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2024-05-07 18:24

1. 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2. 募捐活动需要准备些什么,募捐时应注意些什么?

1,募捐款项不超过收入25% 
2,款项是正规途径获取 
3,公证员在场公证 
4,款项需是支票,存折(对大规模的规定) 
5,募捐活动最好向民政局申请 
6,最好直接送到手 
7,要公开进行 
8,有能力邀请媒体在场 
9,留取银行票据 
10,如超过个人收入,最好以多人名义

3. 搞募捐活动得要经过什么程序?

民政部门、学校方都要打招呼
募捐要师出有名,比如大病同学、困难同学家庭等,要有详细介绍,然后再募捐。提前组织个组委会,严格负责此事的前后操作,全过程要公开透明,比如总募集款项、用途、余款及余款去向等都要向大家公开一、活动的主题、目的和意义    这次募捐活动的主题是“有爱就有希望”。 我们的目的是想通过组织这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罗夕茗同学筹集善款,以我们的微薄之力,传递爱的希望,让受捐助的罗夕茗同学感受到我们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帮助他们树立起战胜困难、勇敢面对生活的勇气。同时,通过这次募捐活动,可以进一步提高我们针灸协会成员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大家相互增进了解、增进友谊。     二、活动分析     救助贫困及需要帮助的人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但另       一方面,较之其他慈善活动,却也更为社会所了解和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相信这次活动一定会达到预想目标。     三、活动时间:2009年11月5日——2009年11月7日四、活动地点:针灸协会义诊地方(篮球场附近)    五、募捐活动安排1、募捐前期准备工作       宣传部在11月5日前进行前期的宣传工作       后勤部准备好一个募捐箱    准备好一块展板(贴罗夕茗的求助信)    2、募捐活动的开展    志愿者们通过向同学们宣传罗夕茗的感人事迹,鼓励同学们进行募捐;派专门一个志愿者站在募捐箱旁登记募捐人愿意留下自己的姓名和募捐资金;募捐箱的收发,并将募捐箱放回理疗室柜子中。   3、募捐后期安排      把募捐的钱统一由后勤部进行最后资金的统计,并做好登记并把募捐到的钱及时交给罗夕茗同学。

搞募捐活动得要经过什么程序?

4. 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5. 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法律分析: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募捐需要哪些程序

6. 如何组织募捐活动

组织募捐活动的步骤:1、确定慈善主题:慈善主题非常重要,慈善主题基本可以决定该慈善活动的参与人数和参与人活跃度,慈善主题鲜明才能使得慈善具有可信度而不是想谋求私利,这样便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2、确定募捐形式:募捐形式需要根据实际能力去决定,大型的可以为慈善晚会或是一些特别的游戏,一般适合某些大企业单位请些名人、富人参加,小型的一般适合大学生爱心募捐,主要形式可以为游募,去一些流动人口多的地方摆摊募捐;3、邀请对象:大型的一般需要正式的官方预约邀请,并表明主题。小型的如学生主持的一般是在活动地点直接邀请有爱心的路人,可以不用你那么麻烦提前邀请,只需要选准地点便可;4、宣传:宣传非常重要,宣传可以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这个活动。宣传可以借助所邀请的人物、主题、主办单位的作用进行扩大宣传效果,还可以做些海报,视频。

7. 谁能告诉我募捐活动需要向哪些相关部门审批和程序及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
  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谁能告诉我募捐活动需要向哪些相关部门审批和程序及资料

8. 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募捐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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