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2024-05-06 00:16

1. 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什么是债权发生制?

2.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强调经营成果的计算,适用于企业。 
会计核算应当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来确认。凡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在会计期间实现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有些是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的,对于收入和费用的归属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收付实现制,也叫现收现付制。

扩展资料:
 费用的确认不在于是否付出了现金,而是费用是否发生,是否因费用发生而使企业受益并形成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因此受益,已承担付款的责任义务,不管当期是否支付现金。
都应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此处的受益与会计主体赚取收人的经营过程紧密相关,即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有因果联系的费用应与赚取的收人在同一会计期间配比人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债发生制

3. 在会计学里,什么是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在会计学里,什么是债权?

4. 会计债权是什么意思

1、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补贴款告等。
2、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债权和债务关系问题是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关系上债权债务是密不可分的,不能单独存在的。债权债务的主要对象是金钱,所以在会计学当中债权和债务同样是重要的研究对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会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概念不同。债权人指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债权的种类有哪些
债权的种类有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
1、合同之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指达成合意。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侵权之债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无因管理之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受益人(无因管理本人)有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4、不当得利之债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5.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权责发生制强调经营成果的计算,适用于企业。 
会计核算应当按收入的权利和支出的义务是否属于本期来确认收入、费用的入账时间,而不是按款项的收支是否在本期发生来确认。凡是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在会计期间实现的收益和发生的费用,有些是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的,对于收入和费用的归属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收付实现制,也叫现收现付制。

扩展资料:
 费用的确认不在于是否付出了现金,而是费用是否发生,是否因费用发生而使企业受益并形成付款的责任。如果企业因此受益,已承担付款的责任义务,不管当期是否支付现金。
都应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此处的受益与会计主体赚取收人的经营过程紧密相关,即为赚取收入而发生的有因果联系的费用应与赚取的收人在同一会计期间配比人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债发生制

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中权债发生制的应用范围是

6. 会计中 权债发生制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中,绝大部分收支项目都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逾期半年以内的贷款利息收入;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投资收益;
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6、固定资产修理、租赁、低值易耗品购置、安全防卫等大宗费用支出;
7、无形资产摊销;
8、固定资产折旧;
9、各种税金。

扩展资料
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1、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他们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2、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它们即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不同。
3、由于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下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作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4、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责发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