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2024-05-16 23:19

1.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7]第3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8日市政府15届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丁绣峰

2017年11月15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唐山市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1号)

  2、唐山市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13号)

  3、唐山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唐政办函〔1999〕163号)

  4、唐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政府令〔2004〕6号)

  5、唐山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政府令〔2005〕2号)

  6、唐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5〕3号)

  7、唐山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政府令〔2006〕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2.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对于项目情况特殊、在评审专家库中无法获取符合专业需求的评审专家的,可以采取选择性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对省内异地组织采购活动的项目,其专家的抽取,可以选择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驻省外机构采购活动的专家抽取参照所在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4.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确定,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项目目标的所以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甚至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5.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法律分析: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及流程

6.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7.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这项规定就已概括了对政府采购的实施的具体措施。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是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哪些措施?

8. 政府采购细则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13.其他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初应依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报主管部门一份,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预算应注明采购的时间、商品配置(应注意除办公车辆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写品牌)以及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先安排政府采购,财政局将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拨款;凡是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在申报后先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帐户,然后安排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每月进行采购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安排采购。
  3.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特例批复)采购
  此项采购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仅适用于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的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属于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书》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其预算金额,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
  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健全
  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
  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应人须知;
  (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4.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的证明。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7.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9.公布中标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采购商品或者获得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
  2.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共同负担而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等的采购,统称为拼盘采购;
  3.采购办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收支划转;
  4.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资金(预算内资金除外)必须在开标前5日内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5.招标完毕后,由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的验收报告支付供应商合同所规定的款项。具体程序为: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填制“市北区会计核算中心转账支付说明书”,写明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及支付的摘要等,再由采购办负责人在原始发票等单据上签署同意付款意见后,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为保证资金安全,堵塞漏洞,资金拨付实行开单、审核、付款“三分离”;
  6.对于采购资金的转账、拨付等情况,采购办负责开具转账通知书等单据给会计核算中心转交采购部门或直接交给采购部门,据此入账;
  7.实行定点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与定点供应商结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
  在选定代理机构的前提下,与其签定《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对于采购的细节,如采购方式、公告发布时间等进行协商确定,并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将及时向市财政局等部门反映,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1.采购办与定点采购供应商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随时掌握执行定点采购的动态情况,及时了解各单位对于定点采购的反馈意见,对于个别不执行定点采购的部门查明原因,并监督其改正,对于屡禁不止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2.定点采购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签订一年合同,合同期满后,视情况续签合同或再行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的追纠
  1.各单位应明确规避招标行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
  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强化政府采购意识,杜绝规避招标的行为,如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行为人将承担以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行政监督部门将对行为人按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标准进行罚款。
  (3)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4)处分。对行为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监督代理机构,充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按此规定,应注意杜绝以下几种行为的发生:
  (1)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这主要包括:①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②泄露标底。
  (2)违反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宣布中标无效外,将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对有关部门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
  (3)追究责任。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损害赔偿。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应杜绝出现如下等情况: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出现如上情况的,将进行如下处罚:
  (1)宣布中标、成交无效;
  (2)情节严重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处理;
  (3)罚款。对招、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6)追究刑事责任。
  (7)赔偿损失。
  4.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评标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工作中,应做到不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如出现违法行为,将做以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罚款。视情节的轻重将金额控制在二千元至三万元以内。
  (4)取消资格。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合同作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工具,必须严格遵照履行,如出现违约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据合同文本的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制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直接服务于采购单位,诚恳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若发现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等徇私舞弊行为,可直接向监察、财政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解释未尽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