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2024-05-12 20:54

1. 汽车销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听过夏晨华老师的视频课件,讲“连锁零售业税务问题”,其中有讲到汽车4s店的常见税务问题。你反过来理解,并注意分寸即可。
1.汽车销售企业,业务流程短,节税弹性小。而且不存在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
2.注意存货转自用、销售返利、汽车装饰等环节。
3.理论上,降低销售价格可以节约增值税和消费税,但你的上家对销售价格会有限制。
我做制造业税务,对4s店税务,是外行。

汽车销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2. 汽车税务方面的知识

这道题可以确定的答案是A。而C是一个有歧义的选项。注释:1、A选项的劳务发生地是在北京,也应在北京纳税,因此,A选项正确。      2、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该选项的机构在吉林,应当在吉林纳税。B选项是错误的。      3、C选项是有歧义的。由选项“福建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人扣缴上海某分包人的工程的营业税"来看 , 分包人是上海的,但劳务发生地有可能在上海,也有可能在福建。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新营业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规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间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号)关于总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由总包人扣缴的规定,以及原来对建筑业影响很大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文件已不再执行,建设方与总包方均不再是分包方建筑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方应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 此外,根据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在扣除分包方费用进行差额纳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新细则同时也删除了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劳务发生时间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劳务发生地在上海的,在上海由分包方缴纳;劳务发生地在福建,由分包商在福建缴纳。进一步说,此选项在这种时间限定下,本身就是错误的。    如果劳务发生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的,劳务发生地无论是上海还是福建,都由福建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此时,若劳务发生地在上海,由福建总承包人代缴,选项就是错误的;若劳务发生地在福建,也由福建总承包商在当地代缴,选项便是正确的。    总之,这个选项只有在2009年1月1日之前,且劳务发生地在福建,才是正确的。    4、D选项是干扰项。在当地缴纳不错,不过是增值税。

3. 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4. 企业购入一辆小汽车的税务处理

一、公司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
1、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二、公司购买轿车自用(非用于营运)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车辆购置税是购买方一次性支付的税金,属于车俩购置成本的一部分。
保险费,无论是综合险还是强制险都不是车辆的购置成本,而是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正常支出。
车船税和印花税一般进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
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车辆购置税

5. 汽车销售税务与会计

1、2500是冲成本的、49000*17%-50000*17%就是留抵的进项税额。对于所得税来说没有任何问题,就按照正常的来算。借:存货5万、税5*17%贷:货币资金5万*1.17;
销售时:借:货币资金(X+49000)*1.17贷:营业收入(X+49000)、税金(X+49000)*17%
冲成本:借:货币资金2500贷:营业成本2500
注意:-2500一定要和下一次的票开在一起。
X+49000就是供应商提供的指导销售价格
2、3、都是差不多的分录
其中的油卡,可以有油卡的发票,可以抵减的,在税务清算时,是可以作为所得税扣减项目的
1、3中呢,情况属于比较麻烦的,你没有发票的话,肯定没办法和税务交待。而且你如果要不低价卖,肯定销量不好,返利拿不到不说,可能好的车型也拿不到了。
我建议哦,你按照指定销售价格开票,然后对于(指定价格—实际价格)的折扣用各类消费卡来给客户,比如:油卡、斯玛特卡、德士卡、联华OK卡、交通卡之类的。一来,这种卡购买的时候有折扣、二来客户有了多样选择之后,可以根据他的需要选取卡种。另外,一旦你的销量达到一定的幅度,还可以有更多的返利,甚至拿到更多的伞。

汽车销售税务与会计

6. 汽车用品税收分类编码

不同的汽车用品税收分类编码是不一样的,可以通过查询来获得。一般可在检索中输入相应商品关键字,找到编码库内类似的商品分类进行编码,然后选择正确的税率进行保存。
搜索关键字如下图

扩展资料: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7. 哪里有汽车4S店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一、整车销售 
1、预付车款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采购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 
(有些厂家会将折扣、银承贴息等开到发票上,但是有些厂家会单独在厂家设立虚拟账户,所以还要针对你企业的情况做这块的账务处理) 
3、销售 
(1)收到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代收客户验车费和购置税及保险费) 
(2)开具机动车发票: 
借:预收账款—预收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代客户缴纳保险费和购置税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库存现金 
(4)代客户付保险费(一般保险费都是和保险公司联网,如果客户自己有银行卡可以直接刷卡,如果没有就需要用公司的卡刷,公司可以去开户行办理商务卡)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款项 
贷:银行存款
二、计提交纳税金时 
(1)小规模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缴款—教育附加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缴款—教育附加费
 贷:银行存款 
(2)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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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购买汽车怎么做账?税务上怎么处理?

  公司车辆购置税,会计分录:\x0d\x0a  1、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x0d\x0a  2、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x0d\x0a  3、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x0d\x0a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x0d\x0a  借:固定资产\x0d\x0a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