20亿资产,8万员工,其中本部员工200人。本部员工中60%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学特种机械专业的。该公司所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由政府有关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全国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安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呈现较好的局面,在机械行业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该公司仍保持各厂都有较饱和的产品。但是,进入90年代以后,国内市场开始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透露,如果三年不买安通公司的产品,仍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安通公司领导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第一次会议专门分析形势。刘总经理主持会议,他说,安通公司要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取得稳定的效益,首先必须分析形势,认清形势,才能适应形势。我们的产品在全国市场已经趋于饱和。如果不是有政府主管部门干预和集中采购,我们的生产能力一下子就过剩30%,甚至更多。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负责经营的李副总经理说,改革开放以来,全公司的资金利润率达到了8%左右,局全国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之上。但是现在产品单一,又出现供大于求的趋势,今后再保持这样的发展水平很难。目前,公司本部和各厂都有富裕资金和富余人员,应该做出新的选择。分管技术工作的赵副总经理说,总公司和各厂的产品特别是有一部分产品通过近几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本是能满足国内市场目前的需要,总公司和各厂的专业技术力量很强,如果没有新产品持续不断开发出来,单靠现有老产品很难使本行业有较大发展,专业人员也要流失。其他的副总们也都从各自的角度分析了安通公司所面临的形势,大家都感到这次会议开得及时,开得必要。
第二次会议仍有刘总主持。他说,我们上次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使我们大家头脑更清醒,认识更加一致,这就是总公司要适应新形势,必须研究自己的发展战略。分管经营的李副总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富余人员和富余资金,寻找新的门路,发展多种经营。要敢于进入机械行业外的产品。现在,国家不是提倡发展第三产业吗,我们应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开展多种经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分管技术的赵总谈到,安通公司的产品虽然经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已经升级换代,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比还有相当差距。我们现在应该充分利用技术力量和资金,进一步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为国内市场作一些储备,以适应未来市场的需要,同时争取把产品打到国际市场上去。其他各位老总也都一致认为,安通公司必须发展,不能停滞不前。大家认为,安通公司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企业,虽然现在主产品是供大于求的趋势,但现在特别是将来还是有比较稳定的市场的,这个主业绝不能放松,但是单靠这个主业要想过得富裕是不行的,要不断地开辟新的经营领域,开展多种经营。基于这样的认识,安通公司提出了适应市场的新的经营战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立足本业,面向全国,走向世界”。
两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提出了新的经营战略,各个分厂和本部各个部门都积极行动起来,研究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这时,安通公司听到这样两条信息:一是山东省有一家饭店正在建设之中,由于缺乏资金,就要面临停工。该饭店投资100万元,地处市中心,据预测年利润率可达25%以上,4年就可全部收回投资,是一个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二是辽宁省有个年产40万吨的煤矿,正在筹资,寻求合作伙伴。该矿允诺投资回报率至少20%,目前煤炭正供不应求,市场前景也是很可观的。
听到这两条信息后,总公司派出两队人马分别到山东省和辽宁省了解情况。几天后,两队人马回到总部,证实了两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而且经营者都是国营单位,投资前景看好,并写了向山东省饭店和辽宁省煤矿分别投资50万元的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很快批了下来,资金迅速划了过去。由于有了这笔资金的注入,山东省的饭店得以顺利施工,并于第二年开始营业,饭店开始营业以后,安通公司的有关领导出差路过,也到饭店看过,看上去饭店经营得还不错,也上档次。到第三年的年底,传来消息,山东省饭店全年亏损10万元,辽宁省煤矿亏损5万元,都没有利润可分。第四年也是这种局面,饭店和煤矿都是小亏,没有利润可分。安通公司对此感到很棘手,一下子拿不出有效策略。
1. 安通公司的投资决策是否正确?如果存在问题,主要问题是什么?
2. 安通公司应对饭店和煤矿采取什么样对策?

3. 企业发与公司法分析案例 急!!!

首先,丁以劳务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投资人的出资必须能用贷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性出资,劳务出资不满足以上条件(尽管可以接劳务定价为12万元,但人身劳动是无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实践中禁止以劳务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甲乙二人一年后抽回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6条,这种抽回出资就是一种实质上的抽逃出资,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法第72条、第75条规定,出资人可以转让出资、也可以有条件地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所以,甲乙如果想在一年后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如果抽回出资的话,将会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丁不可以同时身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以上内容是本合同的不合法之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将其约定于合同之中,也属于无效的约定,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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