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有哪几类广告

2024-05-05 07:09

1. 新广告法有哪几类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前款规定以为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三、保健食品广告。
四、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广告。
五、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六、烟草广告。
七、酒类广告。
八、教育、培训广告。
九、招商、投资广告。
十、房地产广告。
十一、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
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该广告法。

新广告法有哪几类广告

2.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3.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 新广告法通过新规定都有哪些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一句话解读】为保证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有必要对药品广告进一步严格规范。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一句话解读】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且实践中保健食品广告违法情况较为严重,三审稿为此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单列一条,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严格规范。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专门条款将有效防止无良商家“忽悠”消费者。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登”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自然、安全、完整的天然食物,母乳喂养应该鼓励和促进。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商品的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变相发布烟草广告?这种行为也行不通了。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一句话解读】广告不能想接就接,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应进一步强化,代言活动也应更加严格规范。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行为作出过相关规定;此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大对违法发布广告的医疗机构处罚力度,也显示出加强对医疗广告管理的决心。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句话解读】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除了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
 
如何保证新《广告法》的执行力和社会认知度?如何依照新《广告法》提升广告监管执法水平?新《广告法》将如何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如何配合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新《广告法》怎样帮助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更多的政策机遇和更大的发展空间?2015年4月30日10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双舟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新《广告法》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关心的问题。
  新《广告法》大而系统十年磨一剑很不容易
  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张国华司长首先介绍道,20年前出台的广告法是适应了当时广告市场的状况而出台的。今天已经由200多亿发展到5000多亿,由传统的媒体发展到各种媒体、各种广告推送形式和技术,现有广告法对现有市场秩序的维护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了。基于这样的背景,从十年前,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就开始启动修改广告法的事情,因为这十年广告市场和广告技术发展的很快,所以总是有一种跟不上形势的感觉。但是人民群众对于广告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呼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的需要,需要我们尽快把广告法修改出来。所以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4月24号通过了广告法的修订案,使这个广告法基本上能适应目前规范、监管广告市场秩序的作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提到,实际上对广告法的修订,2004年就启动了,但是因为法律在执行中要保持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1995年刚通过,才十年时间就大改也不太好。所以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和办法经过十几年的运行实践检验,有一大部分已经成熟了,现在要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所以对广告法进行了比较大的、系统的修订。十年磨一剑,也是不容易的。原来是49个条文只保留了8个条文没有动,增加了33个条文,现在总的数量达到75个条文,应该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用了修订的方式,而不是修正案的方式。
  新《广告法》修改幅度大张国华概括其十特色
  张国华接着谈到,广告法修改的幅度非常大,原来是49条,现在变为75条,新增了33条,删除了3条,同时修改了37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8条。这次修改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特色: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五是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十是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取消三年代言资格
  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可被吊销发布资格
  张国华向网友举例阐释了新广告法的处罚力度,对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除了罚款以外还可以暂停广告业务的发布,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发布广告的资格,这对一个媒体来讲惩罚规则是很重的,大家知道媒体是靠广告养活的,把它的广告执照吊销了就等于砸了他的饭碗,所以这次惩罚力度很大。
  明星代言了违法广告,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同时,明星代言违法广告对他的荣誉也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以前因为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代了就代了,法律上也没有追究,民事上也没有追究,所以对他的荣誉损害也不大。这次如果代言违法广告,那肯定会成为新闻热点,会停止他三年的代言广告资格,这对明星本人也会付出很大的代价。总体上有些明星还是不错的,但是也不乏一些不负责任的。
  张国华:能认定的新问题都表述到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
  针对主持人在监管互联网广告方面的主要抓手和思路,张国华回答道:“我们在今年3.15晚会上透露了一个消息,我们正在委托浙江省工商局在建设互联网广告数据中心,或者也可以叫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现在初步设定为主要监测网站1000个,按照目前互联网广告市场的份额,能占到95%以上,基本上能覆盖了。一些小的自媒体量很小。我们把监测到的互联网违法广告,将按照它的IP地址、注册地分发到所在地的工商,让他们去查办。但是正像你所说的那样,互联网广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新事物,它虚拟化,它不像电视、报纸广告,电视台就在那儿,报纸的出版单位就在那儿,有时候你按照IP地址和注册地去找不一定能找到。另外,它是在网上,它是没有地域的,它的广告是全世界、全国各地都能看到的,所以以谁为办案主体很麻烦,有时候服务器是在境外的,这也给办案带来难度。还有就是广告的判断上,比如链接式广告,它有一种爬虫技术,你点关键词或者搜索,一下子就出来了,这个责任是谁的?等等这些新的问题,我们都在研究。在即将出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里面,现在能认定的都表述到了。”
  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替代母乳等产品广告
  刘双舟着重介绍,这次广告法对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条文细节来讲,至少在八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规定。第一,大众传媒不能变相的用新闻方式来发广告。第二,只要是广告必须要标明是“广告”,让消费者知道这是“广告”,消费者能识别。第三,明确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要遵守时长、方式上的规定,就是几点几分,节目与节目之间可以发几分钟的广告,时间长度要很清楚,而且要明确标识出广告还有几分。不能利用介绍健康、养生这样的形式变相的来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
  不能发布替代母乳的乳制品、食品或者饮料的广告。还有就是烟草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发布烟草广告。如果大众传播媒介要开展广告业务的话,这次我们把它叫做发布登记制度,原来是经营许可,现在叫做发布登记制度。还有就是张司长讲到的,明确把发布公益广告作为大众传媒的法定义务,具体发布的版面、时段、时长要作出专门的规定。还有就是这次广告法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制定专门针对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这个权利给了工商总局了。应该说这次规定很全面了,有很多都是新增加的。
  借新《广告法》整顿市场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最后,张国华总结道,我国现在已经变为全世界除了美国之外的第二大广告市场。国家对广告业也是积极支持扶持的,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文件,把广告业也列入到文化创意产业里面去了,同时这两年中央财政支持在全国搞了32个国家广告园、国家试点广告园区,国家也给了相应的资金支持。他又说到,从国家在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上,把广告的项目也列入到了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里面。国家对广告发展的政策还是比较好的,还是给予相当支持的。这部新广告法的颁布,对于广告产业的发展也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保障。只有一个产业健康了,它才能快速发展,如果一个产业做得很烂,这个产业就会出问题了。国家也非常支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这部法的颁布实施,能够把广告市场的秩序整顿的更好,把现在良莠不齐方面的莠去掉,使广告业更加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也给广告业在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当中树立更好的形象。
  刘双舟最后补充道:“我非常同意张司长的分析,表面看起来这次广告法对行业来讲义务更大、责任更重了,但是换一个角度讲,新的广告法实际上是对行业更大的保护,因为除了保护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外,还有促进广告业的发展,这是立法的一个目的。这次还有一个行业自律、促进广告行业发展的条文。”

5. 必备违反广告法吗

法律分析:违反了广告法,这个词是比较明确的,属于绝对化用于,比如出游必备,这种宣传严格来说是违法广告法的,虽然目前没有应为这个词而被严重处罚的案例,还是尽量避开这种词汇,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必备违反广告法吗

6. 广告法有哪些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限制如下:1、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2、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4、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7. 必备违反广告法吗

您好![开心]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必备是违反广告法的。必备这个词是比较明确的,属于绝对化用语。这种宣传严格来说是违法广告法的,虽然目前没有应为这个词而被严重处罚的案例,还是尽量避开这种词汇。【摘要】
必备违反广告法吗【提问】
您好![开心]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大红花]必备是违反广告法的。必备这个词是比较明确的,属于绝对化用语。这种宣传严格来说是违法广告法的,虽然目前没有应为这个词而被严重处罚的案例,还是尽量避开这种词汇。【回答】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回答】

必备违反广告法吗

8. 广告法对广告内容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