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24-05-17 16:25

1.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体事实有限,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其法律责任绝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均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未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 空姐搭滴滴顺风车遇害究竟谁的责任呢?

这是一个让人悲伤的消息。
5月6日凌晨,21岁的空姐李某珠,在郑州通过滴滴平台搭乘顺风车,不幸被司机杀害。犯罪嫌疑人刘振华作案后弃车跳河,目前警方正在相关区域全力展开搜捕。
事情发生后,各种讨论层出不穷。从吐槽个人遭遇到推介防狼经验,从探究法律责任到揣摩嫌疑人动机,从谴责滴滴平台到关注安全共享……空姐李某的悲剧,迅速发酵。
那么,热议之余,它是否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进步的契机呢?
法律责任
先从法律责任谈起。
空姐李某搭乘的是一辆滴滴平台的顺风车。这种车,在性质上叫“合乘车”,俗称“拼车”,是一种公民互助、互相分摊出行成本的绿色出行方式,不以营利为目的,在法律上与通常所指的“网约车”不是一个概念,不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
那顺风车受什么法律规制呢?《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只不过,案发所在地的郑州市,虽然在2016年11月就公布过《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但是相关法规却没有最终出台。换言之,这样的顺风车在郑州并没有成为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
退一步说,《郑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也就是说,即便上述征求意见稿得到实施,滴滴平台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整个事件中,滴滴平台其实只是扮演了居间的信息服务角色——它不提供承运服务,并非承运人。在学术上来说,顺风车模式下,乘客的认知是顺风搭车,平台仅系为乘客和车主提供中介撮合,平台和乘客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无需承担客运合同承运人责任。相应责任应由车主承担。
滴滴出行的《顺风车服务协议》的第一条1.5也约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因此,在李某遇害的案件中,是很难要求滴滴平台承担主要责任的。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

资格审核
但不可否认,滴滴平 台有没有尽到对司机刘振华的审核责任,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资格审核,是顺风车车主能否入驻滴滴平台的重要程序。在本案中,滴滴平 台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滴滴公司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而对于这一点,直至现在,滴滴方面尚未给予正面回复,只表示稍后会有更详细信息披露。
按照目前要求,在注册成为顺风车车主时,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且驾龄需在一年以上。此外,滴滴还与公安部门展开了紧密合作,对车主进行背景筛查,排除犯罪记录人员、在逃人员、吸 毒、重性精神病人员等人员进入平台。只有通过审核,才能在平 台进行接单。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相比此前的优步,滴滴平台的审核并不算特别严格,网上甚至出现了代办业务,也有车主吐槽自己的信息被人用来恶意注册成顺风车司机。有人甚至揣测,滴滴在准入门槛上的宽松,实际上追求线下车主队伍的流量庞大。毕竟在互联网经济的时代,流量意味着体量。
滴滴平台在最新自查中发现,刘振华的接单账号归属于他的父亲,并不是其本人。因此,在空姐李某案这一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振华要承担最严厉的刑事责任。但在民事部分,滴滴平台在信息撮合时没有严格审核司机,出现了人车不一的情况,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滴滴平台在今天下午宣布:
1、自5月12日零点起,顺风车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下线,停业自查整改一周;
2、其他平台业务对全量司机全面审查,用一切手段清理平台上可能的人车不符情况;
3、运营及客服体系全面整改。
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可是,谁愿意做那只已经被吃掉的“羔羊”呢?

除此之外,滴滴顺风车还被广为诟病在产品设计上突出了男女社交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出事的几率。



安全体系
乘车出行,安全第一。
滴滴平台在最新自查中透露,“我们原有的夜间安全保障机制不合理,导致在该订单中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此外,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
如果说,此前的滴滴道歉和悬赏捉拿(后由于被质疑无权“悬赏”,滴滴已经撤下这一公告),是出于人道主义或者公关需求的话。那么,安全体系上的漏洞就成为其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问题了,这实际上也是企业发展必须面对的紧迫议题。
交通部官方微信11日发布文章称,一些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发展壮大之后,不是将必要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仅仅将网约车作为增加“流量”和“估值”的工具,没有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放在心上。网约车企业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
的确,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固有属性,但就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社会责任吗?事发之后,大量网友曝光了自己亲历的滴滴危险遭遇,滴滴必须提升安全保障,更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用顺风车和网约车的不同法律关系的适用,来消弭自己的道义责任。
也许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顺风车和网约车的区别,但无论如何,保证乘客的安全是平台应尽的义务。法律只是底线,法律之上还有道义。

进步契机
顺风车,是共享经济的典型产物。
当我们关注平台的竞争、理念的更新、技术的迭代时,网约车(或顺风车)准入、监管和安全的逻辑起点却往往被忽视。与逻辑起点配套的法律制度之不健全,更是让人深感遗憾。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平台类企业的迅速成长,不管是滴滴这类约车平台,还是其他的视频平台、电商平台、媒体分发平台……无一例外都在追求轻资产化,试图通过平台来吸引线下资源的集聚,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这种模式,有一个十分明显的行业特征,就是客服能力(尤其是监管能力)与平台规模是不相称的。毕竟,增加服务增就代表着人工成本的增加。于是,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平台第一反应就是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

而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法律的天然不敏感,它很大程度源于我们对资本的放纵。有网友回顾说,从打车大战,到快餐火拼,以及共享单车,大量的商业资本项目,都是从放纵规则开始,让商业资本相互撕杀,最后再由政府出面管控,缺乏前瞻性的调控,更缺乏法律的与时俱进。这样的无序竞争,不仅造成了海量资源的浪费,也让乱象频出,底线不断被触碰。
鲁迅先生说,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相关。
空姐李某的遇害,不是与我们无关的事件。我们每一个人在用车的过程中,都有可能遭遇下一个“刘振华”。希望李某的悲剧,能给我们一个进步的契机。
恰如从孙志刚事件推动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到三聚氰胺事件催生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样,当媒体议程成为公众议程时,事件也会成为进步的起点。
来源:凤凰网资讯

3.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由于信息审核不严而发生的纠纷,滴滴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平台,其义务是为委托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那么,进行严格的信息审核义务,为委托人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格、合法车辆及驾驶服务,并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就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滴滴平台隐瞒了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用户利益,此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信息审核义务是平台的基础义务。作为提供出行搭乘居间服务的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合理合法的信息是居间人的首要义务,也是确保平台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台两端的乘客和司机完全是基于出行信息发生法律关系的,滴滴平台应当依法合规地审查司机和乘客的具体信息。
空姐遇害案中的滴滴平台履行义务的完成程度究竟如何,因目前所了解的具体事实有限,尚无法对滴滴平台法律责任妄下定论,但其法律责任绝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刘某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客服五次通话联系不上嫌疑人,由于判责规则不合理,后续未对投诉做妥善处理。这些具体细节均可以作为判断滴滴未履行严格审核信息义务的重要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空姐被害 滴滴是否该担责?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4. 空姐乘滴滴顺风车遇害,能算工伤吗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以上几种情形看出,遇害空姐明显属于“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是符合上下班途中这个准入条件的。再往下看
二、上下班途中什么情况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大大缩小了属于工伤的范围,必须是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算工伤。
那么遇害空姐是碰到了意外,被第三人无情戕害,根据以上分析,肯定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5.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滴滴平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意味着平台存在过错。比如:有无审查司机的资质、有无对空姐的求助进行回应等。如果滴滴公司在现有的规定下没有过错,便不承担责任。

如果滴滴公司对司机的相关信息验证都是真实的,从这个角度讲,平台没有责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表示,如果平台没有对接入的司机、车辆和乘客进行实名验证,或者验证的结果是错误的,一旦出现问题,平台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朱巍认为,顺风车司机与滴滴公司之间并非是雇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司机开顺风车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既不承担职务行为的责任,也不承担雇佣关系责任。”

多名法学界人士分析指出,法律上,滴滴平台跟专车司机是劳动关系,跟乘客是承运关系。专车司机如同出租车司机,是代表公司履行与乘客的承运协议。顺风车则不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滴滴平台提供的《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可得知,滴滴平台跟司机、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关系,是信息中介和信息发布平台。乘客与顺风车司机之间才具有承运合同关系。
基于二者关系的不同,如果专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伤害乘客,乘客有权要求公司就民事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顺风车,由于滴滴仅仅是信息中介,需要尽到的是信息审查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比如核实司机身份信息,是否有驾驶资格、车辆是否安全等。而这些核实只能是形式上的,比如核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等。在具有直接加害人的情况下,即便平台有过错,也只需就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中,顺风车司机的个人信息完全真实。因此,滴滴平台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虽然把偶发的刑事案件完全归责于滴滴并不妥当,但滴滴仍负有道义责任。如今滴滴公开悬赏,积极配合警方追捕凶嫌,实际上是滴滴主动履行道义责任的表现。公众应予肯定。
与此同时,也有律师表示,此事故若发生在滴滴平台的出租车或是专车上,“司机是代表滴滴公司履行承运合同的行为,如果造成人身损害结果,滴滴公司、出租车公司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家属可以要求全额赔偿,滴滴公司可向司机追偿。”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滴滴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6. 空姐遇害,滴滴有责任吗

5月11日,“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句话很模糊,毕竟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持肯定结论。理由是:“滴滴”是承运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违约,且在运输途中乘客发生了伤亡,“滴滴”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结论,理由是:《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从协议的规定和履行的情况看,“滴滴”与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不过此说不能成立,尽管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但是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滴滴”与乘客、注册司机之间缔结的确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其义务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并保证承运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并没有促成乘客和注册司机订立承运合同,这是因为:滴滴根本没有验证注册司机是否为本人,注册司机也不知晓所服务的乘客是谁,更不知道与谁缔结承运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间合同方面,滴滴构成了违约。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滴滴”须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的安保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未封禁账户。“滴滴”显然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追究其中的一种责任。
“滴滴”是否须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应是肯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既然“滴滴”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而且,由于出现了乘客死亡这种严重的情形,所以罚款的幅度应当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员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案情披露的情况,我们尚不能断定司机杀害空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员与司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过,这并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3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部规范,网约车平台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向他人提供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 滴滴打车被害空姐责任最大是谁

5月11日,“滴滴”官方给出回应,表示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句话很模糊,毕竟责任不等于法律责任。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滴滴”是否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种观点持肯定结论。理由是:“滴滴”是承运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对乘客构成违约,且在运输途中乘客发生了伤亡,“滴滴”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持否定结论,理由是:《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1.5规定:“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从协议的规定和履行的情况看,“滴滴”与乘客之间是居间服务法律关系,只要其充分履行了信息审核义务和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那么主要责任人应为凶犯,“滴滴”平台在法律上的责任并不大。毕竟,刑事犯罪不能轻易预见,对于“滴滴”平台应属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需要承担道义责任。
不过此说不能成立,尽管滴滴公司不是承运人,但是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 从《顺风车信息平台用户协议》及实际运营的情况来看,“滴滴”与乘客、注册司机之间缔结的确非承运合同,而是居间合同,其义务就是促使承运合同订立,并保证承运合同当事人的法定利益不受损害;然而在本案中,“滴滴”并没有促成乘客和注册司机订立承运合同,这是因为:滴滴根本没有验证注册司机是否为本人,注册司机也不知晓所服务的乘客是谁,更不知道与谁缔结承运合同了。因此,在履行居间合同方面,滴滴构成了违约。
“滴滴”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该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滴滴”须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过错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2016年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办法》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这也就意味着,一旦网约车平台违反法定的安保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就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承担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滴滴”针对夜间的人脸识别机制没有被触发;甚至嫌疑人在案发前,曾有一起言语性骚扰投诉记录,“滴滴”也未未封禁账户。“滴滴”显然未尽到法定的安保义务,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须对此承担过错责任。
由上面分析可知,“滴滴”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人近亲属可以选择追究其中的一种责任。
“滴滴”是否须承担行政责任?
答案应是肯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按照该规定,既然“滴滴”存在“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就应当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而且,由于出现了乘客死亡这种严重的情形,所以罚款的幅度应当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滴滴”或其工作人员是否须承担刑事责任?
基于目前案情披露的情况,我们尚不能断定司机杀害空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或其他暴力犯罪;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滴滴”公司的成员与司机不可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会构成上述暴力犯罪的共犯。
不过,这并不意味滴滴”或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刑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37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结合上述两部规范,网约车平台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向他人提供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法须承担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滴滴打车被害空姐责任最大是谁

8. 空姐滴滴打车遇害凶手抓到吗

空姐搭乘顺风车遇害一案有了最新进展,经 DNA 比对,警方已确认杀人嫌疑犯尸体。
根据之前警方调查,嫌疑人刘某华作案后弃车跳河,地点在郑州航兴路跨南水北调总干渠大桥附近。
5 月 11 日,郑州警方在之前通报的落水地点发现一具疑似嫌疑犯的尸体。
5 月 12 日,郑州警方再次发布通报,表示尸体于 5 月 12 日凌晨 4 时 30 分打捞成功,其体表特征与嫌疑人基本一致,初步确认系凶手刘某华,但仍需要经过 DNA 检测作进一步确认。
5 月 12 日上午,郑州警方通过微博宣布嫌疑人身份已确认:
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 DNA 样本完成鉴定,与此前在案发现场搜集的嫌疑人刘某华 DNA 样本分型一致,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某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某华。案件至此告破,愿受害者安息!
如果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记得采纳哦~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