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飞机大战中的剧情模式,连续过二关,怎么会显示我使用非法物品呢?还不给结算。

2024-05-05 11:00

1. 全民飞机大战中的剧情模式,连续过二关,怎么会显示我使用非法物品呢?还不给结算。

  第一次世界大战规模浩大的钢铁搏杀将大国间国力的较量推到一个极致。在德国为摆脱凡尔赛和约而苦心重整军备的同时,“总体战”思想逐步成形。德军副总参谋长鲁登道夫1935年出版的《总体战》一书,总结了萌芽于“一战”的战争经济理论,强调战争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对国家进行改造;要动员包括精神和经济在内的全民力量参战,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消灭敌方军队和平民。同时,针对德国的国情,必须扩大战争资源自给程度,预先储备战略原料,保证海外来源。这些思路无疑是后来纳粹战争实践的重要参考。 
 
  希特勒并非“一战”后德国军国主义暗流的正统接班人,而是发迹于经济危机。在1920年慕尼黑“啤酒馆暴动”时作为纳粹党纲提出的《二十五点纲领》中,这个小人物就以民族复仇主义和迎合中小资产阶级社会改革要求为核心,猛烈抨击资本主义、托拉斯、大工业家和大地主,主张“取缔不劳而获的收入,取缔和没收一切靠战争发财的非法所得,分享大工业利润,将大百货公司收归国有,租给小商人”。随后,纳粹党不断以国家定货、解决就业、取缔土地投机等政策主张,拉拢中小企业、手工业者、中小农和社会下层。希特勒的理论是,“国家社会主义是维护私有财产的。个人为社会牺牲,这是国家主义;社会为个人服务,这是社会主义。这两点结合,便是国家社会主义”。 
 
  希特勒不打算同英法争夺海外殖民地,而是确立了“中欧—欧洲大陆—全球”的扩张顺序。因此,首先令他愤愤不平的就是欧洲的现状。在《我的奋斗》中,他提出:“国家社会主义运动必须努力消灭我国人口与我国面积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不仅把后者视为粮食的来源,而且也视为强权政治的基础。”“领土政策是不能在喀麦隆实现的,今天几乎完全只能在欧洲实现。要想在欧洲取得领土,只有在主要是牺牲俄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新帝国必须……用德国的剑为德国的犁取得土地,为德国人民取得每天的面包。”“我们要把目光转向东方的土地,这片土地是为有力量占有它的人民而存在的。” 
 
  1933年2月3日,刚上台5天的希特勒在对高级将领的讲话中表示:“德国惟一的生存可能是移民,但德国人民的生存空间太小……因此,首要任务是建设国防军,依靠国防军。” 
 
  重整军备的前提是经济转入战争轨道。1933年7月,纳粹命令一切工业组织都要成立辛迪加,控制国内市场和价格。同日成立的“德国经济总会”要求所有私人企业必须加入工业、商业、能源、银行、保险和手工业6个大组之一,同时将全国分为18个经济省。1934年,纳粹规定经济部有权设立、解散或合并所有工业组织,并向企业派出领导人,在经济部门实行“领袖原则”。 
 
  在扩军过程中,德国中央财政只能负担军费开支的2/3,为此,纳粹除了没收“国家敌人”的财产(仅剥夺犹太人资本就获得60亿~80亿马克),还动用了一切财政手段:控制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政府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处置所有公众资本存储中心的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大规模公众资本;削减福利开支;发行国库券、特种汇票和税票。 
 
  在1933~1939年9月的德国政府收入中,国内税收、海关关税等占了818亿马克,“冶金研究所”信贷105亿马克,税票31亿马克,加上短期信贷69亿马克,长期信贷167亿马克,共1190亿马克,其中军费开支占了600亿马克。1939年9月~1945年5月的战争期间,德国军费开支总额达6220亿马克,占同期国家预算的92%,全部税收累计为1827亿马克,国家预算赤字平均每年34%,1945年春,国债总额达3793亿马克。尽管政府负债累累,还是可以通过征用令其获得所有物资,代价是战争结束时货币体系已面临崩溃边缘。但纳粹并不依靠高税率,因为这可以给大众一种稳定的假象,1941年,1万马克个人年收入的所得税率为13.7%。 
 
  德国的另一个财源是“要大炮不要黄油”政策。“熟练的工人进兵工厂,不熟练的修高速公路”,军工及相关产业的繁荣解决了德国严重的失业问题,社会总体购买力得以增加,成为第三帝国标榜的成就之一。当然纳粹的首要目标并非改善生活,食品生产由国家控制,德国人之所以乐于接受纳粹所提倡的农民式简朴生活,很大程度上出于和大萧条的对比,以及对纳粹勾画的强大帝国美好未来的期待。 
 
  1932~1938年,德国生铁产量由390万吨提高到1860万吨,钢产量由560万吨上升到2320万吨。1934年初,德国国防工作委员会批准了动员24万家工厂供应战争订货的计划。1933~1936年,德国新建300多家兵工厂,包括55家飞机厂、40家汽车和坦克厂、70家化工厂、15家造船厂和80家火炮厂。到1939年入侵波兰前夕,德国工业产量已超过英国,仅次于美苏。 
 
  汲取“一战”时期食品严重不足造成后方不稳的教训,德国到1938年已实现粮食自给,并将粮食储备从上年的308万吨激增至913万吨,足够全国食用两年多,油脂储备也从13万吨增至47万吨,土豆储备高达1546万吨。 
 
  但扩军备战并不能真正解决危机,反而使1939年德国出口下降,财政恶化,外汇和黄金储备仅五六亿马克,国债却高达600多亿马克。希特勒在1937年11月5日说:“对德国来说,经济上的困窘也同样变成了推动力。通过军备生产去刺激世界经济的做法,绝不能在一个长时间里为经济的安排奠定基础……惟一的,或许对我们值得梦想的补救办法,就是要争取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战争已不止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必然。 
 
  1940年7月31日开始准备侵苏时,德军估计需要120个师,8月2日总参谋长凯特尔要求战时经济与军备局制订装备180个陆军师的军备计划。到1941年2月,半年之内德国军火生产增加近60%,其中弹药增加100%,坦克增产25%,全国及占领区钢产量3180万吨,石油480万吨,煤4.39亿吨,整个西欧还有4876家工厂在为德国生产军火,一时间德国工业基础超过苏联50%以上。同年,德国获得812万吨燃油,基本满足军队需要,加上法、比、荷等国880万吨的石油储备,可以维持7个月的战争。 
 
  苏德战争爆发前,德国已控制247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为本国领土的三倍,人口2.7亿,其欧洲盟国还有80万平方公里领土和7800万人口。在兵员方面,虽然苏联20~39岁男性为3150万,同年龄段德国男性只有1550万,但德国可以利用仆从国军队和被外籍劳工、战俘替换出来的工业劳动力。 
 
  苏联的备战 
 
  苏联的备战要追溯到1926年的工业化。作为利用“一战”乱局革命成功的惟一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和平建设带有超强的备战色彩。 
 
  1928年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标志着苏联工业化的全面展开,1931年世界机器设备出口总额有1/3是苏联购买的,次年更高达50%,这一年工业在总产值中的比重也上升到70.7%。1933年开始的“二五”计划建成工业企业4500个,工业总产值增加1.2倍,跃居欧洲第一位,世界第二位。战前13年,苏联累计国防开支1701亿卢布,只略低于1850亿卢布的工业投资总额。 
 
  苏联工业布局也充分考虑了战略纵深。“一五”计划在乌克兰、高加索、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等地建立了新的工业基地,“二五”计划将半数的重工业投资用于东部,“三五”计划以伏尔加河流域、乌拉尔和西伯利亚为重点。 
 
  1927年斯大林在讲话中断言:“新的帝国主义战争,这一问题是现时的基本问题,这是几乎不能怀疑的了。”苏联将面临“一场长期的、残酷的竞赛,交战双方的全部经济和政治基础都将在这场竞赛中受到考验”。1933年他又表示:敌人“随时都可以利用我国技术上、经济上的弱点来进攻我们”。战前一个月,斯大林在红军指挥学员毕业典礼讲话中明确指出:“德国将是敌人。” 
 
  苏军的战争准备,特别是计划的机械化装备规模之大,在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已达脱离实际的地步。苏军人员从1933年的85.5万扩编到1939年初的194.3万人后,1941年6月增加到500余万人,陆军计划从98个师增加到303个。1941年3月,苏军总参谋部拟定了工业转入战时生产的计划,但装备生产严重滞后。改编要求坦克部队扩充到61个坦克师和31个摩步师,每个师分别应配备375和275辆坦克,共计31400多辆,战前一共只得到7000多辆,其中新型坦克只有26%。改编要求一年内新建25个航空兵师部和106个航空兵团,其中半数装备新式飞机,但到1941年夏,苏联航空工业生产能力比德国高约50%,总产量特别是新机型产量却远远跟不上需要,直到德军入侵时,也只有19个团完成改装。年初开始组建的5个空降军技术兵器严重不足,新的防空体系也尚未真正建成。结果战争爆发一个月,苏军原有编制计划就被迫大幅缩减,航空兵师由4~6个团减为两个团,每团飞机从61架减为22~32架,步兵编制缩小25%,火炮减少52%,汽车减少64%,摸索之中的机械化军则全部撤销。 
 
  1940年3月,勉强取胜的苏芬战争,暴露了苏军在大清洗后的虚弱与混乱。“肃反”后提拔的大批军官缺乏训练和作战经验,造成许多部队训练水平下降。德军作战部队中最年轻的士兵是1940年秋入伍的,1941年春入伍的派往后备军团。而苏军士兵一入伍就充实到一线,战前边境军区竟有2/3以上士兵是第一年服役的,其中又有一半当年才入伍。 
 
  用一位英国历史学家的话说:战争前夜的苏军是一台功能强大,但还未组装完成的机器。这也是为什么希特勒急于动手,而斯大林竭力避免在1941年交战的原因。 
 
  苏德开战后双方的实力 
 
  “踹开破旧的门板,整个房屋就会轰然倒塌。” 
 
  ——希特勒对侵苏战争的预言 
 
  正因为总体战需要动员全民之力,深知德国国力的鲁登道夫在《总体战》中特别强调速决战的重要:“必须从一开始就毫无顾忌地投入‘最后一兵一卒’。对许多已知的、可能产生的威胁置之不顾,听从战争的安排。” 
 
  希特勒也深知苏联的实力,战前两个月,德国空军代表团曾参观了几个苏联航空轴承、合金和发动机厂,在给戈林的报告中,他们承认苏联的飞机制造业是全欧洲最大、最先进的。 
 
  从定下侵苏决心到1941年春,只剩不到一年,高估了自己的希特勒和德军统帅部把赌注押在了速决战上,认为侵苏战争只需5个月,不必也不可能全部换装和总动员,只需继续执行“四年计划”和“宽度军备”(即军事工业的面铺得很宽,但规模不是很大)方针,主要通过现有军工力量的全速运转来满足需要。 
 
  希特勒更大的赌注在于:“如果(对苏作战)胜利,可能造成迫使英国媾和的形势”,同时“消灭俄国之后就会大大增加日本在远东的力量”,整个世界都会因苏联的崩溃“屏住呼吸”。 
 
  1941年6月22日战争爆发,苏联在各方面损失惨重。当年9月,失去150万平方公里国土,约7500万人口沦陷敌后,一年内苏军战斗减员804万,其中死亡250万人,被俘434万人,伤残120万人。开战半年,工业总产值跌至战前的48%,黑色/有色金属板和轴承等关键武器材料的生产一度停顿。到1942年,煤、生铁和钢的产量分别从1940年的16600万吨、1500万吨和1800万吨下降到7500万吨、500万吨和480万吨。 
 
  但是,苏联的后方动员机制很快运转起来。战争爆发两小时,最高苏维埃就发布了“关于战争状态”的命令,规定了公民劳动义务、征用运输工具、生活必需品定量供应等措施,26日发布了“关于战时职工工作时间制度”的命令。6月30日,苏联成立国防委员会,作为战时最高权力机构,7月,将综合性的国防工业人民委员部改组为航空、造船、军械和弹药4个专业人民委员部,并从中型机器制造人民委员部中分离出专门的坦克制造人民委员部,11月,将普通机械制造人民委员部改建为火箭装备人民委员部,专门负责火箭炮和迫击炮生产,原有的经济委员会被改组为国防、冶金、燃料和机械制造4个专业经济委员会。 
 
  工业东迁是苏联战时动员的重要措施。6月24日成立的疏散委员会从6月29日就安排了11个航空厂搬迁的计划,到1941年下半年从西部搬迁了2593个工业企业的设备和大量物资。1942年5月,基本完成乌克兰、白俄罗斯、波罗的海沿岸地区企业的转移,第二阶段又疏散了斯大林格勒和北高加索等南部地区企业。整个东迁过程中,铁路共运输工业设备150万个车皮,运送职工1000多万人,其中日俄战争后建成、工业化中得到完善的西伯利亚大铁路发挥了重要作用。不少内迁企业平均不到两个月就在新址开始运转,有些甚至在中途或露天就部分开工。 
 
  在1941年第三季度的国民经济动员计划中,苏联迅速增加煤、石油和金属的生产,调整军事工业的原料、电力和设备分配,到1941年下半年坦克产量比上半年增加1.8倍,飞机增加60%,火炮增加两倍,8月通过的1942年战时经济计划要求动员伏尔加河流域、乌拉尔、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和中亚地区的全部物力,增加军火产量。1941~1945年,仅乌拉尔地区就生产了44万门火炮、13.6万架飞机、10万辆坦克和自行火炮。 
 
  力量的消长 
 
  “我们曾估计敌人大约有200个师,现在已经查明番号的就有360个……如果我们消灭十几个师,俄国人就会再投入十几个。时间……对他们有利,他们靠近自己的资源,而我们却一步步远离自己的资源。” 
 
  ——德国陆军参谋长哈尔德1941年8月的日记 
 
  苏德战争爆发6个月后,德军被阻于莫斯科城下,伤亡近75万人,4000辆坦克损失2750辆,到1942年3月底,伤亡增加到100多万人,占东线总兵力的1/3,其中至少损失1.5万名军官,还有大量非战斗减员。40万“后备军”在1941年8月就已抽调一空,而前线还需要13.2万人。在1942年开春前,德军不惜抽调工人、后方人员和西线部队,为东线补充了40多个师,但到当年7月仍只有284.7万兵力,夏季攻势开始时只有8个师完全做好了进攻准备,主攻部队也只有一半的实力。到年底,虽然德国的仆从国军队增加到72.5个师,使总兵力达到266个师620万人,仍低于苏军的659.1万人。而且苏军一直没有两线作战的压力,1942年11月的390个师只有47个部署在远东,而德国的264个师却有71个必须驻扎在西欧、南欧和北非。 
 
  由于连年消耗、急功近利的军备方针、组织管理不善和劳动力及原料的制约,德国的战争经济并未达到预期水平,弹药产量大幅降低,火炮和反坦克武器生产不足,步兵火力受到削弱,空军缺少战略轰炸的远程兵器,海军装备差距更大。 
 
  苏联也面临巨大压力。首先是食品供应极为困难,其次是劳动力缺乏。为此最高苏维埃实行了配给制,并通过了《战时动员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参加生产和建设的法令》,成立了劳动力登记分配委员会。到1942年夏,苏联完成了国民经济战争转轨,有1200家东迁的工厂和850家新建工厂投产,东部地区工业产值的比重从1940年的28.4%上升到70%,仅东部的军工产量就达到战前全国水平,主要军工产品产量超过德国。1944年,苏联飞机年产量达到40300架,坦克28983辆,火炮122500门,均数倍于德国。 
 
  第三帝国的黄昏 
 
  1942年年初,希特勒不得不承认,闪电战没能击败苏联。同时,德国占领区开始缩小,所能获得的战略资源已达极限,“以战养战”后继乏力,重工业原料和人力资源短缺严重,不得不实行国家经济的总动员,“战争经济”真正开始。 
 
  1942年2月,施佩尔被任命为军备与军需部(1943年9月改组为军备与战时生产部)部长,开始德国工业的大改组。在集中权力的同时,施佩尔也鼓励私人企业的自治、委托代理和联营,这些措施使德国军工管理中的种种争权夺利和随意性有所克服,大规模生产体系得以标准化,无论是克虏伯大型兵工厂,还是西里西亚只有十来个人的家族小厂,都可以协作起来,这对在盟军轰炸不断加强的情况下保持产量有特别的意义。另一方面,德国加紧了掠夺,1942年从仆从国获得物资20.08亿马克,1943年从西欧被占领国运走物资42.3亿马克。 
 
  应该说,这一时期德国军火工业显示了惊人的适应与生存力,1944年保持了增长,7月武器生产达到顶峰,比1939年扩大5.3倍。这一年的飞机厂从1943年的80家增加到550家,上半年飞机产量增加19.4%,全年飞机产量39870架,其中战斗机30511架,分别是1941年的3.4倍和6.6倍,坦克产量增长33.9%,达到2.7万辆,火炮增加50.3%,达到8.7万门。 
 
  然而这一结果也是杀鸡取卵,战争经济畸形发展,1943年德国产品有4/5为军用品,农牧业生产不断下降,工业生产在1943年短暂地达到顶峰后开始下滑,钢铁、煤炭和电力等重要基础产业陷入停滞,到1944年上半年,除电力、钢和铝外,德国多数重工业产品产量下降,战略物资储备越来越少,加上运输困难,都从根本上动摇了军工生产的基础。 
 
  1944年4月,苏军打出了战前边界,6月盟军登陆西欧,两线受敌的德国进一步陷入困境,战火很快进入德国本土。双方战争经济的实力对比迅速倾斜,1944年,苏美英三国军火产量与德国之比达9∶2。以空军为例,1943年下半年德国生产作战飞机11395架,修理5144架,1944年上半年分别为15299架和5491架,但战场的损失使实际飞机保有量反而从19932架下降到15233架,整个空军只能为本土防空疲于奔命。盟军不断升级的战略轰炸将潜艇厂、飞机厂、滚珠轴承厂、炼油厂、合成橡胶厂和汽车厂依次作为六类最重要目标,施佩尔后来承认:“抢救空袭造成的破坏动用了数十万士兵。”戈培尔在经历一个相对平静之夜后写道:“真是荒谬绝伦,只不过十架喧闹的轰炸机,就足以把1500万到1800万德国人从床上赶下地来。”战前德国人平均每人每天食品配额可得到热量约3000卡,到1942和1944年分别降至2500和2200卡。到1945年3月,柏林战役前夕,德国钢的平均月产量只有1944年的15%,煤为16%,坦克月产量也从705辆跌至333辆。至此,德国已谈不上战时经济问题。 
 
  苏德战争的启示 
 
  纵观苏德战争,苏联人没有什么特别高明的战略战术和冒险行动,决定因素是自己像北极熊的体量一样庞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超强的意志和忍耐。开战头几个月德军俘获苏军就达360万,大出意料之余,也以为苏联后备力量已经不多,在莫斯科城下精疲力竭的中央集团军群总司令博包克说:“此时谁投入最后一个营,谁就能取得胜利!”不料苏军统帅部又动员了9个集团军的预备队。开战不久,希特勒也对苏军的实力深感震惊,他曾对古德里安说:“如果我早知道你那本书(指《坦克,前进!》)列举的苏联坦克数字是真的,也许就不会发动这场战争了!”在纽伦堡受审时,纳粹的外长冯·里宾特洛甫将“红军意想不到的强大力量”列为德国失败三大要素之一。 
 
  德国不光经不起作战力量的对等消耗,甚至经不起不对等消耗,苏军在东线损失30万人以上的战役不止一次,但仍能动员出更多的力量,而德军在莫斯科一役便无力全线进攻,斯大林格勒一役便陷入被动。如果说对苏联动员潜力的估计受苏联军事建设的绝对保密所限,那么希特勒和德军将领们认为苏联民心会很快瓦解,只能说是种族主义的狂妄和对苏联国情缺乏了解。 
 
  在谈及工业化的代价时,斯大林曾说:“如果德国是已经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那苏联的工业化当然可以从轻工业入手。”以严厉的契卡工作法在经济管理中闻名的捷尔任斯基也有名言:“工农的俄国,难道能是别的样子?只能是金属的。”于是,苏德战争的沉重教训和伟大胜利都成为标本,“帝国主义战争不可避免论”成为真理,工业化、农业集体化和“军事生产力布局”成为红色圣经。 
 
  苏德双方在武器装备上体现出的两种不同技术哲学也对战时生产有重要影响。苏联设计师始终坚持一个最朴实的真理——武器必须简单可靠,易于大批生产、训练和维修,才能适应战争需要。武器生产必须讲究单位投入所产出的总作战效能最高,而不是单纯地追求性能,这正是苏联坦克和飞机数量优势的原因。德国当然也曾投入过装甲厚度、火炮威力的数量角力,为与T-34中型坦克和KB-1重型坦克对抗,研制过越来越重的“豹”、“虎”和“虎王”等重型坦克。但国力不如苏联的现实,始终使以质胜量的思想贯穿德国军备发展,甚至出现过188吨的“鼠”超重型坦克等“先进”得无法实现的设计。纳粹的种族主义赶走了大量科学家,但德国在“二战”末期赶制出来或即将问世的新式武器仍令后人瞠目结舌,喷气式飞机、制导炸弹、防空导弹、弹道导弹和巡航导弹的雏形都源自德国,还有一大批匪夷所思的方案,这与那个疯狂的党魁有一定关系。虽然这些武器一般不用于对付苏军,相比之下,战争中苏军基本上没有追求过比较新颖的武器。

全民飞机大战中的剧情模式,连续过二关,怎么会显示我使用非法物品呢?还不给结算。

2. 网上说百慕大三角是二十世纪十大科学骗局之一,这是真的吗?谁能给我个有说服力能令我信服的解释

各家观点
  全世界的科学家似乎都不允许百慕大三角的谜继续存在下去。他们运用自己已知的各种知识,去解释发生在百慕大三角的种种怪事。 在各种解释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下面的这几种:   (l)磁场说。在百慕大三角出现的各种奇异事件中,罗盘失灵是最常发生的。这使人把它和地磁异常联系在一起。人们还注意到在百慕大三角海域失事的时间多在阴历月初和月中,这是月球对地球潮汐作用最强的时候。地球的磁场有两个磁极,即地磁南极和地磁北极。但它们的位置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变化中。地磁异常容易造成罗盘失误而使机船迷航。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百慕大三角海域的海底有巨大的磁场,它能造成罗盘和仪表失灵。 1943年,一位名叫袭萨的博士曾在美国海军配合下,做过一次有趣的试验。他们在百慕大三角区架起两台磁力发生机,输以十几倍的磁力,看会出现什么情况。试验一开始,怪事就出现了。船体周围立刻涌起绿色的烟雾,船和人都消失了。试验结束后,船上的人都受到了某种刺激,有些人经治疗恢复正常,有的人却因此而神经失常。事后,袭萨博士却莫名其妙地自杀了。临死前,他说试验出现的情况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有关。他没有留下任何其他论述,以致连试验的本身也成了一个谜。 2)黑洞说。黑洞是指天体中那些晚期恒星所具有的高磁场超密度的聚吸现象。它虽看不见,却能吞噬一切物质。不少学者指出,出现在百慕大三角区机船不留痕迹的失踪事件,颇似宇宙黑洞的现象,但难以解释它何以刹那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3)次声说。 声音产生于物体的振荡。人所能听到的声音之所以有低浑、尖脆之分,这是由于物体不同的振荡频率所致。频率低于20次/秒的声音是人的耳朵听不见的次声。次声虽听不见,却有极强的破坏力。 百慕大海域地形的复杂性,造成了次声的产生及其加剧了次声的强度。波多黎各海岸附近的海底火山爆发、海浪和海温的波动都是产生次声的原因。 (4)水桥说。 据认为百慕大三角区的海底有一般不同于海面潮水涌动流向的潜流。因为,有人在太平洋东南部的圣大杜岛沿海,发现了在百慕大失踪船只的残骸。当然只有这股潜流才能把这船的残骸推到圣大杜岛来;当上下两股潮流发生冲突时,就是海难产生的时候。而海难发生之后,那些船的残骸又被那股潜流拖到远处,这就是为什么在失事现场找不到失事船只的原因了。 (5)晴空湍流说。 晴空湍流是一种极特殊的风。这种风产生于高空,当风速达到一定强度时,便会产生风向的角度改变的现象。这种突如其来的风速方向改变,常常又伴随着次声的出现,这又称”气穴”。航行的飞机碰上它便会激烈震颤。当然严重的时候,飞机就会被它撕得粉碎。可惜,这些仅仅是假说而已,而且,每一种假说只能解释某种现象,而无法彻底解开百幕大之谜。何况,除了飞机和船只无端失踪之外,百慕大海底和海面还有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怪事呢!在本世纪海上发生的神秘事件中,最著名而以最令人费解的,当属发生在百慕大三角的一连串飞机、轮船失踪案。百慕大是一个奇怪的地方。在这里不明不白失事的飞机多达数十架,轮船100多艘,不仅如此,百慕大还出现过许多穿越时间隧道失踪,而又突然出现,且“使人年轻”的传闻。   在全球,当人们一提到百慕大,就会感到毛骨悚然,一个科学团体认为,此处可能有一个巨大的陨石。据研究,约1500年前,有一个巨大的陨石从太空飞来,掉入大西洋。这块大陨石犹如一个大黑洞,具有极大的吸引力,连光线也能吸引进去,何况飞机、轮船。墨西哥半岛上的伯利兹也曾经飞落过一颗陨石,摧毁了地球上万物生灵,其尘埃在地球上空弥漫十年之久。百慕大离伯利兹不远,是否是受双重影响也不得而知。   如果陨石造成百慕大魔鬼三角区的论点成立的话,那么北纬30度一线附近的种种怪异现象是否也可用陨石论的观点来解释呢?   西方著名科学家赫尔比格曾提出过一个令人惊叹的理论,地球在其46亿年的历程中,先后捕获了4颗卫星,即4个月亮。这4个月亮恰好跟地球的4个地质年代相符合,同地球4次大变动相印证。我们今天看到的月球是地球的第四颗卫星,前三颗由于在运行中离地球太近,最后都坠落了。在坠落到地球赤道偏北附近三个地方之前,他们发生了爆炸,摧毁了世界上万物之灵,地球变形了,形成了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三颗月亮落地中心除印度洋以外,其他两颗硕大的月球都是在北纬30度附近,不仅形成了三大洋,其地球内部地核结构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使地球自转和绕太阳公转的轨道均呈倾斜。   但也有人认为,地球运转轨道呈斜形是面积217.56万平方米的格陵兰岛亿万冰雪融化导致地球失去重心所造成。还有人认为,地球运行呈斜形(往西北方倾斜)并非上述两大原因所致,而是地球的卫星——月亮在起作用。因为月亮始终是绕地球转的,地球被月亮牵制住了。众说纷纭,但这些说法与神秘的北纬30度主题都离得较远。   据说自从1945年以来,在这片海域已有数以百计的飞机和船只神秘的无故失踪。失踪事件之多,使世人无法相信其尽属偶然。而该地区无法解释的船只或飞机失踪事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6)可燃冰说。最近,英国地质学家,利兹大学的克雷奈尔教授提出了新观点,他认为:造成百慕大海  百慕大
域经常出现沉船或坠机事件的元凶是海底产生的巨大的沼气泡。在百慕大海底地层下面发现了一种由冰冻的水和沼气混合而成的结晶体,通常称为可燃冰。当海底发生猛烈的地震活动时被埋在地下的块状晶体被翻了出来,因外界压力减轻,便会迅速汽化。大量的气泡上升到水面,使海水密度降低,失去原来所具有的浮力。恰逢此时经过这里的船只,就会像石头一样沉入海底。如果此时正好有飞机经过,当沼气遇到灼热的飞机发动机,无疑会立即燃烧爆炸,荡然无存。   观点概括   到目前为止,对“百慕大魔鬼三角”的解释可归纳为如下几类:一类认为,这些失踪是由于超自然的原因造成的,联想到是否是外星人的飞碟在作怪。第二类则认为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如地磁异常、洋底空洞、甚至还有人提出泡沫说、晴空湍流说、水桥说、黑洞说等等的看法,用一些奇异自然现象来解释“百慕大魔鬼三角”。
相反观点
  与此相反,有些人认为这些奇特的失踪现象彼此间并无联系,因而也就否定百慕大魔鬼三角的存在。百慕大这层神秘的面纱是否已经揭开,尚待后人的研究验证。
编辑本段真实案例
  失踪的飞机群   第19飞行中队由5架“复仇者”(Avenger)鱼雷轰炸机和14名飞行员(包括5名驾驶员,其他为无线电员和枪炮手)组成。其中四驾飞机由学生飞行员驾驶,第五架飞机的驾驶员是负责训练这些学生的中队长查尔斯·泰勒(CharlesTaylor)上尉。在1945年12月5日下午2点,这五架飞机从佛罗里达的劳德代尔(Ft. Lauderdale)海军航空基地起飞进行飞行训练,既定航线是从佛罗里达半岛向东飞越大西洋抵达巴哈马群岛上空,然后折回劳德代尔堡,全程约300英里,飞机上携带的汽油足够飞行6个小时。在下午4点,基地接到了泰勒发来的遇到麻烦的信号。这时飞机已到达了巴哈马群岛的上空,但是并未按原定的向南、向西折回,而是继续向北、向东飞行,离开大陆越来越远,向大西洋深海飞去。基地收到的最后一次通讯是7点过后不久,那时飞机还有一小时的燃料,但很显然仍然继续向大西洋深处飞去,直到汽油耗完沉落海底。飞行员可能试图在海面迫降,但在黑暗之中失败而遇难。援救人员未能发现飞机的残骸和尸体,显然它们都已沉入了大海深处。“复仇者”绰号“铁鸟”,空机重达14000磅,一旦掉到海面上就很快沉落海底。但是这次悲剧并没有结束,在当天晚上7点27分,两架“水手”海上飞机(Martin Mariner)起飞前去救援,其中的一架在升空23分钟后发生爆炸,机上13名乘员全部遇难。“水手”海上飞机有容易漏油的毛病,绰号“飞行油箱”,如果有乘员吸烟或因别的原因出现火花,就可能发生爆炸而出事。“甘斯·米尔斯”号(SS Gaines Mills)的海员目睹了这架飞机的爆炸经过,并发现了掉到海面上的残骸。   BBC纪录片(百慕大三角洲之谜)中是在海域找到了飞机的残骸。   随后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包括库舍)的调查结果,都认为泰勒上尉必须为第19飞行中队的失踪承担主要责任。泰勒并不是一名优秀的飞行员,而以马虎著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曾经两次因为在海上迷航而不得不弃机跳伞而获救(泰勒还被迫在海上第三次弃机跳伞,不过那一次不是他的责任)。在这次飞行训练时,泰勒既忘了带手表又忘了带基本的导航仪器。在飞行中,他报告他的飞机上的罗盘失灵,但是相信自己能够根据目测继续带领飞行,声称无需帮助。在4点45分时,基地发现泰勒显然已迷失了方向,要求他把指挥权交给跟随的飞机,但是泰勒显然没有这么做。从通话记录可知,泰勒一直在率领飞行中队向错误的方向航行,迟至6点时,泰勒还在命令飞行中队向东飞行,而至少有两名学生飞行员认为应该向西飞行,但是由于军中的纪律,他们不得不跟随泰勒飞向深渊。基地反复地要求泰勒改用更可靠的紧急频道通讯,而泰勒也拒绝这样做。因此这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人为错误导致,其次天气也不佳。尽管在第19飞行中队刚起飞时,天气情况良好,但很快就变得恶劣。救援飞机报告遇到强烈的气流和危险的飞行条件,当时在该海域的船只报告风暴和巨浪。一位迷航而又刚愎自用的中队长带着没有经验的学生飞行员在恶劣的天气中夜里飞行,遇难几乎是无法避免的,并没有任何神秘之处。   但是泰勒的亲属对这个调查结果不满。他们向美国海军高层上诉。在40年代末,美国海军最高当局满足了泰勒亲属的要求,把事故原因归咎于坏天气和“未知因素”。“未知因素”激发了人们的想象能力。第19飞行中队的失事成了“百慕大魔鬼三角”中最为人津津乐道的神秘故事,在传播中又被有意无意地添油加醋,于是恶劣的气候被说成“当时天气很好”(见赵俊涛《百慕大:死亡三角》,下同),一次对学生飞行员的训练飞行被说成“参加训练的14名飞行员也都是有经验的老手”,泰勒拒绝使用紧急通讯频道被说成“无线电联络受到干扰”,那架升空后不久就爆炸的“水手”救援飞机被说成“与基地保持一段联系后也失踪了”,好像也很神秘,而实际上那只是当天出动的众多救援飞机中的一架而已。   这件事被添油加醋再披露之后,百慕大海域出了名。随着人们对这片海域的关注,不可思议的飞机失踪事件,就显得越发令人感到恐怖——   1948年12月27日22点30分,一架 DC—3型大型民航班机,从旧金山机场起飞,途经百慕大海域上空,地面指挥塔曾听到机长惊诧的话声:“这是怎么回事?都在唱圣诞歌哪?”谁也没有想到这句话里所包涵的意味是什么。   28日凌晨4点30分,班机还向机场发过电讯—— “接近机场,灯光可见,准备降落。”机场做好接受着陆的各项准备。   可是这架DC—3型班机始终没在机场降落。它在降落前就消失了,机组人员和全部乘客无一生还。   飞机一分钟前还与机场保持着正常联系,这次失踪仿佛是在一瞬间之内发生的。就像天空破了个洞,飞机一下掉进洞里,无声无息了。   航海者的墓地   百慕大三角究竟是一片什么样的海域呢?我们从最早扬帆驶过这片海域的哥伦布的见闻中,也许能窥见300年前这片海域的若干情况。   1502年,哥伦布第四次度过美洲时,曾途经百慕大三角。   这天,哥伦布伫立船头,但见晴空万里,海面平静。突然间,狂风骤起,天昏地暗,几十米高的巨浪像墙一样向船队扑来。   水手们齐心协力试图调转航向,但船上所有的导航仪器全部失灵,磁罗盘上的指针不是指着正北方向,而是指向西北方向,偏离6度。船失控了,任随风浪推打。   哥伦布是幸运的,经过几天几夜颠簸,船总算没有沉没。令他奇怪的是,这场从天而降的风暴竟嘎然而止了,风浪说结束就结束,马上就风平浪静了。   哥伦布把这一切详细地写在他的航海日记里。他在给西班牙国王的信中,也谈到这次难忘的经历——   当时,浪涛翻滚,一连八九天时间,我们看不到太阳和星辰……我这辈子见过各种风暴,可是从来没遇到过时间这么长,这么狂烈的风暴。   问题在于哥伦布活过来了,他的经历至少属于那些尚可解释的遭遇。那么,那些没能活过来的人,他们的遭遇呢?当然,那是一种不可解释的、谁也没看到的经历——   1840年8月,一艘法国帆船“洛查理”号正在百慕大海面航行。这艘船扯着帆,而且风帆饱满,说明它在平静地航行着。令人感到迷惑的是,它好像在没有目标似地随风漂浮。人们感到奇怪,便划船靠上去。他们发现船上静悄悄的。上船后才发现,船上空无一人,但货舱里装着的绸缎等货物完整无损,水果仍很新鲜,也没人碰过。然而,为什么船上的水手都跑光了呢?没有人能够解答,船上唯一健在的生物,就是一只饿得半死的金丝鸟,可惜它不能说话。   到底船上发生了什么,没人知道,但谁都明白船上肯定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1872年,这一带海面又发生了一件怪事。   一艘双桅船“玛丽亚·采列斯特”号,在亚速尔群岛以西100海里的地方漂浮。当它被人们发现时,船上也是空无一人,而且船舱的餐桌上还摆着美味佳肴,茶杯里还盛着没喝完的咖啡和水。壁上的挂钟正常地走动,缝纫机台板上还放着装着机油的小瓶子。这一切除了说明这艘船没有遇到风浪之外,丝毫不能解释它的主人为何弃船而去。   1944年,古巴籍的货船“鲁比康”号在同一海域同样出现人去船空的奇案。当人们登上这艘漂浮不定的船时,只有一只狗孤独地躺在甲板上。   1963年,美国籍油轮“玛林·凯思”号穿过这片海域,航行的第2天,船上的报务员还向岸上通报说:“航行正常,位置北纬26度4分,西经73度。”但这是“玛林·凯思”号传给世界的最后讯息,它从此失踪了。谁也无法想象这样一艘装有现代化导航和通讯设备的油轮,竟然连一点油花都没留下,就从这片海域上失踪了。   美国籍货轮“独眼”号是一艘长达542英尺、拥有309名水手的巨型货轮。1918年3月,它在巴西装满锰矿砂,返回弗吉尼亚的诺福克的途中失踪了。当时天气很好,不存在风浪掀翻船只的可能。有人推测说当时正值战争期间,“独眼”号很可能遭德军潜艇的袭击。可是战后人们查阅了德国海军的战时记录,发现当时没有一艘德国潜艇在“独眼”号航线上出现过。如此庞大的一条巨轮,又有无线电通讯设备,它怎么连个“SOS”的信号都没发出就失踪了呢?   1935年8月,意大利籍的货轮“莱克斯”号的水手们,亲眼看到美国籍纵帆船“拉达荷马”号被海浪渐渐吞没,他们奋不顾身地从海上救起了“拉达荷马”号溺水的水手。但5天之后,“莱克斯”号的水手却惊讶地发现,“拉达荷马”竟然漂浮在海上。这并不是幻觉,因为“莱克斯”号上的水手,连同被他们救起的“拉达荷马”号上的水手,一同登上了“拉达荷马”号纵帆船。   一艘已经沉没了的船,怎么可能又重新漂游海上呢?人们无从解释。   究竟谁在这里作怪   既然这里出现如此众多的奇异事件,那么,人们当然要问究竟是什么在这里捣鬼?   1951年10月,一艘巴西的军舰在亚洛尔群岛西南方向的海面上航行,后来船和水兵一起神秘失踪了。次日,巴西方面派出飞机和舰船前往找寻,一架水上飞机在海面上搜寻时发现,海面下有一个庞大的黑色物体在飞速前进,而且速度快得惊人。这说明这绝非海底生物,同时庞大的体积又说明,它又非水中的鱼类。在这天夜里和次日凌晨,有人在这一海域看见了一种奇异的极其明亮的光,但谁也无法说清这奇异的物体和奇异的光芒从何而来。   从这片魔鬼三角海域侥幸逃脱出来的人,他们的回忆也许能给我们提供一点线索。   美国海难救助公司一船长说,他有一次从波多黎各返回佛罗里达,途中船上罗盘的指针突然猛烈摆动,虽然柴油机仍在运转,但毫无功率。海浪从四面八方朝船扑来,看不到水平线,船的四面都是浓浓的大雾。他急忙命令轮机手全速前进,终于冲出大雾。奇怪的是这大雾以外的海面浪并不大,也没有雾。水手们都说,这辈子从未见过这种怪事。   1972年9月,美国籍货轮“噩梦”号航经百慕大三角海域时,突然船上所有的灯都暗了下来,罗盘也失灵了。水手们感到事情不妙,赶紧根据陆地的灯光定向,把船朝西驶去。航行片刻,他们发现船原本是向北行驶,但无论如何他们也纠正不了航向。这时候,天空出现一个庞大的黑色物体,遮住了星星。一道亮光射进这个物体。不久,它又不见了,船也恢复了正常航行。   天空中这个黑色物体和前面说到的水下的那个黑色物体有无联系?或者说,它们是否为同一物体?没有人能够回答。人们只能说:这是耐人寻味的。     百慕大的三角洲
显然,这里存在着一股神秘而强大的、看不见的力量。   1977年2月,一架私人水上飞机掠过百慕大三角海域,飞机上的几位朋友正在吃饭,突然发现盘子里的刀叉都变弯了。当时罗盘指针偏转了几十度,他们加速逃离这个可怕的航区。返航后他们发现,录音机磁带里录下了强烈的海的噪音。   海,怎么能发出噪音呢?   一位老飞行员说了件怪事。一次,他在百慕大三角海域7000米高空做夜间飞行。起初,一切正常。忽然他发现机翼两侧光芒闪闪,他以为是机舱玻璃反光,但反光不可能这么强烈,强光刺得他睁不开眼,连仪表也看不清楚,而飞机亮得像个透明的玻璃物体。他抬起头,觉得天空亮得连星星都看不见了。他赶紧关闭自动操纵杆,改用手操纵着飞机飞行。几分钟后,亮光渐渐消失,一切恢复正常。   夜空中的亮光从何发射而来?老飞行员答不上来,相信你也答不出来。   失踪者再现之谜   “时空无时不在,无处不在。”这是一个哲学命题,也是人们通常最普遍的认识误区之一。根据科学家们判定:在通古斯陨石坠落的地区、核武器实验地区、切尔诺贝利原子能发电站附近以及其他有死亡威胁的地方,即使最精确的表也会不准。有时发生的某种不可思议的事,好像“时间断裂”一样……神奇的海洋上,似乎也时时向人们展示着时间断裂。   (1)海风号失踪八年再现   1981年8月,一艘名叫海风号的英国游船在“魔鬼三角”——百慕大海区突然失踪,当时船上六人骤然不见了踪影。   不料,时过八年,这艘船在百慕大原海区又奇迹般地出现了!船上六人安然无恙。   这六个人共同的特点就是当时已失去了感觉,对已逝去的八年时光他们毫无觉察,并以为仅仅是过了一霎间。当调查人员反复告诉他们已经过去了八年,最后他们才勉强接受这个事实,当问他。

3. 我在参加一个辩论会,我方关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请问大家能提供点好的论点吗?

如果是我们生命垂危、意识模糊,医生要对我们进行安乐死,我们的亲人会愿意吗?将心比心,只要还有一线生机,谁都不能放弃! 
  
    坚持下去就有希望!很多人选择安乐死,就是因为感到现实的绝望。然而,只要我心不死,生命就终会有所转机。 
  
    很少听说有人在战场上自杀,也许正是因为战士们见多了生命的毁灭,比谁都更懂得珍惜。在选择安乐死之前,请想想我们面对的问题是否真的比战场还残酷! 
  
    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谁忍心让白发苍苍的他们看着自己的孩子逝去?即使有万分之一的希望,也要投入全部力量努力活下来,为了咱爸咱妈。 
 
    植物人也好,绝症加身也好,只要还有一丝呼吸,就让身边的人感到希望的存在,就像黑暗中微弱的烛光一样。别熄灭我们心中的烛光。 
  
   街上有多少乞丐连四肢都没有!有多少人和癌症抗争了大半生!我不言败,不去想如何死亡,只想如何走好漫漫人生路。 

  比死亡更可怕的,是放弃生存的权利。哀莫大于心死,一个心灵死亡的人,才是最可悲的。 
 
  选择安乐死,是死亡战胜了勇气;选择坚强面对,是勇气战胜了死亡。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史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从最初盲目畏惧死亡发展到消极平静地接受死亡,最后发展到积极主动地规范死亡,人类对死亡这一自然法则的心理轨迹,反映了人类对生命价值理解的升华和对生命保护力度的加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要做的不是是否接受死亡,而是如何接受。“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然而安乐死毕竟是一个涉及到医学、伦理、道德、法律、社会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20世纪30年代起,西方国家就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由此引发了应否合法化的大论战。 

荷兰是对安乐死实行合法化的先行国家,在荷兰每年有4000人死于所谓“合法化死亡”。但是现在有许多老年人担心他们在医院会被医生“杀死”. 

荷兰法律规定,实施安乐死有3个前提条件:医生必须首先确认病人正在经受着“难以忍受的持续痛苦”,且当代医疗手段根本无法解除这种痛苦;医生必须采取过一切可能的治疗方法,但均宣告无效;医生必须向患者本人求证其自愿实施安乐死,而不得有任何胁迫及威逼的情况发生。只有在这3个前提均满足时,安乐死才算合法。但是,据从医27年之久的凡•沙朗医生估计,目前荷兰仍至少有一半医生秘密为病人实施安乐死。他分析说,由于报告病例的手续太过繁琐,一些医生宁愿违规操作,在不满足法定前提的情况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 

不少反对者称,即使能满足法律规定的上述3个条件,考虑到重症患者的神智往往并不清醒,他们的亲属可能会出于减轻病人痛苦的角度,催促医生实施安乐死,结果一些完全有可能被救治的病人因此而“非意愿死亡”。另外,医生也可能给未能救活病人找到“合法解释”。他们还称,按照现有法律,只要现行技术无力回天,医生就可以劝说病人放弃治疗、自动“走上绝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医疗技术发展停滞不前。正如一位反对者所言:“杀死一个生命并不等于治疗。”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人身权法论》作者杨立新:安乐死是变相侵害生命权 : 
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


三、反对安乐死的几种观点

  ⑴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因此,一切中止生命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胡佛兰德氏医德十二箴中规定“即使病入膏肓无药就治时,你还应该维持他的生命,为解除当时的痛苦来尽你的义务,如果放弃,就意味着不人道。”“要争取延长他的生命,哪怕是很短的时间,这是作为一个医生的应有体现。”医学之父希波拉底也有过类似论述: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予他人,并不作该项指导,虽有人请求亦不为之。⑺这种“延命至上”的观念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统治着医学领域,我们应当看到,这种价值目标是与当时不发达的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在那种恶劣的生活条件下,能够活下去成为了绝大多数人生活的最基本的也是唯一的目标,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命的认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生物学上的存活状态,而是侧重于更本质的内容方面。人们对此的认识经历了三个阶段:⒈生命神圣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延命至上论,至今为许多人奉为真理。⒉生命质量论“主张人类应具有较高的生命质量。当人类社会所拥有的资源与漏洞”。⑻这种观点明显存在漏洞。如何来衡量一个生物体的质量?是以其的脑力质量还是以其的体力质量?还是以社会对他们的评价来作为该个体的质量标准?这很难把握,于是出现了生命价值论,“生命的价值不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的衡量根据某一生命自身的体力和智力质量及某一生命对个人对社会的意义的两个因素进行,前者是生命价值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决定某一生命的内在价值,后者是生命价值判断的目的和归宿,决定生命的外在价值。只有当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统一于某一生命体时,该生命才是有意义的。而一个不治之症患者由于其自身身体和智力力量的低下,使其生命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处于一种极为微笑甚至没有的状态中,维持这种生命已没有太大的社会价值。只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而采取一定的方式结束这种低质量生命使符合生命价值理论的。”⑼从生命质量论到生命价值论并未经历像生命神圣论至生命质量论那种本质性的变化。生命价值论只不过是将抽象的质量标准具体化为内在的和外在的价值标准而已,但仅是这种变化,就足以重新构建人们对生命观念的理解。进而给传统的医学目标带来了巨大冲击。1946年,西格里斯曾 指出“医学的主要目标是保持个体与环境的调适使之成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或者当他们因为病患而脱离社会使之重新调适,在与疾病作斗争中,医生每天应用自然科学方法,但是为了实现一个社会目标。”⑽这种新的以注重病人的社会公益价值为标准的医学模式直接为安乐死的实行奠定了基础。1970年,医生萨基利向佛罗里达州议会提出一项立法建议“任何人遵循与法律对执行遗嘱所要求的同样程序,可执行一项文件。文件指使他有尊严的死去的权利,并且他的生命不应延长到超过有意义的存在”。这里所说的有意义就是我们所说的有质量。不过萨基利先生若是总统,定是比鲍威尔还鲍威尔的强硬派。注意他使用的是“不应”这个词。即认为如果判定一个人是植物人了。那么他就不应该,哪怕是以一个“物”的形式活在世上。其实如果他已脑死亡。就没有任何意识,本人感受不到任何痛苦的存在。这时根据安乐死的实施要件,只有经过其家属同意,医生才能对其进行安乐死,如果家属不同意呢?明知他不会醒来,但还是抱着并不存在的希望。即使在外人眼里已是一个物,但仍能给其家人带来安慰,我认为也是未尝不可的。故生命的价值离不开活着的存在状态,也离不开生命的质量,我们从来没有否认过哪一方的存在。关键是在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情况下舍谁取谁的问题。既然两者在不同时期都可能成为重点,那么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就要改一改。不是说它错了,而是说它不全面。其原因不仅在于前面论述过的新的医学模式导致的医学目标及价值观念的转移,还在于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白医天使”是患者赠给医师的美誉,但不要以为自己就是神派来的使者。对病人拥有管辖的权利,无视他们的意志,作出种种延长生命的行为。无怪乎森村诚一说:“这是蒙上了医学面具的惩罚”。我在这里不得不指出的一点就是中国有很多医生没有摆正自己的心态,不明白自己与病人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谁都可以在医院中看到板着个脸天天质问这个质问那个的医生,真不明白他们有什么好板的。他们应当明白,病人缴了费,就应得到满意的服务。当病人要你救他的命时,你就全力以赴地救。当病人要你替他治伤时,你就全心全意地替他疗伤,当病人难以忍受决定安乐死时,你就依他的意愿帮他解除痛苦。我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妥当的解释。

  ⒉没有永远根治不了的疾病。这种观点在前面以有论述,由于在时间上的模糊界限,使其难于把握。

  ⒊刑法保护一切人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刑法上故意杀人罪未排除安乐死。这三句话每句都对。但有些人强加它们与安乐死违法性的因果联系就不对了。首先,我国也从未规定过安乐死就是犯罪,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怎能说安乐死就是犯罪,而且还是故意杀人这一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其次,不错,刑法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这决不意味着刑法可以代替公民行使他们的生命权。决定权始终都掌握在公民手中。刑法所能作的只是肯定这种决定权并且通过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来表示对这种决定权的尊重。安乐死没有涉及到生命权的问题,只是死亡方式的问题,和刑法有没有关系,尚待商榷。(如果安乐死不违法,自然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但与故意杀人何干?

  附加观点:有些人虽然承认消极安乐死,但却反对积极安乐死。其一,积极安乐死可能让人从心理上觉得难以接受。其二,从表面上看来,积极安乐死似乎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如医生给一名病危病人注射剧毒药物,那么引起死亡的就是这次注射,而不是癌症。对于这一点,我们似乎仅凭简单的类比论证就可降其推翻。因为对于消极安乐死来说,我们同样可以说导致他死亡的原因不是癌症,而是医生的终止治疗。可见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无本质的不同,不同的只是手段。“如果死亡是预期的目标或目的,那么审慎的不采取行动与审慎的采取行动在道义上看来并无二致,技术上虽有直接与间接的安乐死之分,但从理论立场上看是一回事。”⑾至于前面所说的心理可能难以接受。虽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但通过法律对积极安乐死的确认,相信人们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熟悉是会接受它的。故正如萨基尔所说:“只要符合病人的利益,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都应被允许。”⑿


首先,我要澄清三个概念。第一个,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因此我们要明确“非犯罪化”与“合法化”的区别。第二个,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讨论。第三个,我们讨论的主体应该是中国。否则,我们的辩论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偏离了方向。
我们先给出合法化和非犯罪化的定义。
合法化是指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把过去认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给予正式的法律认可或法律保障,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安排甚至是一种制度创新,体现了官方对某一事物的肯定的积极的态度。
非犯罪化的内涵较为丰富,可以分为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两大类。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尽管刑罚制度的正式规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刑事司法制度对特定情况下特定行为减少其反应活动的现象;而法律上的非犯罪化意味着对过去曾经受到刑法干预的行为的刑法评价发生正式改变。
在上述条件下,我们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伦理学上有其矛盾性。(也就是必要性的问题)
第二,安乐死的合法化与中国国情相矛盾。(也就是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第一点。
人们主要支持安乐死的理由有三个:有利于解除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有利于减除患者亲属不堪的身心重负;有利于社会有限的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但这三条理由并非处于同等地位。尊重个人在安乐死上的自主自决权是第一位的,没有个人的自主、自决,另两条理由就很难作为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依据。
所以我们主要讨论第一个问题。
首先是安乐死对象问题。对象是“濒死者”,即可能趋于死亡而尚未死亡的患者。正是由于这种濒死状态十分难以把握,医者才很难轻易地下结论并把这些对象从生推向死。正如一些资深的临床医生所言:当需要对病人做出病情不可逆转的判断时,是非常困难或是非常危险的:在重危病人的抢救中,不要轻言无望,不要轻易放弃抢救。这是由于生命的复杂性,是不能凭借“丰富的经验”而完全洞悉的。
另外,解脱痛苦也值得推敲。
从要求安乐死的当事者来说,他要求提早结束自己的生命绝不是为自主而自主或活得不耐烦了,其中必定有其内在的或深刻的原因。一旦能帮助他们解开心中的结或解除这背后的困境,有谁还会去随意选择早死这种方式?
患者的痛苦通常是肉体与精神两者交缠在一起的。要求安乐死者,谁知道他究竟出于肉体的痛苦还是另有内心深处的隐痛?哈佛大学医学院的伊曼纽尔曾指出:大量的研究表明,寻求安乐死的病人大多不是因无法忍受的疼痛,而是出于心理上的因素——抑郁,而提出安乐死要求的。他经过对癌症患者的调查发现,有疼痛感的病人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更大。他还举出了许多其他的调查结果,得出的结论是:抑郁、绝望和焦虑等类似因素,是病人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原因。考虑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是要给忍受极度生理痛苦的病人以解脱,但这些病人实际上往往并不是提出安乐死要求的病人。
安乐死的合法化,不是鼓励他们(尤其是濒死的人)积极地看待死亡、坚强的与病魔抗争,而是肯定他们消极选择早死亡的行为。这还有什么人道主义可言呢?法律的精神也何在呢?
第二点,安乐死的合法化,与中国国情有着极大地矛盾。
一、极大的贫富差距与医疗体制不完善。
在中国,广义上的“安乐死”已广泛存在,特别是在贫困地区,为什么呢?因为经济不发达,治不起病,人们得了癌症只能等死,甚至巴不得早死。因为这个病人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如果安乐死一但合法化,那么这里的人们自愿选择安乐死,就不会出于难以承受病痛而选择死亡,更多是出于经济原因选择死亡。这时的自愿也就变了味。
二、法律上的矛盾
安乐死在法律理论上有其矛盾性。一个原因就是安乐死问题在刑法理论中产生的矛盾,即本质上不是犯罪行为,而从认定手段上来讲又属于犯罪行为。
另外对于生存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根据此条规定,死亡的权利实际上是对生存权利的剥夺。所以目前来看,安乐死权是与宪法精神相矛盾的。
三、医疗科技水平和研究能力有限,死亡标准和安乐死判断标准难以确定。
四、安乐死合法化,不仅与中国传统价值观中“孝”的观念相左,佛教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观念相悖,还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革命乐观精神相违背。
五、安乐死易成为“合法杀人”的工具,成为亲属为自己牟利的手段。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个现象:德国格丁根大学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该校的研究人员对荷兰7000起安乐死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这些安乐死患者当中,不少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医师和家属配合,背着患者傲出了对其实施安乐死的决定.这种“非情愿的安乐死”比例高达4l%,更值得关注的是,这41%的患者中,有ll%在死前仍神志清醒,完全有能力自主做出选择。这种做法导致一些老年患者对为其治病的医生,甚至自己的家属越来越不信任,担心自己有朝一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为逃避这种可能性,老人和患者开始向周边国家“逃亡”.调查显示,荷兰老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始于2002年下半年,随后几个月这种“逃亡”现象不断增加。
六、极易造成医学上的懈怠及人道主义的滑坡。
比如,家人暗示病人“应该”走了,医生也完全可以运用他们专业上的权威影响患者对其未来看法。病人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既不利于疾病的治疗,也有悖于“救死扶伤是医生天职”的道德观念,更不利于医学的发展。
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上面来看,安乐死合法化不符合我国国情,所以不适合立法。
综上所述,安乐死在伦理学上就有其深刻的的矛盾性,实际情况中又与中国国情有极大的矛盾性,因而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在参加一个辩论会,我方关点是安乐死不应该合法。请问大家能提供点好的论点吗?

4. 我打算写一篇法律方面的论文,题目是”过错离婚研究”,谁能帮忙出点主意或者列一个提纲?谢谢了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出发,讨论了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必要性,把离婚中的损害区分为离因之精神损害和离婚之精神损害,重点研究了离婚之损害的法律继受、权利义务主体、请求权的让与与继承、赔偿原则及适用范围等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 离因之精神损害 离婚之精神损害


千百年来,婚姻的基础都建筑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之上,只是到了上世纪爱情才成了婚姻的基础。但婚姻中情感因素的加入以及过于浪漫的情感追求,反而增加了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另外,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兴起,使人们生活的环境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根据李银河在北京市作过的一个随机抽样调查,有过婚外性行为的人的比例相当高,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态度是非常严厉的。[1]因此,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理由也越来越多样化,酗酒、遗弃、缺乏感情、性生活不和谐、彼此厌倦及一系列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差异都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西方有学者根据不同的离婚理由和离婚目的将离婚区分为良性离婚和非良性离婚,[2]但无论是良性离婚还是非良性离婚,只要给相对方造成损害,我们就应当考虑从制度上给予救济。尤其在非良性离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是由于一方的重大过错甚至是违法行为而导致破裂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往往忍受巨大痛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从而,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成为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却未对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中也无相应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则更无从寻求救济。虽我国法学界有学者曾提及我国应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但对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专门研究的论文尚不多见,因此,在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已形成专家稿草案、制定民法典已被提上日程、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越来越高之际,笔者不揣浅陋,试就此问题撰文研究,希望能有一定实际意义。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

早在罗马法发展的法典编纂时期,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我国学者认为,所谓凌辱(injuria),涵义很广,不仅是对个人的自由、名誉身份和人格等加以侮辱就构成,举凡伤害凌辱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的行为,都包括在内。后来裁判官允许被害人提起“损害之诉”,自定赔偿数额。到帝政时代,损害赔偿的请求额,完全由裁判官视损害的性质、受害的部位、加害的情节及被害人的身份等斟酌定之。[3]

近代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是沿着两条并行的路线发展的。一条路线是沿袭罗马法的侵辱估价之诉的做法,建立对民事主体精神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另一条路线是对物质性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在罗马法以后,开始出现赔偿因侵害身体、健康、生命权非财产损失的方法,即人身损害的抚慰金制度。[4]

现代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和发展是在20世纪。早在制定《瑞士民法典》时(1907年公布,1911年施行),就有精神损害赔偿肯定与否的争论。报界因深恐报道自由受到限制,增加讼累。德国一些学者亦警告精神损害将使人格商品化,因而采用限定主义,仅限于姓名权等几项权利损害可请求赔偿。限定主义,是大陆法系之初的基本主义。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判例确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种类逐渐增多,实为非限定主义。[5]非限定主义,现在已成为一种趋势,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分别改采此种主义。精神损害,现已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许多方面,财产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也可以请求物质赔偿。[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精神损害是相对于物质损害而言的,它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权利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的情绪。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遭受损害。[7]亦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限于非财产损害,也包括财产权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同时也不限于精神或肉体痛苦,有时精神权益受损害,受害人尽管未感到痛苦,也可请求赔? �8]笔者进一步认为精神损害不限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痛苦,也包括非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如离婚等。

二、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 从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法律上看,这种变化经历了两个时期:


1、以夫权为标志的一体主义时期,即男女结合后合为一体,夫妻人格相互吸收,但实际是妻的人格为夫吸收,妻子婚后无姓名权和财产权,无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一切受夫的支配,这种模式多为古代法中世纪法所采用。

2、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指男女结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相互间享有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各有财产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为男女法律上的平等。现代各国立法大都采用此种模式。

正是因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人格独立平等的基础上的,夫妻各具有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能力,一方才可能对另一方产生侵权可能,从而受害方才能要求另一方给予损害赔偿。[9]

(二) 从有责离婚主义到破裂离婚主义

随着传统婚姻观念的巨大转变,离婚已不再那么令人难以接受了,当代世界各国离婚法的立法发展趋势也从有责主义发展到破裂主义,对离婚的限制大大减少了。从过错离婚到无过错离婚,社会和法律对离婚的态度越来越宽容。依无过错离婚法的基本要求,只要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不论有无过错,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准离婚。造成婚姻关系破裂一方的任何过错,应该与获准离婚无关;即使配偶一方完全无辜,也不曾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法律仍可背其意愿而强制离婚。这就使配偶一方受到精神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从而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余地。如果婚姻不幸破裂并且无可能挽回,那就应该让那个名存实亡,徒有其表的法律外壳解体,不过要做到最大限度的公平,最小限度的痛苦和烦恼。对于精神权益的损害,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个好的救济手段。

(三)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会导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

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意见表示反对,认为允许损害赔偿会使婚姻趋于商品化,为高价离婚大开方便之门,所以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更合适。但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社会经济及其派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的婚姻关系,婚姻主要是生活与利益的结合。若仅以道德规范来调整婚姻关系显然无法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夫妻关系中有人身人格利益因素,既然民法上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要求损害赔偿没有导致人格商品化,那未,离婚之损害赔偿当然不会导致婚姻的商品化,相反,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10]

三、 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

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保护公民的精神权利是明文规定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评选陷害。”《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又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学者认为,应对此作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定主义解释,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侵权行为。这从法的安定性角度考虑似无不妥,但系以牺牲法的妥当性为代价的。笔者以为,若将法的安定性和妥当性相结合,应将上述条文作扩大解释,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离婚过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涵盖其中。

(二)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看,近年来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0%以上。[11]许多无过错离婚当事人因一方过错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如果不能够得到救济,则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离婚自由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社会生活多元化的趋势,使自由的法律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体现。但婚姻制度的变化也带来一系列问题。

例如,如果一个社会还没有完全工业化并且还不是那么富裕,离婚自由就可能与婚姻制度的养育功能和夫妻的共同投资相互保险功能发生冲突。特别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还有广大的农村,而且城市地区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社会资源都还不足以支撑大量的单亲家庭的出现。就离婚的夫妻双方而言,也有问题。至少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特别是所谓的“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多为中年男子)有了钱,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而女方由于生理原因,往往年老色衰,即使再婚,也往往是同一个年长的男子结婚,更多是照顾了年长的男子。因此,从一个人的社会生活来看,这样的被离异妻子往往可能永久性的失去了“老来伴”。实际上是她当年的保险投资被剥夺了。 此外,许多妻子往往放弃了个人的努力来养育子女、承担家务,以自己的方式对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进行了投资,因此丈夫的成就和地位——而不仅是财产——也往往有妻子的功劳。但是离婚时,这些一般都不作为财产分割,而且在技术上也确实难以分割。那么离婚就实际是对每一个妻子的一种无情的掠夺。有经验研究表明,美国无过错离异的妇女在离婚以后生活水平普遍下降,而男子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主要经济后果是被离异妇女和子女的系统性贫寒化”。而另一方面,这种男子的成就、地位、财富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来享用,坐收渔利。这些因素往往对离婚妇女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因此,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调控手段,恰到好处地在保障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保障了“离婚自由”的实现。[12]

四、 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关于离婚之损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亦限于夫妻一方之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例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之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之配偶权等都属于离因损害。而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不同,不具有侵权行为之要件,而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之直接原因。例如由于夫妻一方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虐待他方配偶之直系尊亲属而离婚时,对他方配偶不构成侵权行为,但他方配偶仍得请求损害赔偿。[13]学说上有认为台湾民法 1506条第2款之非财产上损害,包括受害人因离婚所受之精神上痛苦及因他方虐待、遗弃、通奸、重婚等所受之痛苦。

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都能发生精神损害,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两者构成要件不同。离因损害精神赔偿,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如虐待、遗弃、不贞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足以降低社会对受害方已有的评价,侵害了受害方对正常结婚生活的期待感,导致其对将来生活的不安,以及因离婚而丧失对子女的日常监护与共同生活而遭受的感情痛苦等,因而由实施离婚的侵权行为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而它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离婚损害精神赔偿,并非由于引起离婚发生的原因构成侵权行为产生精神损害,而离婚本身即是精神损害赔偿发生的原因,对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则较为妥当。对这种损害,最早规定的是1907年瑞士民法典。以后,1920年北欧诸国的婚姻法,1931年的台湾民法,1941年的法国民法典等都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16条规定:如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决损害赔偿,以补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日本民法典》第151条第2款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其次,法律适用不同。因离因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之规定而为请求,属于财产法上之规定;而因离婚损害而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虽未满足侵权行为之要件,亦得请求赔偿,乃属亲属法上之特殊规定。[14]

笔者以上述区分为基础,提出以下五个问题来重点讨论离婚损害精神赔偿。

(一)对于离婚之精神损害,会不会导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我国法律应如何继受?

配偶一方由于配偶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婚姻关系破裂,而遭受的非财产上损害自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就应当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此确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必要的。当然,法律应设计严格的构成要件以控制滥用:

1、须有违法行为。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即有违法性之存在。违法行为主要指,实施通奸、姘居、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须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发生。即因配偶一方或第三人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部分。

3、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4、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方或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我国法律除在亲属法中规定以上要件外,还可通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给付方式、数额限制等加以调控,以防止其滥用。

(二)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是什么?

在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破裂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配偶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其子女能否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这些问题是不无讨论余地的。

这涉及到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台湾学者林秀雄曾以颇具现代化的康德婚姻理论为基础,探讨了通奸当事人的责任问题。我国学者传统上认为自由婚姻是以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为基础的,而否认婚姻与利益密切相关。但婚姻即使在现代也不可能如理想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仅仅关涉性和情爱,它一直关涉利益及其分配。真正坚持离婚自由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公正界定和侵害离婚双方在婚姻中的投入和累积起来的实在的和预期的利益,并且要能够实际有效地保障这种利益,而不是简单地禁止离婚或对第三者予以惩罚。基于此,笔者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对于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亦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特此阐述。

康德认为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他把婚姻关系分为对人类之物的支配面及人格的支配面,而加以分析。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互相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之“对物权”是得以对抗天下万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亦即近似于物权。其所谓之“对人权”是对于作为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者的请求权,亦即近似于债权。而发生此二权利之基础是双方的自由意思,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契约自由”原则。夫妻基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以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者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原则。林认为,康德的婚姻理论,明白说明了近代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同时将近代民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契约自由与所有权不可侵——导入婚姻关系,确实有其独到之见解。[15]

笔者以为,康德的婚姻理论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本质说明了婚姻具有不可侵性,因而论证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侵害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从理论上说,第三人亦能成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从实践上来看,确实也存在大量第三者插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实存在,有条件地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能起到补偿的作用,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慰抚作用,从而较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平衡功能,也有利于受害方开始新的生活,对维护社会秩序是有积极意义的。至于反对将此立法者常提的第三者难以界定,举证困难等问题乃事实认定问题,不属理论上探讨范畴,故在此不展开论述。

(三)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

一般认为,离婚所生之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即权利之行使与否,专由权利 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16]

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害人为聊慰精神上之痛苦而为之个人的、主观的请求权,因此痛苦之有无及痛苦之程度,须基于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判断。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随之死亡而消逝,因此,此请求权不可让与或继承。德国、法国及瑞士等也都规定被害人如无请求,则不能继承。但一旦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诉者,即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思,则此专属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自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此谓之专属性之解除。

(四)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以请求方无过错为原则?

我国台湾民法第1056条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依此规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上与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两种。财产上之损害赔偿须对方有过失者为限;而精神上之损害赔偿,不仅对方有过失,而且须请求人亦无过失始可。但笔者以为,既然侵害人格权之精神损害赔偿不以相对方无过失为必要,则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亦不应以其无过错为原则,法官可依“过错相抵”原则裁判之。

(五)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适用于协议离婚?

我国台湾民法仅承认判决离婚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日本不论是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都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台湾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协议离婚,而在日本则无此要求。笔者以为,无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均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协议离婚时,若未对损害赔偿作出约定,并不等于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受害之配偶仅有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思表示,就断定其放弃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使其丧失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则未免不公。因此,日本之规定较台湾为优,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协议离婚。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建立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我国应在相关民事立法中予以规定,以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发挥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功能,实现社会之共同进步。


[1]参见 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2] 参见 (美)康斯坦丝·阿荣斯著,陈星等译:《良性离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

[3] 参见 周楠等:《罗马法》第18-19页,转引自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4]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46-247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5]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6]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

[7] 参见 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第252-254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8] 参见 刘士国著:《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第161-162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

[9]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

[10] 参见 马继军著:《试论建立离婚之损害赔偿制度》,载于《妇女研究论丛》,1997年第4期。

[11] 参见 陈苇著:《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6 期。

[12] 参阅 苏力著:《“ 酷(cool)”一点》,载于《读书》,1999年第1期;张贤钰著:《离婚自由与过错责任的法律法律调控》,载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13]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28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

[14] 参见 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第463-465页,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

[15] 参见 (台湾)林秀雄著:《家族法论集(二)》,第179-180页,汉与书局有限公司,1995年。

[16] 参见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Ⅱ》,第268-26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5. 环境保护100个小常识

1、照明用电
注意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灯泡,美国的能源部门估计,单单使用高效节能灯泡代替传统电灯泡,就能避免四亿吨二氧化碳被释放。白天可以干完的事不留着晚上做,洗衣服、写作业在天黑之前做完。早睡早起有利于身体健康,又环保节能。
2、家用电器的节能使用
购买洗衣机、电视机或其他电器时,选择可靠的低耗节能产品。电视、电脑不用时及时切断电源,既节约用电又防止插座短路引发火灾的隐患。不用时关掉饮水机的电源。保持冰箱处于无霜状态。
3、爱惜衣物之道
穿衣以大方、简洁、庄重为美,加少量的时尚即可。相比那些时尚的服饰,传统衣着的保鲜度和耐用性更好。外出时穿的正式服装和家居服分开,回家就换上宽松舒适的家居服,可以延长正装的寿命。

4、节水妙招
淘米水是很好的去污剂,可以留下来洗碗或者浇花。沾了油的锅和盘子要先用用过的餐巾纸擦干净,洗起来既节水省时,又可少用洗涤剂,减少水污染。冲洗衣服时,可以加入少量肥皂粉,因为洗衣粉遇到肥皂会减少很多泡沫,既省水又节约清洗时间。
5、低碳烹调法
尽量节约厨房里的能源。食用油在加热时产生致癌物,并造成油烟污染居室环境。减少煎炒烹炸的菜肴,多煮食蔬菜。不要把饭锅和水壶装得太满,否则煮沸后溢出汤水,既浪费能源,又容易扑灭灶火,引发燃气泄漏。调整火苗的燃烧范围,使其不超过锅底外缘,取得最佳加热效果。如果锅小火大的话,火苗烧在锅底四周只会白白消耗燃气。

环境保护100个小常识

6. 什么叫做"国民经济"?

如何解释国民经济?

7. 巴西说什么语言?位置在哪?有什么习俗?有谁给我介绍一下(加油世界杯)

官方语言: 葡萄牙语 
地理位置:南美洲
习俗:巴西是由欧洲人、非洲人、印第安人、阿拉伯人以及东方人等多种民族组成的国家,但核心是葡萄牙血统的巴西人。另外,由于从西班牙、意大利等南欧国家来的移民,在巴西占压倒的多数,因此,巴西人的习俗和葡萄牙、南欧的习俗非常相似。巴西由于地大物博,居民的行动看来显得悠闲自在,但在教育方面却有严谨的一面,如电影院放映片子分成三级,依照内容而规定观众年龄的限制。在巴西看电影的时候,一定要把护照带上,以便检查。巴西有个规定,要进入私人的土地或住处,必须先获得主人的准许。如果被问了三次而仍不回腔,对方可以举枪射击。巴西幅员辽阔,风景亦侍,外国商务旅游到此,看到牧场一片翠绿,有瞧一瞧的想法,必须按章办事,小心为妙。人们外出开车时一切以行人为优先,因为有些行人,只为自己的方便着想,并不把车子放在眼里。因此,开车的时候千万不能掉以轻心。他们的风俗也颇有趣。如男人喜欢在自己的胸前画一支虎,以表示英勇。或者在胸前画一支箭,表示自己是最好的射手。他们还把一种稀有的“金桦果”视为幸福的象征。另外,巴西的印第安人有一种习俗颇有趣。洗澡和吃饭是他们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若有人到他们家中作客便邀请客人一起跳进河里去洗澡,一次又一次,有的一天要洗上十几次。据说,这是他们对宾客最尊敬的礼节,而且洗澡次数越多,表示对宾客越客气、越尊重。
  在巴西,熟人相见,男士之间互相拥抱,相互拍打后背,以示关系非同一般,女士之间,或女士遇到熟识的男士,则要亲吻面颊,表示亲热。但这种亲吻,不是亲吻嘴唇,而是两人的面颊互贴一下,嘴里还要发出亲吻之声,但嘴不接触脸。恋人见面,方可亲嘴。有时这种贴面礼显得很繁琐,比如几十人相聚,后到的人要依次同在场的每个人贴面颊。即使先到的人已围着桌子坐好了,并正在吃东西,他们也必须站起来,走出去同后到的人行这种贴面礼。在一些社交场合,身份高的女士经常伸出手,让人亲吻。以吻手而代替握手,是表示对妇女的尊重。当然,在巴西也有握手的礼节,这一般在初次见面或在不太熟识的人之间发生。身份较高的人、年长者、主人或妇女和别人见面,一般要先伸出手,身份低的人、年轻人、客人等不能抢先伸手,否则会被认为举止不恭。巴西人同别人相见时很注意自已的仪表、言谈和举止。但是,巴西人与别人见面往往不太守时,约定几点见面,往往要推迟若干分钟。不守时这一毛病,恐怕是拉美国家的一个通病吧。巴西人喜欢在周末或节假日携家人或伴友在餐馆用餐。一般工薪阶层一个月在餐馆吃上两三顿,往往要花去薪水的很大一部分。 
  “Ash Wednesday”是巴西最著名的狂欢节——嘉年华会最后一日。事实上,在该日前后一周,巴西商业活动几乎完全停顿,此期间应避免前往。12月至次年2月为当地“暑假”度假期,其他时间宜往访。巴西的公共假日:1月1日、4月21日、5月1日、9月7日、11月15日、12月25日。此外,1月6日、2月17-18日、6月24日与29日虽然非公共假日,但劳力不足。巴西在9月到次年2月期间为季,全年约90%的降雨量集中在季。

  巴西商人的商务习俗社交礼仪:
  从民族性格来讲巴西人在待人接物上所表现出来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方面,巴西人喜欢直来直去,有什么就说什么。 另一方面,巴西人在人际交往中大都活泼好动,幽默风趣,爱开玩笑。目前,巴西人在社交场合通常都以拥抱或者亲吻作为见面礼节。只有十分正式的活动中,他们才相互握手为礼。除此之外,巴西人还有一些独特的见面礼。其一,握拳礼。其二,贴面礼。其三,沐浴礼。随时记住,你的言谈举止,宜保持温暖友好。无论访政府机关或私人机构,均需事先订约。
  在正式场合,巴西人的穿着十分考究。他们不仅讲究穿戴整齐,而且主张在不同的场合里,人们的着装应当有所区别。在重要的政务、商务活动中,巴西人主张一定要穿西装或套群。在一般的共公场合,男人至少要穿短衬衫、长西裤,女士则最好穿高领带袖的长裙。商务访问时,宜穿保守式样深色西装。随时记住,你的言谈举止,宜保持温暖友好。无论访政府机关或私人机构,均需事先订约。圣保罗的商品粮对守时一事,甚为重视,不可大意。巴西利亚是新型的现代首都,但商业中心仍然是圣保罗市。圣保罗位于巴西高原东南部的马尔山脉大崖壁的人口863万多,是巴西最大的城市,圣保罗首府。东南距外港桑托斯63公里,现为巴西最大的工业中心,集中全国工业生产的一半左右,咖啡、冻肉、糖、棉花等贸易极盛。巴西军火外销位居世界第4位。
  在巴西,以棕色之色,紫色表示悲伤,黄色表示绝望。他们认为人死好比黄叶落下,所以忌讳棕黄色。人们迷信紫色会给人们来悲。另外,还认为深咖啡色会招来不幸。所以,非常讨厌这种色。在巴西,曾有过这样失败的例子,日本向巴西出口的钟表,因在钟表盒上,配有紫色的饰带,由于紫色被认为是不吉利的颜色,因而不受欢迎。在巴西,会话和行文时使用当地语言会更便利和亲切。使用名片应有当地通用文字,商品说明应有当地文字对照。
  巴西人不羞于表露感情,人们在大街上上相见也热烈拥抱,无论男女,见面和分别时都握手。妇女们相见时脸贴脸,用嘴发出接吻时的声音,但嘴不接触脸。
  和巴西商人进行商务谈判时,要准时赴约。如对方迟到,那怕是1-2个小时,也应谅解。像大部分拉美人一样,巴西人对时间和工作的态度比较随便。和巴西人打交道时,主人不提起工作时,你不要抢先谈工作。谈话时要亲热,要离得近近的,但不要有失计策。不管那里天气怎么热,穿深色服装都是适宜的。巴西人特别喜爱孩子,谈话中可以夸奖他的孩子。巴西的男人喜欢笑,但客人避开涉及当地民族玩笑。对当地政治问题最好闭口不谈。
  在巴西人家里做客后的第2天,应托人给女主人送一束鲜花花或一张致谢的便条。鲜花千万不能送紫色的,紫色是死亡的象征。
  巴西商人付款最爱拖 
  巴西进口商喜欢L/C以外的付款方式,在给中国出口商付款时,老客户容易拖延。但对新客户,如采用L/C以外方式付款,则须预收部分定金。 
  与巴西人会晤,最好事先预约。见面时,互相握手,赠送名片。一般名片最好印刷简洁但必须质地较好、刷精美。会晤的最好时间是上午10点至12点或者是下午3点至5点。办事最好效率高点。里约热内卢和圣保罗的商人商人很注重效率,很守时间,但参加一个宴会,最好比约定的时间晚10~15分钟。最好约在办公室会晤而绝对不能约在饭馆或酒吧。会晤时,经常备有咖啡,很甜,味道浓厚,你最好接受。如果是第一次见面,穿着最好保守一点,男士最好穿黑色西服;
  如果是公司的领导人最好穿三件套的西服。女士也宜穿正式的套装,并注意修剪指甲。当会见一组人时,当进入时及离开时,应与每一个人握手。最好不用"你好"或"再见"这样简单的用语。向男士打招呼用他的姓加上先生(葡语为senhor),向女士打招呼则用她的姓加女士(葡语为senhora)。最好在对方称呼你的名字后,你再称呼他们的名字。如果你的合作伙伴写信给你,最好用他/她写信用的文字复信,将你所有的材料翻译成葡语交给他/她,最好不要用西语。将你的资料复印多份,以备分发。巴西的生活节奏很快,但不要急于将谈话内容转向商务题目,最好花几分钟时间谈谈家庭、健康、天气、运动等话题。要保持友好、热情的态度,但不要过于热情。要有耐心,所有人都对宦僚机构的办事效率有意见,但巴西人很会适应这种方式。与离你较近的人交谈,而不要背向任何人,否则显得冷淡。
  巴西商人愿意随着信任和长期关系的发展而保持商务往来。切记,巴西人可能会对想购买公司股票的外国人失去信任。个人关系很重要,如果可能的话,在初次见面时,带上一张你们双方共同认识的人的名片,你也可以找一家中间商,中间商收取一定的费用,他可以帮助你处理从翻译到注册之类的杂事。其作用是无可估量的。初次见面,最好送些小礼物。但必须注意送礼的方式。
  首先,女士应避免送礼给男伙伴,否则容易引起误解;其次,在双方已建立较好的个人关系以后,不应再送商务范畴的礼物;送给孩子的礼物最受赏识和欢迎;送礼最好在商务会谈之后,气氛轻松的时候。吃饭的时候送礼最好;如果你在回国前,询问一下你的巴西伙伴,是否需要带些家乡特产给他们,他们将非常欢迎;最后,不要特别赞赏你的伙伴家里的任何一件东西,否则他们将坚持送给你,而你必须接受。

  巴西饮食文化:
  在饮食方面,巴西因为是欧、亚、非移民荟萃之地;饮食习惯深受到葡萄牙、非洲、意大利、日本和土蓍巴西人的共同影响,所以各地习惯不一,极具地方特方.巴西南部土地肥沃,牧场很多,烤肉就成为当地最常用的大菜.东北地区人们主食是木薯粉和黑豆.其他地区的主食是面、大米和豆类等. 巴西人平常主要吃欧式西餐。因为畜牧业发达,巴西人所吃食物之中肉类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巴西人的主食中,巴西特产黑豆占有一席之地。巴西人喜欢饮咖啡、红茶和葡萄酒。饮食上习惯以吃欧式西菜为主,但有的人也喜欢吃中国菜。巴西人性格开豪放,待人热情而有礼貌。在饮食上,巴西人的特点是以大米为主食,喜欢在油炒饭上,撒上类似马铃薯粉的蕃芋粉,再加上类似花菜豆的豆一起食用。过去,巴西人不喜欢食用菜,自外来移民种植了大量的优质菜后,巴西人的家诞餐桌上变得丰盛起来了。吃鱼在巴西人当中还没有完全普及,通常只是在星期五和复活节时有吃鱼的。然而,他们都喜欢吃虾,不过价钱很贵。在周末愉快的餐中,巴西人喜欢把大块的肉放在火上烤着吃。注意,巴西晚餐时间早则8、9点开始,晚则于午夜12点开始。饮水不安全。只可烧开过的水,或瓶装饮料。
  巴西有名的菜肴有:豆子炖肉是全民大菜,它是用豆子烹煮而成的菜。烤肉为一品国菜,在巴西的每个地方,烤肉是具有巴西的风味菜.坑炖羊肉可称得上是异军突起,其特有的烹制方式和乡村风味风靡全国.人们也有人称它为激情炖肉. 
  还有香辣烤鱼、酸甜烤鳗鱼、烤茄子、烤辣椒等则是巴西流行的新品种,还有烤菠萝、烤苹果、烤玉米、烤香菇、烤哈密瓜等烤素系列,风味各不相同,但每一样都受到女孩子的特别宠爱. 
  巴西人的社交活动里离不开酒,天气热时,点一杯冰凉的啤酒解暑.巴西素称“咖啡王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咖啡消费国之一,也是世界三大咖啡产地之一。咖啡是大多数人喜欢的饮品,喝咖啡也就成了当地人们的习惯.还有马黛茶,不含酒精的饮料当属新鲜水果汁为最佳。巴西人的生活跟咖啡有不解之缘,一天内喝个数十杯咖啡是常见的事。巴西人会见客人时,请客人喝浓咖啡,用很小的杯子一杯一杯地喝。
  在巴西餐馆用餐使用的餐具有刀、叉、勺、盘、杯、碟等。餐具放在即将就餐的客人面前,叉子放在餐盘的左边,刀放在餐盘的右边,勺摆在刀子的右边。刀叉的数目要与菜的道数相同。使用刀叉由外及里。吃面包不使用刀叉,用手掰就可以了。每道菜吃完,侍者将用过的盘子和刀叉撤去,再换上新的餐盘,以供吃下一道菜时使用。用餐时,右手持刀,左手持叉。用刀将盘内的肉等切成小块儿,再用叉把食品放进口内。巴西人也喜欢饮酒,但一般不劝酒,也不灌酒,这与我国的习惯不太相同。正餐过后,侍者端上甜点、水果、咖啡或茶。装有咖啡和茶的杯子是放在小盘子上的,喝过连同小盘一起端起。小盘上还摆放一把小勺,是用来搅拌咖啡和茶的,喝时不能用小勺一勺一勺地喝,而应该把小勺放在盘子边上,左手托着盘,右手端起杯来喝。巴西人招待普通朋友,一般是到餐馆请客,不轻易邀客人到家用餐。只有知已或亲密朋友,才特殊对待,有请进家中做客的资格,这也是给客人的一种最高礼遇。客人应邀出席家宴时,都要带些礼物送给主人,例如鲜花、玩具、书籍等等。在巴西人的家宴上,酒类准备的较多,通常以红、白葡萄酒和碑酒为主,凉菜多为沙拉,主菜则以烤肉为主。饭后备有甜食、水果、咖啡、茶、冰淇淋等。席间,主人一般不劝酒,客人喜欢哪种酒、哪种饮料可随便饮用。
  主要餐厅:巴西利亚主要的中国餐厅有:China;New China(据说这家最好吃);Fon Min;Fon Pin;Fon Shian;Pequim;Ran Gon等.
  闻名遐迩的国菜:烤牛肉---烤牛肉是巴西上层宴客的一品国菜,也是民间最受欢迎的一道菜.烤牛肉不加调料,只在牛肉表面撒点食盐,以免丧失原质香味;炭火一烤,表层油脂渗出,外面焦黄,里面鲜嫩,有一种特有的香味.

巴西人的婚嫁习俗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巴西人的结婚年龄一般为:男子24-26岁,女子19-20岁。婚姻大多是同一阶层的不同家族之间的结合。合法婚姻有两种:一种是在政府登记,另一种是到教堂登记。但有些中产阶级和上层人士为在财产处理上有法可依就要到政府去登记,而出于宗教信仰又要到教堂去登记,从而举行两次婚礼。   在一些偏僻乡村因为一时无法登记结婚而要同居者,必须由双方家长同意方可。等有关神职人员巡视时,再为这些已成婚的夫妇登记,举行集体婚礼。
  根据巴西婚嫁的传统习惯,男女双方结婚,男方无须聘礼,只准备一对戒指,准时到教堂举行婚礼就行了。而女方则要担负结婚时所用的一切费用。如操办婚礼的事务费、教堂的使用费、新房的布置费等。有钱人家的闺女出嫁,除了丰厚的嫁妆外,还要陪嫁楼房住宅。陪嫁的财产越多,越能显示出女方家庭的富有和女儿的尊贵地位。
  男女双方结婚以后,妻子一般不跟丈夫到婆家去住,多数是同自己的父母居住在一起。有的女婿干脆也搬到丈母娘家来住。但女婿要负担生活费。在比较贫穷落后的乡村,婚嫁并不那么讲究。一般都是女方嫁到男方去。聘礼、陪嫁很简便。婚礼也很简单,大都是请喝一些甘蔗酒就行了。
  巴西人很重视少女的童贞。所以家长对少女管教比较严格,一旦女儿发育成熟,便先送进修道院。在巴西虽然妇女多于男子,但没有重男轻女的现象。相反,对妇女极为尊重。妇女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保障,一旦夫妻离婚,大多数男方要按时付给对方生活费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同时女方有权向富有的男方要求平分财产。在法庭上,往往妇女是胜利者。
    同其他拉美国家一样,巴西青年男女有择偶的充分自由。随着社会的发展,巴西人的恋爱观、婚姻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已不大重视形式上的“结合”,而看重双方情感上的一致。“好则合,不好则散”是当前绝大多数巴西青年男女的共同信条。他们宁愿恋爱很长时间,而决不草率成婚。不履行结婚手续而在一起同居的比例在不断上升,同居多年的宣布分手的大有人在,因而非婚生子女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许多麻烦。不少青年妇女带着非婚生子女生活,十分艰难。当然,也有为数不少的情侣,在同居数年之后再覆行结婚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
    不少巴西人的门第观念依然很强,联姻的两个家族同属一个阶层的情况很多,以此加强各自家庭的力量。巴西人很重视少女的清白,这同西方国家的性开放有很大不同。少女在家中受到严格管束,一到成年便被嫁出。有些少女则被送到修道院,以免出现越轨行为。男女青年在结婚前须参加为期两周的婚前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婚后的行为规范、待人处事的原则、婚姻道德以及性卫生等。经过学习通过考核者,可得到合格证书,凭证书方可登记结婚。未获得证书而擅自结婚者,其子女不被法律所承认,上学、继承遗产都可能出现问题。
    按照传统的习惯,结婚的一切开支以及举办婚礼的各项事务,多由女方负责。有些富有的女方家庭,除准备有丰盛的嫁妆外,还陪送新房。新郎则悠闲自得,只需准备一对戒指,到教堂参加婚礼即可。女方嫁到男家后,常接父母同住并负责赡养。有些男人做倒插门女婿,婚后住在女方家。在贫穷偏远地区,男方只需用甘蔗酒作为聘礼,婚礼也很简单。
    巴西绝大多数人信奉天主教。教会对离婚者嗤之以鼻,不准离异者参加圣礼,因此夫妻离异现象很少。如双方坚持离婚,那也得等法庭判决三年后生效,而且巴西人一生只能离一次婚,不允许发生第二次。
    许多巴西人的家庭观念很强,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上下几代人住在一起很普遍。 

巴西礼仪禁忌:
  巴西的风俗习惯与欧洲差不多。巴西人有时较拘礼,有时又十分随和。初见面时,人们以握手为礼,然而亲戚朋友彼此问候,也习惯拥抱、亲颊。不仅如此,就是对完全不相识的陌生人也可以拥抱、亲颊。“社交”礼仪的亲颊,是在两颊各亲一下。男女彼此亲颊问候,女人与女人也习惯如此,然而在大多数社交圈中,黑人彼此不兴这一套,而习惯握手,同时用左手在对方肩上拍一拍。比较亲近的男士彼此习惯拥抱,在对方背上重重拍打。不过,由于社会地位有高低,究竟谁该亲谁,其中有微妙的区别。 
  在巴西人际关系是相当重要的,应邀参加正式宴会或是商业应酬时,最好穿保守的黑色西装.巴西人喜欢跟每一个人握手,交换的名片,姓通常是写在最后.不论任何约会都要事先约定好;圣保罗的商人很注重守时观念;晚宴时间一般在20:00-24:00.每年2-3月所举行为期4天的嘉年华会,其豪华盛大的化妆游行队伍,热闹非凡的森巴舞蹈及音乐,年年都吸引了大批的观光客.孩子们喜欢把鞋子放在屋顶上,等待圣诞老人把礼物送给他们。

巴西传统习俗
    巴西民族勤劳、严肃、认真、自信,充满自豪与乐观,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日益加强,对于无政府主义、好吃懒做、偷摸等不良行为嗤之以鼻,大家都希望能遵守纪律,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对多数巴西人来说,家庭仍是生活中最美好最宝贵的东西。但是,随着人们独立性和妇女地位的提高,家庭也不再是过去意义上的关系纽带。妇女走向社会,独立性增强。过去,人们靠吃利息为生,以在亲属的公司或任何其他部门谋得一个收入丰厚的闲职为荣,中产阶级的家庭主妇也认为最好不出外工作。但现在,社会学家玛丽亚说:“工作成了一个道德问题。不工作会被认为是一件丑事。”现在人们推崇依靠自己的勤奋和努力发家致富,赞扬贫穷的天主教会正在不断失去信徒。勤劳、善良的巴西人自知生活不容易,但他们对前途充满自信和乐观,相信巴西在不远的将来会成为一个世界大国和强国。
  与巴西人打交道时,适于谈论的话题:足球、笑话、趣文等等。不宜向其赠送手帕或刀子。英美人所采用的表示“OK”的手势,在巴西看来是非常下流的。
  巴西人社交习俗总的特点可以用这样几句话来概括:
  巴西友人很质朴,性格爽快善谈吐;心地善良又耿直,幽默风趣不粗鲁;坦率、豪放喜热闹生来能歌又善舞;足球运动嗜成癖,人人酷爱又关注;待人友好又诚挚,热情礼貌世人瞩。
  在生活细节上有如下特点:
  巴西的男人一般都喜欢开玩笑,还习惯拍拍打打地同他人谈话。他们认为这样更能显出相互间的亲近和友好。在巴西,无论男女老幼,人人都酷爱足球运动。恐怕不知道政府官员是谁的人到处可见,若不知道本国足球名星是谁的人极难找到。他们在接受别人送礼时,总习惯当着送礼者的面打开礼品包,然后致以谢意。如果他们到什么地方买了礼品,首先要把原来包装的纸剪掉一点。因为他们认为包装纸是管运气的,不要把别人的好运气带走。
  巴西印第安人区流行着一种奇特的礼节。客人来访第一件事就是请他们洗澡,客人洗的时间越长,就越表示对主人的尊敬。如果主人有急事要谈,主人则赔客人同浴,边洗边谈。他们欢迎来自文明社会的客人仪式很奇特。首先同一个巫师向客人脸上吹气,他们认为这样可以驱散文明人带来的疾病;接着是部落的男人泪流满面的发表演说,他们认为眼泪是对和平使者的欢迎;最后女人用唾液和树叶调制颜料,把客人的脸颊涂成红色或黑色,以表达他们的友好情意。巴西赤道森林里的印第安人有不把自己的名字告诉陌生人的特有习俗。他们认为把自己的名字说出来,会给自己带来损害。
  巴西人很重视亲笔签名。无论写信、便条等,都要郑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以示尊重和礼貌。他们特别喜爱孩子。交谈中尤为喜欢别人夸耀他们的孩子。他们也极珍爱兰花,并将兰花尊为国花。他们认为兰供给是民族一切可贵品德的象征,视大而美的花形象征高瞻远瞩,坚实的花瓣象征坚毅刚强,富于变化的花色象征知难而进和百折不挠。他们偏爱“蝴蝶”。认为蝴蝶有美丽的形象,是一种吉祥之物。
  巴西的纳坚斯第地区女子惯以带帽子表达情感。他们把帽子带的偏右,表示已婚;偏左表示未婚;帽子顶在前额,则表示遇到了不幸之事而心情沮丧。巴西西北的车尼斯族,有“女姓至上”之俗。在那里,男子必须对妻子绝对服从,不得有违抗之意。

巴西说什么语言?位置在哪?有什么习俗?有谁给我介绍一下(加油世界杯)

8. MJ的一生谁给我介绍一下?

  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Michael Joseph Jackson,1958年8月29日-2009年6月25日),是一名在世界各地极具影响力的流行音乐歌手、作曲家、作词家、舞蹈家、演员、导演、唱片制作人、慈善家、时尚引领者,被誉为流行音乐之王(King of Pop)。他的音乐曲风完美地融合了黑人节奏蓝调与白人摇滚的独特的MJ乐风。他魔幻般的舞步更是让无数的明星效仿。因心脏病突发逝世,终年50岁。  迈克尔·约瑟夫·杰克逊(1958年8月29日 - 2009年6月25日),美国音乐家,舞蹈家,和艺人,被誉为流行音乐之王,是流行音乐界历史上最伟大最有影响力的流行音乐家。流行文化的代表性人物,接近半个世纪独特贡献,深深推动并影响流行音乐发展,把流行音乐推向了巅峰。同时作为一名全面的艺术家,杰克逊不仅在音乐方面有着卓越成就,在舞蹈,舞台表演,时尚,都有独特贡献和非凡影响力,被广泛的认为是历史上最伟大艺人之一。
  北京时间2009年6月26日上午5时26分,迈克尔·杰克逊辞世。
  北京时间8月25日凌晨,据国外媒体报道,洛杉矶首席验尸官在休斯顿法庭上公布迈克尔·杰克逊的死因,称其系被注射强力麻醉剂异丙酚而导致死亡,属于他杀。
  一份有关迈克尔·杰克逊死因调查的法庭文件24日上午在休斯敦的哈里斯县地区法院被公开。迈克尔·杰克逊的私人医生穆雷的诊所位于该辖区,7月22日,洛杉矶警方搜查了穆雷的诊所。在这份法庭文件中,洛杉矶县首席验尸官萨斯亚维基斯万伦暗示,通过尸检他得出初步结论,迈克尔.杰克逊死于使用致命剂量的异丙酚。
  在这份搜查令证词中,穆雷告诉警方,他为迈克尔治疗失眠症大约有六周时间,他每天晚上为迈克尔静脉注射50毫克的镇静剂异丙酚。穆雷告诉警方,他担心迈克尔对药物成瘾,所以曾设法让迈克尔戒掉异丙酚,穆雷随后将每天的异丙酚剂量减少到25毫克,并混合其他两种镇静剂氯羟安定和咪唑安定使用。6月23日,也就是迈克尔逝世前两天,穆雷声称,他为迈克尔只使用了氯羟安定和咪唑安定,停掉了异丙酚。
  穆雷在这份法庭文件中详细陈述了迈克尔去世当天的用药过程。他说,25日凌晨,他试图为饱受失眠之苦的迈克尔停用异丙酚。凌晨1时30分,他为迈克尔服用了普通安定片,但没有效果;凌晨两点钟,他为迈克尔注射了氯羟安定;到了3点钟,迈克尔仍未入睡,穆雷于是为他注射了咪唑安定。在接下来的几个小时里,穆雷为迈克尔使用了其他药物。到了当天上午10时40分,在迈克尔的一再要求下,穆雷为迈克尔注射了25毫克的异丙酚。
  穆雷在与洛杉矶警方的面谈中表示,当天他发现药物发生作用后就离开了迈克尔的房间,然后给他在休斯敦的诊所和家人打了电话。当他返回迈克尔房间时,发现迈克尔没有了呼吸,他立即为迈克尔实施人工呼吸,迈克尔的一名随从立即拨打了911报警电话。迈克尔随后被送往加大洛杉矶分校医疗中心抢救,不久宣告不治。
  据此间媒体报道,异丙酚是一种强力镇静剂,必须由专业麻醉师管理使用,而穆雷并不具备用药资格,即使他声称是为了帮助迈克尔睡眠而使用异丙酚,他仍然难逃过失杀人的犯罪指控。
  北京时间6月26日凌晨,流行音乐之王迈克尔-杰克逊在洛杉矶病逝,终年50岁。美国当地时间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暂停辩论,全体默哀1分钟。美国总统奥巴马称其是一名杰出艺人和流行音乐标志性人物。27日,阿拉斯加州为迈克尔-杰克逊降半旗。
  迈克尔·杰克逊给予了这世界如此之多——魔幻而魅力四射的歌舞、博爱善良的救助、高尚的品格、永恒的纯真,而他却被世人长久地误解、陷害,只因嫉妒他的成就、只因根深蒂固的种族主义。也许只因为我们是人,仅此而已。
  历时两个半小时的公众追思会于当地时间7月7日上午10点(北京时间8日凌晨1点)在洛杉矶斯台普斯中心举行,现场涌入1.1万名抽签取得入场券的歌迷,还有约75万名歌迷涌入洛杉矶,送别“流行音乐之王”。有报道说,杰克逊追悼会当天,洛杉矶警方原布置了1400名警力维持治安,但临时加了5000名,而每年的奥斯卡颁奖典礼只需500名警力维持秩序足矣。 而当天斯台普斯一天的交通,治安都出奇得好,没有一起抢劫案或车祸的发生!透过报社消息、电视直播、后期重播、现场观看与网络在线收看追思会的全球观众,估计高达30亿人,这远远超过了1997年戴安娜王妃下葬典礼的2.5亿人数据,更超过了奥巴马总统的就职典礼。
  负面新闻

  如果迈克尔·杰克逊只是一个普通艺人,那他绝不会受到如此不公平对待。而问他不仅是一位极其成功的艺术家,而且在美国音乐工业里拥有极大的权势!他拥有白人乐坛最宝贵的遗产--披头士乐队一半的的歌曲版权,他拥有猫王的许多歌曲的版权,拥有欧美众多著名歌手数不清的歌曲的版权,因为他拥有全球第二大音乐公司SONY的全部歌曲的50%的版权,也就是说,SONY每发行一首歌曲赚到的钱,都要分一半给迈克尔·杰克逊!迈克尔杰克逊娶了白人的摇滚乐之王猫王之女,这被美国的白人世界和种族歧视者所憎恨。简单来说,他超越了音乐的界限,做了很多被认为只该是白人艺人做的事。他歌唱世界和谐和世界和平却被取笑,但白人音乐家这样做则OK。
  同时,杰克逊还是一位杰出的人道主义者,他对于平等与人权的呼唤惹恼了白人媒体与政府。

  肤色之谜

  其实早在1993年,迈克尔就解释道:他肤色的改变是因为患了“白斑症”(国内称白癜风。但白癜风与白斑症有一定区别),早在70年代就出现症状,皮肤的自然状态很不匀称,必须要用浓妆来掩饰。杰克逊这种瓷白肤色,已经失去所有的黑色素,是典型的严重白癜风症状。缺失黑色素的皮肤只要晒上十五分钟就会受到严重伤害,所以杰克逊一出门就打伞。多年来,迈克尔·杰克逊已经被媒体妖魔化了。明明是患上了“白癜风”,有人却说他漂白,原因是:将这一位杰出的黑人与他的种族割裂开来,使黑人失去新一位领袖!报导一位超级巨星背叛种族将成为一大卖点。但现在世界上并没有漂白皮肤的技术,迈克尔漂白皮肤一说显然是不实际的。

  恋童真相

  杰克逊的离开,让现年29岁的钱德勒不再昧着良心说话,他要告诉世人真相!在录音带中,他说:"现在我终于鼓起勇气说出事实的真相——杰克逊并没有对我做任何不该做的事情。我所有的谎言全是为了帮助我的父亲摆脱贫穷!
  03年娈童案审案过程
  关键:1、自称“受害”男童语言非常粗俗,态度粗暴蛮横,(案发很早前)早已被学校开除;
  2、原告方最大的证据——一本带有杰克逊与男童指纹的合法成人刊物,男童一口咬定“他绝对拿给我看过”,但刊物是2003年11月发行的,而男童一家自称“被绑架”到离开梦幻庄园却在2003年3月,杰克逊如何在3月向男童提供11月才发行的杂志?
  3、男童弟弟、自称“唯一目击证人”,在毫未触动杰克逊卧室报警器、门还关着的情况下,“站在杰克逊卧室门口,连续目击半小时”。
  4、男童姐姐自己否认自己对警方说出的指控——只是猜测杰克逊向她弟弟提供了酒,“我还太年幼、我分不清我当时说的细节是不是都对”。
  5、男童姐姐与妈妈,曾对男童的亲生父亲,提出“性侵犯自己女儿”、“阴谋绑架自己女儿”的控词,就为了得到一笔赔偿,然后火速与男童父亲离婚。
  6、男童母亲在自称“被绑架”期间,曾外出做了一次美容……
  7、男童一家称,参与录制反对不实报道的反击片时,自己说的感谢杰克逊善良帮助的话都是“按照剧本念的”,指控杰克逊强迫他们、阴谋编排了反击片。可是,拍摄男童一家的录像带根本从未播出……原来杰克逊“费尽心机”、“强迫男童一家”拍摄的录像带最后竟然被抛在一边了?
  而男童一家所指的“编好剧本”的人,杰克逊的德国经纪人迪亚特·维兹纳,众所周知几乎是个英文盲,更别说写剧本了!
  8、男童一家指控道:“我们被绑架‘三次’,并‘三次’逃跑。期间多次外出。”
  9、男童本人:在为“性侵犯”提供证词时非常不耐烦、漏洞百出,但在被问到是否杰克逊在男童病好后就疏远他了时,男童开始急躁、抱怨、非常不满。并强烈抱怨杰克逊收回了一辆曾给他一家人使用的汽车、杰克逊给他的手表并不值杰克逊告诉他的价格。如果这就是感激、感谢,那么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结束。 他作证的时候像在背诵一个故事而非重述自己经历。他更像一个排演编造过度的人,而不仅仅是一个经过教唆指使的人。
  请细看资料中检控官汤姆斯奈登的“案发动机”,其中是否存在逻辑,各位自行判断。
  不公平之处:杰克逊保释金(由检控官汤姆史奈登提出)为300万美元,这是美国有史以来最高的保释金额!在美国,“儿童性案件”被告的保释金在7万美元左右,就算连环杀手嫌疑犯的保金也只是100万!
  以上自:http://baike.baidu.com/view/3027.htm
  (有一本叫《隐疾》其中有讲MJ的负面新闻,但那里全是用言之凿凿的口气写……让人看了很不爽……)


  推荐LZ去看MJ的自传《太空步》,那里MJ从小时候写起,写得很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