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24-05-17 04:51

1.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处判刑、罚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2、客观要件。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3、主体要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位或者是个人;4、主观要件。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3.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4.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陈述,并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作出了特别规定。其最大突破在于,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中的因果关系采取了推定的方式,极大地减少了受害投资者在这方面的举证责任。
资料扩展: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规制虚假陈述的若干意见》,首次对九种情况认定为虚假陈述,并告知不利后果。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 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所谓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所谓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以下人员:
  (1) 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3) 证券承销商;
  (4) 证券上市推荐人;
  (5)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6) 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7)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证券交易中作虚假陈述的,责任人要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不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倘若已经被抓被捕的,建议尽早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的实施虚假陈述,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是如果是民事案件的,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虚假陈述如果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被认定为虚假陈述的行为有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以及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7. 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责任中首先承担的责任。我国历来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多采取重刑轻民或先刑后民的责任追究方式,但就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而言,应首先追究其民事责任,然后再进一步追究其他责任,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众所周知,虚假陈述有诸多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但直接损害了证券投资者和公司股东的经济利益,而且会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证券市场是个长期资本市场,这一市场的维护必须首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热情,否则证券市场将无法生存。因此,在对虚假陈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再进一步追究其他责任,我国《证券法》第207条也作了先民事后行政或刑事的规定。但遗憾的是我国至今为止,有关监管机关过多的考虑到了行政处罚等其他责任形式,并未很好的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行政责任
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及所受的行政处罚主要有: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其具体如何处罚将由证券监管部门依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
3.刑事责任
在对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追究刑事责任制度上,我国证券法仍采取严格刑民分离的的立法方式。并没有参照两方国家在其证券立法中直接科以刑事处罚的规定,只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了适用法律时的规范指引的规定,但比照我国《刑法》第160条的规定,虚假陈述发行股票,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综上所述,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但在处理三者的关系时,适用顺序上应有别,即应以维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其民事权利为出发点,绝不可采取一罚了之的态度解决虚假陈述中的纠纷。

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

8. 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是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罪,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即涉嫌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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