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案例分析

2024-05-07 06:09

1.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
(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
(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
(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合同法 案例分析

2. 合同法 案例分析

这个主要是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你要弄清楚金都集团是注销了,还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是注销了,你可以要求工商局提供对方注销时提供的债务担保的说明,金都集团的股东应当对金都集团的债务进行担保。如果没有,可以向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注销违法。如果是吊销执照,则金都集团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3.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周某、万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的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周某、吕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周某虽然对共有的汽车只有部分处分权,但是,周某以完全所有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并通过登记部门过户,说明从管理机关公示的档案中看,买方吕某完全相信周某有处分权,即使没有共有人的授权,法律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确认这种表见代理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而且,事后周某告知了共有人万某,万某没有异议,且要求分得一半款项,说明认可了周某的行为。
3、吕某、章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该约定有效。《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只不过,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案例中,不但有买卖合同,而且办理了过户登记。
4、吕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无效。首先吕某已经不是产权人,而且已进行了过户登记,产权登记在章某的名下。银行没有查看产权证书,即与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有过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吕某买回卡车的主张不能到支持。首先他不能与产权人达成买卖协议;其次作为承租人,不愿意出与别人相同的钱,所以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仍归章某享有。章某虽然把车已经出卖给钱某,但尚未交付,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4. 合同法 案例分析

乙可以不负责     权利义务概况转让(甲同意了的)
丙有责任      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

5.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情况1:
1、亚当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此合同;
2、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亚当可与贝琳达协商,对此合同进行变更(价款);
3、亚当无权将该合同擅自转让给杰克(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2:
1、亚当的理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贝琳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后),贝琳达应另择他人来装修房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亚当承担;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6.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应当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因此不成立买卖合同。赠与在赠与物交付时即生效,因此赠与的过程已经完成。王某要求要钱的行为是后行为,其已失去对物的处分权,因此无权要求给钱。
我认为这里很难认定为重大误解,题干里意思不明显。

7. 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1)甲不赔偿丁的损失;(2)函件1是要约邀请;函件2是邀约;函件3是承诺;(3)第一次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4)合法(不安抗辩权);不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

关于合同法案例分析

8. 合同法案例分析

您好!不成立,乙公司属于恶意磋商,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且第21条、第25条分别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乙公司回复“收到传真”并没有表达对要约的同意,不是承诺,故合同5日并未成立。
《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乙公司10日虽然作出承诺,但是要求签订合同书,故合同当日没有成立。乙公司在15日拒绝签约,所以合同在15日也并未成立。恶意磋商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本题乙公司在同意甲公司的报价的情况下又出尔反尔要求加价构成恶意磋商,甲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希望能帮到你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