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2024-05-12 18:25

1. 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清偿全部债务、提供资金融通等服务。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是: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转让应收转款于保理人,需要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义务是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2. 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帐款债权人的义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理合同中应收帐款债权人义务是:1、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2、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3、合同中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中的条款不变,改变的只是债权人【摘要】
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帐款债权人的义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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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保理合同中应收帐款债权人义务是:1、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负有连带关系;2、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3、合同中的债权,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中的条款不变,改变的只是债权人【回答】
保理合同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为取得保理人的服务,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同时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是包括应收账款信息、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保理融资款等条款。【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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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保理合同中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第一,基础合同的《买卖合同》);保理合同。第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甲公司);保理商(乙银行);债务人(丙公司)。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甲公司)和保理商(乙银行)。债务人(丙公司)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应收账款债权通知到达丙公司时,乙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对丙公司发生效力。保理合同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因此,法律对保理合同未作规定的,保理合同适用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甲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则甲对乙银行的转让对债务人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丙公司接收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对甲公司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乙银行提出。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提问】
亲,您好,我是问一问法律咨询代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保理合同中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第一,基础合同的《买卖合同》);保理合同。第二,三方当事人:债权人(甲公司);保理商(乙银行);债务人(丙公司)。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甲公司)和保理商(乙银行)。债务人(丙公司)不是保理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应收账款债权通知到达丙公司时,乙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对丙公司发生效力。保理合同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合同,因此,法律对保理合同未作规定的,保理合同适用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甲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则甲对乙银行的转让对债务人乙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丙公司接收到转让通知后,可以对甲公司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乙银行提出。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亲,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4. 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摘要】
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哦~[鲜花][开心]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回答】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回答】

5.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民法典》出台前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保理的形式,其一般以债权转让、融资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形式存在,在经济流通中占据了一定位置,此次《民法典》 正式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的类型,对于其在经济流通中的作用予以肯定。保理合同章共计九条,全部为新增规定。【摘要】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提问】
《民法典》出台前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保理的形式,其一般以债权转让、融资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等形式存在,在经济流通中占据了一定位置,此次《民法典》 正式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同的类型,对于其在经济流通中的作用予以肯定。保理合同章共计九条,全部为新增规定。【回答】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提问】
保理合同定义。《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根据该规定,保理合同有如下几个要件:(1)保理合同的标的为应收账款,且该应收账款既包括现在已有的应收账款还包括将来会有的应收账款。(2)保理人所承担的义务:提供资金、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及接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付款担保服务。(3)债权人的义务是转让债权。保理合同可以暂时解决部分经济实体可流通资金不足的问题。【回答】
保理人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对于基础交易合同的情况往往依据债权人的表述及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虚构应收账款的方式来获取保理服务,再以账款不存在对抗保理人,将会给保理人造成不合理损失,因此《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回答】
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提问】
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提问】
可得利益,意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既得利益,是一种利益冲突,指的是一个人在决策时可能会因为在既有选择下有机会获得利益,在生活中常被指责为有损社会公正的特权的。【回答】
简述既得利益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差异【提问】
可得利益和既得利益的差异是:内涵不同、实际获得的方式不同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违约赔偿的处理过程中,损害赔偿中的期待利益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期待的一种利益;而赔偿范围中华的可得利益是指已经得到了的利益。【回答】

19.简述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债权人的义务

6.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行使什么权利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主张抗辩权、抵销权,也可向保理人预先放弃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保理人的抗辩应基于基础交易合同约定,而不是保理人的执业规范等非基础关系内容。最高法在最高法民再128号案中认为,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应当遵循内部流程规范和监管规定,但债务人对商业银行提出抗辩的基础应源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抗辩事由,而商业银行是否尽到审查义务并非基础交易合同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债务人无权以此作为对商业银行付款请求权的抗辩理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同时,债务人可以向保理人放弃前述抗辩权及抵销权的行使。最高法在(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一案中认为,债务人对受让人预先承诺放弃抵销权和抗辩权并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关于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及抵销权的方式,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终31号一案认为,认定债务人放弃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应当有基础交易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参与下达成的新的放弃上述抗辩权的合意或者债务人一方对于放弃抗辩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债务人对放弃抗辩权应有明确的表示。
一、担保期限约定超过两年之后怎么处理
1.对于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两年,没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可以超过二年。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超过二年,并且超过二年不意味排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因此,保证人也享有债务人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保证人不得擅自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应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无法强迫主债务人赔偿。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
3.如果保证期间是十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7. 应收账款债权人针对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怎样的

(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一、债权人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民法典规定的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规定
同一财产有数个抵押权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债权人针对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怎样的

8. 应收账款债权人针对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顺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3)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4)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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