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2024-05-07 23:52

1.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一、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4、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二)情事变更的效力情事变更的效力二大法系不同,英美法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受挫,法律应确定当事人之间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从而使当事人的债务被免除。大陆法中如德国法认为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我国从目的看,情事变更原则意在消除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显失公平,从而使合同在公平基础得到履行,或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除合同。从效力上看,情事变更原则体现为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是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解除合同是彻底地消除显失公平的现象。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但因一方解除合同致另一方损害,则应给予赔偿。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 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5. 简述情事变更原则定义及其适用条件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所谓“情事”,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所谓“变更”,则是指合同赖以成长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

扩展资料关于情事变更的理论依据,理论上有不同的主张,概括起来,主要有:大陆法系除约款说、相互性说、法律制度说和不可预知情况说等之外,颇有影响的有如下两种:
①法律行为基础说由德国学者欧特曼(ortmann)于1921年提出。所谓行为基础,乃针对契约而言,是指在订立契约时,当事人一方对特定环境存在发生的预想,这种预想须由相对方当事人也认知其重要性而没有提出异议;
或者是双方当事人对订约时特定环境的存在发生有共同预想。可见,所谓“基础”是法律行为的客观基础,但确定标准却是主观标准。拉恩茨(larenz)为修正法律行为基础说,提出应区分主观法律行为基础与客观法律行为基础的观点。
而雷曼(lehmamn)则认为严格划分主观与客观法律行为基础并无实际意义,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合同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应以某种情事转变为前提,而情事是否发生变化则以“合同目的”作为判断依据。
②诚信原则说该说认为情事变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由于出现了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情事,继续履行会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我国学者大都以此为通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情事变更原则

简述情事变更原则定义及其适用条件

6. 情势变更的情形有哪些,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

您好!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
(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
(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相关的情势变更,即表明其知道相关情势变更所产生的风险,并甘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情势变更原则就并不适用。
(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如果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件。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发生情势变更,就表明相关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且对这个变化自愿承担风险。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情势发生变更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7.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具备哪些条件?

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具备哪些条件?

8. 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必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时所依赖的 客观情况;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4].这里的“客观事实”,指一切可能导致合同基础动摇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难、意外事故、战争爆发、国家经济政策及社会经济环境的巨变等。客观情势的变化时刻存在,但一般变化不会引起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有重大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的法律基础丧失时才可适用。2.主观上,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双方当事人在心态上都不存在过错。不可预见,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预见且不可能预见,以合同成立之时具有该类合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及正常思维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预见为准;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不适用。不可避免,是指事前无法预防,事后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消除其影响。3.时间上,情势变更事由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终止履行前。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无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知晓,其作为合同成立的基础都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不存在变更问题。合同履行完毕后,情势的变更不可能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即使出现了情势变更情形,当事人也不能主张。4.责任上,情势变更发生的事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5.结果上,因情势变更会导致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这是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要件。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巨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导致一方明显有利,另一方明显受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影响轻微,则不适用。6.目的上,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不公平后果,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衡平利益,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秩序。7.救济上,必须是当事人无法获得别的救济。如果当事人能从其他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从而减少或消除情势变更的影响,则不适用该原则。8.解决上,情势变更发生后,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裁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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