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银行融资的条件

2024-05-05 10:54

1. 保理公司银行融资的条件

项目保理融资申请的基本要求及条件

1.贸易双方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关系(合作3 年以上,需提供商
务合同)
2.卖方的应收账款可以得到买方的确认(盖章、发票、入库验
收单据等凭证或其他保理公司可以认可的方式)
3.买方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必须是银行转账、统一结算
4.卖方与买方的回款结算账户必须是公司的一般账户,同时该
账户需开通网上银行并接受保理公司的共管。卖方与保理公
司双方共同预留共管账户印鉴,保理公司预留指定管理人员
私章,卖方预留公司财务专用章;共管账户两级密钥(经办
与审批)交由保理公司管理,并由保理进行账户操作,卖方
有账户查询权利。
5.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保理公司通过 EMS 送达买方,买方需
盖章予以确认,并承诺自卖方应收账款转让之日起,与卖方
结算回款的账户是保理公司指定的唯一共管账户。
6.保理融资费率: /月,手续费: /月(一次性收取)

保理公司银行融资的条件

2.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1、可以,其实这就是银行所说的租赁保理业务。
2、银行作为保理商,根据与租赁公司签订的保理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3、一般租赁公司在起租时,会与承租人签订应收债权确认,作为保理凭据。

3.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即租赁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4. 保理算贸易融资吗

保理的原理是通过买断贸易中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从而实现融资、坏账保障等目的。因此,保理肯定是贸易融资的一种,是区别于传统融资的。

传统融资更看重的是融资主体的单个资质,比如是否有抵押、现金流、财报等信息,根据其还款能力而给出的贷款。而贸易融资则是根据企业的实际买卖和贸易情况,通过对其现金流的预期和整个贸易链的支付情况而给出的融资。比如,一个小企业本身在传统融资下因自身实力不足或者抵押物不足无法获得融资的,那么在贸易中因为有一个强大的买家,可以确保未来该企业的收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因为买家的信誉而获得融资。

保理作为贸易融资的典型代表,在国外是很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目前也在大力发展中。

5.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可以,包含买卖双向,具体看下文。
(1)租赁公司和客户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后,形成应收租赁款,将其卖给银行,也即银行保理了租赁公司的应收款。——租赁公司都可以做,无需资质要求。
(2)租赁公司买同行业其他租赁公司形成的“应收租赁款”,也即租赁公司保理租赁公司。——需要租赁公司具有投资收益权产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资质,详见租赁公司营业执照。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做保理业务吗

6. 保理业务融资是否可以追索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第十条保理业务分类:(一)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包括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的保理业务。(二)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照商业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商业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商业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三)单保理和双保理按照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机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由一家保理机构单独为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双保理是由两家保理机构分别向买卖双方提供保理服务。买卖双方保理机构为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可视作双保理。商业银行应当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同时明确作为买方保理机构和卖方保理机构的职责。有保险公司承保买方信用风险的银保合作,视同双保理。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具体保理融资产品进行定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范围,制定保理融资客户准入标准。第十二条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当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当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重点对交易对手、交易商品及贸易习惯等内容进行审核,并通过审核单据原件或银行认可的电子贸易信息等方式,确认相关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存在,避免客户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第十六条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单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银行融资。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现金折扣、历史收款记录、行业特点等应收账款稀释因素,合理确定保理业务融资比例。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商业银行可将应收账款到期日与融资到期日间的时间期限设置为宽限期。宽限期应当根据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行业惯例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条商业银行提供保理融资时,有追索权保理按融资金额计入债权人征信信息;无追索权保理不计入债权人及债务人征信信息。商业银行进行担保付款或垫款时,应当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决定计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征信信息。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科学审慎制定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并纳入全行统一战略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贸易融资业务决策程序和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防范与控制保理业务风险。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未按要求制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即开展保理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六条规定叙做保理业务的;(三)业务审查、融资管理、风险处置等流程未尽职的。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实施处罚:(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理公司融资比例一般是多少

一般商业保理公司因保理业务而变化,融资比例大概在9%—16%之间。
一、保理业务融资的成本与期限
保理业务融资的来源是商业保理公司自身的资金,如果自身资金不足,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以银行为主。银行短期借款基准利率是6.5%。假设商业保理公司能够以7%利率从银行融资,商业保理公司的保理业务的毛利率大约为2%-9%,但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周期短,资金利用率高并且保理业务还要收取手续费,所以收益远比2%-9%高。
二、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
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在与买方不付款,买方不付款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
1、贸易纠纷;
2、买方恶意欠款;
3、买方无力还款。保理业务最忌讳贸易纠纷,贸易纠纷需要花费长时间处理。贸易纠纷的原因有货物质量不过关,货物延时送达等,这些纠纷让买方有正当理由拒绝付款。买方恶意欠款和买方无力还款这两种风险的发生主要是保理公司没有做好买方的资信审核。后文会讨论互联网理财端如何评估保理资产。
三、保理资产与互联网理财的对接
(一)对接的可能性在对接互联网理财端之前,必须考虑保理资产投资的收益和流动性。到目前为止,投资者投资保理资产的途径(除开互联网理财端)有两个:1)信托;2)金交所;
不同行业的保理融资风险不同、期限不同,所以收益不同,但有可能达到10%左右的收益。从流动性角度看,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一般都在一年以下,所以对接互联网理财也非常合适。
(二)法律问题从风险、收益、流动性来看保理资产与互联网理财端适合对接,但是为什么只有极少数的互联网理财端销售保理资产呢?原因是保理应收账款的转让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的,这就让商业保理公司直接出售资产对接互联网理财端产生了法律风险。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办法,各个试点地区对商业保理公司都有不同规定。以《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为例,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不是强制要求,其它一些试点地区的管理办法里就没有对此做要求。
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对接互联网理财:
1、由互联网理财端公司设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理公司避开非法集资的方式,用来接手保理资产的收益权;
2、类似某些P2P平台的做法,将保理资产的收益权先转让给某个个人,再转让给互联网理财端。
3、互联网理财端设立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来接受其它商业保理公司的资产收益权。
概括起来,保理业务的风控有三大核心点:应收账款及基础贸易真实性、保理业务资料有效性、债权企业经营能力。其中,第一条可以通过采购合同、贸易单据、进出库记录、付款回单等材料交叉验证基础贸易的真实性;第二条可以通过过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中登网登记记录等资料的验真保障保理业务真实有效;第三条主要通过财务数据、负面信息调查以及实地尽职调研的方式来确认债权、债务企业的融资需求、还款能力。

保理公司融资比例一般是多少

8.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有什么渠道

一、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有哪些?
1、股东注资
2、通过与各类资管公司、P2P平台等合作基于应收帐款权益发行理财产品;
3、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由保理公司发起,遴选优质应收账款资产,通过外部信用增级、结构化安排等方式证券化后,打包形成专项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募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理财资金及机构投资;
4、商业银行再保理,即商业保理公司将已受让的应收帐款再次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提供的再保理融资对价。
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从国外保理行业总体来看,商业保理企业与其自身业务规模相比,一般注册资本相对较小,资产负债比相对较高(通常在95%以上)。我国保理业务普遍呈现重融资职能,轻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功能的特点,融资利息与融资成本轧差的净息差成为保理公司的主要收益。是否有充足的资金以及资金成本是否有优势成为保理商生存的重要因素。
三、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量的不断攀升和国内贸易的蓬勃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格局正悄然发生改变,买方市场的形成,使得贸易条件向着对其更有利的方式转变。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将供应链金融这一创新的金融实践纳入自身的市场地位和竞争策略体系。供应链金融风险在商业保理公司集中体现于对供应链企业进行融资的过程中
,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保理产品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差,或者资产不能收回从而遭受风险和损失的可能。
1、企业文化差异的风险
一般供应链上有众多企业构成,这些不同的企业在经营理念、企业制度、员工职业素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性导致对相同问题的不同看法,并采取不一致的工作方法,从而可能造成供应链的混乱。
2、自然环境风险
主要表现在自然灾害及其他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等,这些损失影响到供应链的某个节点企业,就可能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稳定。使供应链中企业资金运转受阻或者中断,生产经营过程遭受损失。既定的经营目标、财务目标无法实现,因为供应链上的企业呈现链条分布,进而使供应链金融的各个参与方蒙受巨大损失。
3、政策风险
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对供应链的资金筹集、投资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使供应链的经营风险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