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2024-05-09 22:02

1. 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票据质押时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质押票据--XX银行
贷:应收票据--在库票据
办理票据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扩展资料:
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码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未计提利息。
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1、因债务人抵偿前欠货款而取得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应收账款 
2、因销售商品而收到的应收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票据的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按应收票据面值和确定的票面利率计提利息,并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4、到期收回款项的核算
若为不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面值〗
若为带息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时:
借:银行存款〖到期值〗
贷:应收票据〖票据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尚未计提利息部分〗
5、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的核算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
1000×(1+10%×90/360)=1025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票据

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

2. 票据质押怎样做账务处理?

‍‍‍‍  票据质押如何做账务处理?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对于票据质押,不需要做任何的账务处理的.只要在票据登记簿上做一下备查即可。
  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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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票据质押应注意什么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4)背书人只在票据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进行背书签章时,不构成《票据法》所称的票据质押,因为签章是票据行为最主要的形式要件。
(5)根据《票据规定》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时,质押行为无效。
一、民法典中个人债权可否用票据质押担保
民法典规定,票据是属于可以质押的财产权利之一,所以个人的债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用票据质押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一条【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票据质押应注意什么

4. 用银行存款质押开票怎么记账

[开心]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心]~亲用银行存款质押开票记账:押时:借:其他货币资金-质押存款。贷:银行存款。解除质押时,做相反的分录.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质押的状况,做出适当的披露.【摘要】
用银行存款质押开票怎么记账【提问】
[开心]您好亲亲,很高兴为您解答[心]~亲用银行存款质押开票记账:押时:借:其他货币资金-质押存款。贷:银行存款。解除质押时,做相反的分录.同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说明质押的状况,做出适当的披露.【回答】
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回答】

5. 票据质押质权怎样实现?

‍‍  票据质押质权如何实现?找法网小编介绍如下:

  票据质押是担保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由于上述规定比较笼统,银行工作人员在受理质押票据业务的操作上遇有很多困扰。本文拟对票据质押的原理、质押背书的表现形式及其操作做一详解。

  票据质押质权的实现
  票据质押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设质背书,是质押制度与背书制度在《票据法》上的结合,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在质押背书的关系人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质权生效时,质权人依设质背书占有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经质押背书的票据,票据权利人仍为背书人。质押期满,出质人(背书人) 如未履行债务,质权人依法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方有权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实务中,质权的实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质人清偿债务,收回票据,质权消灭;二是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行使票据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于票据到期前向票据付款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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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质押质权怎样实现?

6.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票据质押的效力是,可以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质权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可以在票据上再背书,而对出质人的效力是,出质人对票据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一、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
电子票据追索清偿流程如下:
1、发出追索通知,内容包括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通知的期限。;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2、确定追索对象。该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1)请求清偿金额。是指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2)受领清偿金额。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一义务即是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拒绝履行该等义务的,被追索人即可拒绝清偿有关金额和费用。
(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72条之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二、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可以质押的权利,具体包括: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此种权利质权,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以此出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此种质权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知识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三、背书转让的效力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7.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1、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 2、 质押 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 债务人 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 3、通知终止的效力。 4、权利证明效力。 5、权利担保效力。 《 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8. 票据质押有什么效力

法律分析:1、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
2、质押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
3、通知终止的效力。
4、权利证明效力。
5、权利担保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