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2024-05-05 13:30

1. 物业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法律分析:不行。根据规定业主购房的时候维修基金是必须要缴纳的。维修基金一般使用在这些地方:公共设备、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等,而具体的维修金额要根据投票权确定好的分摊费用比例来决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维修基金可以不交吗

2.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维修基金是必须要交的。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怎样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最多就是不给你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一般业主都会缴纳,业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电梯,公共位置的电灯的一些公共设施的日常的维护,以及损坏后的维修基金,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给房管局收的,物业只是代收而已。
一、维修基金怎么算?
1、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房屋维修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人。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二、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
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维修基金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中心。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中心。开发商如果要求业主在交首付时把物业维修基金一并交齐,那么开发商必须交上提前收的这段时间的银行利息。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怎样

4.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一、房屋维修基金不交行吗?
不可以。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维修基金额缴纳以及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的款项支出,就应当从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而不应当由业主额外缴纳,因此,为了避免改造工程等的顺利进行,业主是必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5.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不算违法。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最多就是不给你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一般业主都会缴纳,业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电梯,公共位置的电灯的一些公共设施的日常的维护,以及损坏后的维修基金,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给房管局收的,物业只是代收而已。
   回迁户不用交住房维修基金吗  拆迁房屋需缴纳公费维修费。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指住宅建筑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本金由出卖单位和买受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付款人所有。利息用于已售住宅楼公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利息不足的,由业主分担。
  维修基金的设立,是提高房屋公用部分维修保养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体住宅结构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门用于质保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件、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开发商征收,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属于买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回迁房可以直接更名吗  回迁房不能直接更名,因为它是属于安置房大产权,通过拆迁补偿的方式获得的,如果要更名需要房本下来才能过户更名。另外,还需要看房主是否有回迁协议,如果有那就不用满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更名,但所需要缴纳的税费要比商品房多出3%,若是没有回迁协议,则需在房本下来满5年才后能办理。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6. 不交物业维修基金耽误维修造成损害

亲😊,您好,如果不交物业维修基金,会耽误维修造成损害的。假如你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加之没有交物业维修费,就会导致物业无权动用维修基金所以没钱修,到时候要自己掏钱。【摘要】
不交物业维修基金耽误维修造成损害【提问】
亲😊,您好,如果不交物业维修基金,会耽误维修造成损害的。假如你们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加之没有交物业维修费,就会导致物业无权动用维修基金所以没钱修,到时候要自己掏钱。【回答】
解决方案 :1.物业没有任何权利动用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物业会从公共收益里支出,将来业委会成立之后再结算)2.业委会未成立,动用维修基金必须要房办,居委等政府部门同意才行,一般情况很难动用。【回答】

7. 物业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可以用吗

事实上,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只能用于维修共有物业,但小区的共有物业并没有登记确权。例如,屋顶是覆盖下全体业主的共有物业,但往往许多业主认为只是顶层业主的事,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又如,外墙是属于共有物业,不能乱加建任何凉棚,所贴瓷片剥落,应该由物业维修基金支付。但往往得不到认同。最关键的是共有物业应该如何登记确权,而维修基金应该依登记而确认。
  按照《物权法》,共有物业的处分、使用、维护,都是全体业主的权利,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由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执行。但是,我们有多少楼盘成立了业主大会,有多少楼盘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不到20%!这怎么能有效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我们的物业登记确权,只有在售楼之前的开发商的大确权,售楼时只给购房者专有物业的小确权,余下的物业并没有分别确定共有物业和开发商的专有物业。一方面让开发商免去其专有物业也应该分摊的物业管理费,另一方面让开发商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去维修他自己的专有物业。这极大地侵犯了业主的私有利益。至今,在不动产登记里,依然不对共有物业进行不动产登记,怎么能维护业主私有物业维修基金的利益?
  物业维修基金是业主自己私有的钱!但只能用于共有物业的维修。你把它分到每个业主的账户,而共有物业的维修所需费用,是由业主大会来确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执行的。费用不由业主委员会立账,而每家每户立账,怎么能够执行业主大会23多数的决定?
  沦为“沉睡”的资金,自然就会被管理部门用于谋利。但应该明确,其增值应该归业主所有,而不是归维修基金管理部门所有。其增收应该在审计之后,分配到每个物业维修基金上。
  总之,物业维修基金是老百姓私人的钱!管理部门没有权力以管理者自居来随意使用。为了用好物业维修基金,必须对共有物业登记确权,必须召开业主大会,必须将物业维修基金帐户建立在业主委员会名下。没有这些具体的落实,《物权法》以及随后的各种《物业管理条例》都只能是一种空想,这就是物业维修基金难以使用的根本所在。

物业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可以用吗

8. 物业维修基金必须交吗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不缴纳维修资金,不予交房。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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