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变股权具体有什么要注意的

2024-05-09 14:41

1. 债权变股权具体有什么要注意的

债权变股权有如下问题要注意:
1、债权、股权必须为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所有;
2、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满足债权合法、债权人已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等条件;
3、其他要注意的问题。
一、同事欠钱不还如何解决
对于同事欠钱不还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需要注意,起诉要求还款的,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如可以提供借条、第三人的证言等证据。起诉后等待法院判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对方还款即可,如果法院判决后同事还不还款的;
则债权人可以等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来强制对方还款。
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对方还款。
需要注意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债权人。
2、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而且,督促程序只适用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已载明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6、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7、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文书。
二、公司收购流程的什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收购的方式有:1、现金给付;2、代债,用承担被并购企业原负债方式支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3、债转股,如果被购企业与收购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直接用债权转股权;4、发行股票。公司收购流程: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公司收购需要注意:1、资本、资产方面的风险2、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风险3、税务方面的风险4、可能的诉讼风险
三、股权质押的限制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己拥有或有权处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条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债权变股权具体有什么要注意的

2. 债权变股权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

一.债权变股权有哪些问题

债权变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哪些

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

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

二.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

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明确债权变股权是对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债务的特定政策,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延续性,以防企业形成赖帐机制。二是合理折股,主要是按原值折股还是按现值折股的问题,其原则应是让企业控股,有利于企业搞活。

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 ,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

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

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3. 股权变债权要注意哪些

债权变股权要注意的问题:
1、要选好合适的债务人。一般可以选择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
2、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
3、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
4、要注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一、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
1、公司负债风险;
2、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3、现有债务转让的法律风险;
4、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5、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在实践中,股份转让人的债务主要是资产担保债务,存在未决诉讼和仲裁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是何
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股权变债权要注意哪些

4. 债权变股权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债权变股权要注意:
1、可以用于债转股的债权必须是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
2、债权属于非货币资产,因此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一、能以债权债务增资吗
能以债权增资,不能以债务增资。在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情况下,一般需要注意:
1、债权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排除口头债权、欠条等不规范形式,必须履行公证程序,证实其真实性,克服相对性和隐蔽性特点;
2、债权应当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验资机构验资。确定具体价值股权的数额应当根据评估价值确定,不得超过评估值;
3、因债权出资限制为对公司之债,因此在公司新设时不存在以债权出资的情况。
公司增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增加票面价值;
2、增加出资;
3、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可以采取发行新股的方式;
4、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份数额还可以采取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方式。
综上所述,可以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方式,但是不能以债务作为增资的方式,以债权作为增资的方式还有应当注意的事项。公司增资的方式包括四种,即债转股、发行新股、增加出资、增加票面价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5. 债权变股权要注意什么

债权变股权注意的地方:
一、要选好债务人。
二、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
三、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
一、民法典有没有就要担保物权的规定?
有。1、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3、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6、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7、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延伸内容】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其次,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但未进行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立,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同一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应当首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不足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足,以免债权人在对非债务人的第三人担保物权之后,第三人再对债务人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大,与债权额相等或者大于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足债权额,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的担保物的价值的计算,应当以担保物的市场价为准,而不是担保物的预设价值。如果债权人放弃的是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那么,另外的担保人不能要求减免担保责任。这是因为债务人是真正负债人,其他担保人是或有负债人,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等于放弃了对真正负债人的追偿而将责任转嫁,有违诚实信用。
二、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哪些?
债务重组的九种基本方式包括:
1、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2、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就相互之间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行为;
3、债务豁免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免除债务人偿还义务的行为;
4、债务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5、削债是指由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
6、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7、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
8、融资减债指通过增资扩股、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还债;
9、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三、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条件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如下:
一、确有债务存在,且债务人所欠债务已到期。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三、债务人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八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债权变股权要注意什么

6. 债权变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债权变股权需要注意:
一、要选好债务人。
二、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
三、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
一、股东退出后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
二、公司破产的条件及要求
公司破产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二、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所负债务。
三、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什么法律风险
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
1、公司负债风险;
2、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3、现有债务转让的法律风险;
4、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5、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在实践中,股份转让人的债务主要是资产担保债务,存在未决诉讼和仲裁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劳动争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7. 债权变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

一.债权变股权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有哪些合理性有: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有: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二.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明确债权变股权是对由于体制原因形成的不良债务的特定政策,是一次性的,不具有延续性,以防企业形成赖帐机制。二是合理折股,主要是按原值折股还是按现值折股的问题,其原则应是让企业控股,有利于企业搞活。首先,要选好债务人。通过债权变股权的方式解决企业负担问题,并不适应所有负债企业。有两类企业可以考虑作为选择对象:一是国家支持、保护的行业中的骨干企业,二是一些虽然负债率较高,但仍有发展潜力。当然这需要银行对企业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论证。其次,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即使某家企业符合转股条件,也并不是说该家企业的全部负债都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转为股权。而应仅对以下符合条件的负债进行转股:一部分是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亏损,国家并未拨款弥补,企业靠银行长期垫付作为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周转资金而无法收回的贷款;另部分是企业由于过度负债无法还款,但这部分资金借贷后形成了实实在在的资产。再次,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否则难以收到好效果。一个办法就是将转股部分资产与其它资产独立开来(如果能分开的话),另成立一家独立运作的有限公司。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原国有企业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以负债变股权为契机,形成明晰的产权关系,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运行机制,这样有利于企业形成良性循环。

债权变有哪些问题,债权变股权应该注意什么?

8. 债权变股权需要注意什么

债权变股权需要注意:一、要选好债务人。二、对选好的债务人的逐笔负债进行分析,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债权作股权转换。三、转股后的负债部分与其它部分负债应分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