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

2024-05-10 11:47

1. 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

只需要移交公共配套设施的各个物件就可以了,以下图片为物件清单  请参考:









公共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

2.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赠与政府部门,要缴纳营业税吗?

首先,该行为必须得到小区业主3分之2以上多数通过才行。
然后,报请税务部门同意,以变更产权的方式来操作。可不缴流转税。

3. 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幼儿园转交给政府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房地产企业将建造的幼儿园转交给政府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4. 房开企业修建的中小学无偿移交给政府,该事项是否属于捐赠

有这么有社会责任心的开发商吗,我表示怀疑,起码中国目前还没有!所谓建设的中小学无偿移交给政府都是在招标用地时明确规定的合同义务,这方面还包括周边道路的修建等等。

5. 需配建无偿移交人才住房什么意思


需配建无偿移交人才住房什么意思

6. 城市配套建设费政府返还 会计分录

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部分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实行按一定比例或额度返还的政策。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案例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一)营业税
    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
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
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开发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
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由于此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款返还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
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计算售房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
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
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
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第三种情形明确,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开发商取得土地
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企业应做营业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完工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3000
        贷:营业收入 3000
    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
    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一)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7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
    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不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四)会计处理
    先期支付拆迁补偿款和进行拆迁时:
    借:其它应收款 1500
        其它业务支出 1000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500.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动迁户补偿款和拆迁费用时,企业应冲减往来和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业务: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其它应收款 1500
            其它业务收入 500
    收到拆迁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1000
    三、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以生地招拍挂出让土地后,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对开发商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的补偿。
    案例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一)营业税
    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所需要支出,按土地出让协议规定,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
    本案例符合BT(即“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BT模式)的特征。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该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移交给政府。
    对此开发企业取得基础设施建设返还款业务,BT模式下的营业税处理如下:
    1、无论其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返还款,应全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如果协议约定返还款用于项目内应收开发企业自行承担的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支出,则应按企业取得政府补贴处理,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企业取得的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3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属于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支付该项目外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基础设施工程费用时,企业应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它业务收入 3000.
    四、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企业立项时承诺建设的,其成本费用应由企业自行承担。而且开发商在制定房价时,已经包含了公共配套设施的内容。
    笔者认为此业务实质上是土地出让金的折扣或折让,应收到的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企业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因为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
   
 
案例4: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
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一)营业税
    此业务实际上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全部或部门公共配套设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此业务返还款3000万元,应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返还款3000万元如小于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的差额部分,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这部分应取得的的经济利益,开发商已经通过设定房价,从销售给业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由销售商品房收入中实现并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企业取得返还款3000万元,应直接抵扣该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作如下处理:
    1、如可以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即为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收入应计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2、如不能认定为属于向政府销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企业应将从政府部门取得的3000万元补偿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会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补贴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开发成本 3000
    收到返还款时,如是购买行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收入 3000
    五、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
    目前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的关联企业进行部分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5: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的关联企业丙补助3000万元,用于丙企业招商引资奖励和生产经营财政补贴。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营业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也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未取得收入,也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判定。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乙方)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企业未取得的返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计收入,也不冲减开发成本。丙企业取得丙企业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未取得返还款,会计上不作处理。
    丙企业取得3000万元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应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六、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
    在土地招拍挂制运作过程中,出于招商引资等各种考虑,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返还,用于企业经营奖励、财政补贴等等。
    案例6: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目的是给企业招商引资的奖励,未规定规定资金专项用途。
    (一)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例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及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由于本案例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
称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在企业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
“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
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因为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土地
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四)会计处理
    收到奖励或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以上各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涉及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应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形的处理部分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可能会有一些差异,企业在作出处理时,应首先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7.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相关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8. 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的设施,需要核算的内容包含些什么?

公共配套设施核算: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在公共配套设施中核算的设施,需要核算的内容主要是配套设施建造成本,很多企业将配套设施专门作为一项开发产品核算其成本,然后分摊计入不同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项下的公共配套设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