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收购有哪些方式,被收购方应如何应对?

2024-05-15 06:46

1. 恶意收购有哪些方式,被收购方应如何应对?

恶意收购一般分为两种比较典型的形式
第一种成为bear bug,意思是采用给待收购公司一个很高的收购价格,给待收购公司的董事会造成压力的办法。利用的就是也许CEO会果断的拒绝收购,可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能会觉得条件还不错,从而考虑被收购,给拒绝收购的部分人造成压力,促成收购的办法。
第二种是狙击式的收购,意思是在不和待收购公司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忽然袭击,进行收购的办法。这种手段多用于股权比较分散估价被低估的公司。
面对恶意收购,比较好的办法,首先肯定是稳定军心啦,攘外必先安内么~其次,就利用好公关媒体,例如宣传对方的收购只是对方管理层个别意愿,本公司目前发展很好,收入利润都很好拉高公司价值/估价,等方法,还可以通过引导相关机构对收购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啊,收购新的项目,导致公司摊子扩大,根据对方收购策略进行扰乱等办法。

恶意收购有哪些方式,被收购方应如何应对?

2. 恶意收购犯法吗

法律分析:恶意收购涉嫌违法。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 恶意收购犯法吗

恶意收购是犯法的。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收购企业的程序是什么收购企业的程序如下1、收购意向的确定;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收购犯法吗

4. 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1:什么是恶意收购?
 
 
 
 问题2:恶意收购是什么意思?
 
 
 
 恶意收购指收购公司在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允许,不管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收购活动。当事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完成收购行为,并希望取得控制性股权,成为大股东。当中,双方强烈的对抗性是其基本特点。除非目标公司的股票流通量高可以容易在市场上吸纳,否则收购困难。恶意收购可能引致突袭收购。进行恶意收购的收购公司一般被称作“黑衣骑士”。
 
 
 
 恶意收购的运行机制
 
 
 
 恶意收购者高价购买被收购对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改变公司经营方针,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高价将股票卖给收购者,他们往往同意“恶意收购者”的计划;如果按照传统的公司法,经理必须并且仅仅对股东股票价值最大化负责,那么经理就有义务接受“恶意收购”。事实上,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在80年代大都发了大财,因为收购者提供的价格一般都在原股票价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贝纳德·;布雷克(Bernard Black )生动地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断言,死亡和税收是生活中最确定的两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会加上第三件确定无疑的事实,即股东从收购中获利”(B.Black,1988)。
 
 
 
 但是,这种股东接受“恶意收购”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 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哈佛大学经济学家史来弗(Andrei Shleifer)和沙默斯(Lawrence Summers)对美国“环球航空公司”(TWA)被“恶意收购”的案例做了研究,他们发现,TWA股东收益的增加额是由工人工资的减少额带来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A.Shleifer &;L.Summers,1988)。也就是说,“恶意收购”只代表财富分配的转移,并不代表新财富的创造。因此,美国工人之反对“恶意收购”,是不难理解的。
 
 
 
 一些高级经理人员也反对“恶意收购”。 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前总裁托马斯·;墨非(Thomas Murphy)在1990年说, “许多所谓‘投资者’,只注意短期投机股票生意,这些人根本不配被称为‘所有者’”(L.Lowen Stein,1991)。至于受“恶意收购”之害的债权人和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共同体居民,也有控制“恶意收购”的强烈愿望。
 
 
 
 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许多州从80年代末开始修改公司法,允许经理对比股东更广的“利益相关者”负责,从而给予了经理拒绝“恶意收购”的法律依据,因为尽管 “恶意收购”给股东带来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宾夕法尼亚州在公司法上的变革,以其与传统公司法的鲜明区别,引起了全美金融企业界的大论战。
 
 
 
 1989年,为了抗御“恶意收购”,宾夕法尼亚州议会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议案。它包括四条新条款:
 
 
 
 第一,任何股东,不论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是为了对付“恶意收购者”常用的“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这一条款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则。
 
 
 
 第二, 作为被收购对象的公司, 有权在“恶意收购”计划宣告后18个月之内,占有股东出售股票给“恶意收购者”所获的利润。
 
 
 
 第三,成功了的“恶意收购者”必须保证26周的工人转业费用;在收购计划处于谈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赋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 而不象传统公司法那样, 只对股东一方负责(S. Hill,1995)。
 
 
 
 美国商业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业周刊》(Business Week )对宾夕法尼亚州的新公司法极为不满,认为它“破坏了资本主义的核心概念:董事会和经理对股东的责任”。另一家颇具影响的商业期刊《福布斯》(Forbes)则干脆用了“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Socialism,Pennsylvania—style)一词(S.Hill, 1995)。虽然面对强大的反对力量,宾州的新公司法仍显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个州采用了类似宾州的新公司法。宾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尔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为联邦政府证券委员会成员。在宾州实践的影响下, 美国重要思想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ion )开展了对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与控制权:重新思考21世纪的公司治理》一书(M.Blair,1995),其核心思想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个错误,公司经理应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部“利益相关者”负责。
 
 
 
 由此可见,80年代末期以来美国公司法的变革是和反对“恶意收购”这一实践背景相联系的。但是,公司法的变革,同时又是对传统的私有制逻辑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没有深厚的理论背景。
 
 
 
 恶意收购的案例
 
 
 
 在中国证券史上,90年代宝安、延中的控股大战以及大飞乐、小飞乐的收购案都是恶意收购的经典案例,且大多成功。
 
 
 
 在美国证券史上,此类恶意收购也层出不穷,2004年12月13日上午,甲骨文恶意收购仁科案就是一例。当天,两家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仁科同意以每股 26.50美元现金、合总额103亿美元的价格被甲骨文收购。从收购过程来看,从正式决定收购完成,甲骨文先后对收购价格进行了5次调整,从最初的63亿美元调整至73亿美元,然后调至94亿美元,又到77亿美元,而最后以103亿美元成交,前后历时18个月。

5. 恶意收购犯法吗

恶意收购是犯法的。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收购企业的程序是什么收购企业的程序如下1、收购意向的确定;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恶意收购犯法吗

6. 恶意收购犯法吗

一、恶意收购犯法吗1、恶意收购是犯法的。收购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收购企业的程序是什么收购企业的程序如下1、收购意向的确定;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

7. 聊聊“恶意收购”的那些事儿

 今天来聊聊市场上的恶意收购,什么叫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即是资本方,在不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情况下想来进行收购企业。  
     
   就是这个东西是你的,但是我不经过你的同意,利用资本手段把它变成我的所有权。写到这里,突然有点明白马克思说资本是血淋淋的意思了。
     
   比如著名的的万宝之争,万科和宝能集团的争端就是属于恶意收购。宝能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成为大股东,想入住董事会。
     
   但是万科董事会并不欢迎,于是就上演来这么一场资本和企业家之间的战争。王石也称宝能为:门口的野蛮人。
     
   当然 历史 上还有很多其他恶意收购的案例,比如在2005年,当时盛大势力比较强,董事长陈天桥也是中国首富。这时盛大想进入传媒行业,于是开始就是从二级市场购入新浪股票,直到购入超过19.5%的新浪股票,然后才对外宣称,我目前已经成为新浪的最大股东。
     
   要知道盛大和新浪都是美股上市公司,根据美国证券法,只要股份超过20%,那么盛大和新浪就会合并,然后这个时候就是大股东说了算,新浪实际控制权也就被剥夺。
     
   于是,新浪管理层这个时候就紧张起来,马上联合投行,摩根斯坦利及很多律所,来了一场反击战,也被称之为“毒丸计划”:那时新浪的股价在35美元,  公司增发股票,然后规定除了收购者之外的其他老股东,可以以15美元的超低价格买入新浪增发股票   。 
     
   不断稀释股份,只要盛大从二级市场购入,新浪就稀释,这样就让盛大一直到不了20%。后来陈天桥就和新浪谈判,新浪的底气很足,就是不让你进入董事会。没有办法,之后才3次将股票卖出。
     
   那很多人就说了,万科为什么不采取毒丸计划呢?其实这和中国美国股市法律的差别是有关系的,在美国采用的是授权资本制,意思就是董事会可以不经过股东同意就可以增发股票。
     
   而在中国则用的法定资本制,发行股票,首先就是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而这个时候大股东怎么会通过一个不利于自己的方案呢。因此毒丸计划并不适用于万宝之争。
     
   万科采用的是另一种方法“白衣骑士”,就是邀请一个和自己合作的,有钱的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又不想去控制这家公司,然后来控股自己,后来就让深铁集团进来,一起来赶走这个“门口的野蛮人”。
     
   当然除了白衣骑士之外也还有很多其他的策略,  但总之,这些防御性策略的核心,就是不断地要增加收购者的成本,直到对方超出极限。  
     
   其实,无论是毒丸计划也好,还是”白衣骑士“策略也好,我们要了解的是,金融的力量是很大的,他是一个放大威力的工具,是一个杠杆,你用好了,则能够四两拨千斤,如果没用好,则可能损失也是无穷的。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我们可以重点去关注那些被恶意收购的公司,因为一般被恶意收购的公司,其公司价值一定是不错的。
     
   你想一家资本机构,花这么大力气去做这个事情,那这个标的一定是经过深入研究,最后下手的。而且从 历史 的数据来看,通常被恶意收购的企业,股价的溢价就会比较高。
     
   对于创业者而言,就是要了解一些基础的金融知识,首保护好自己,这样才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开始航海之行。

聊聊“恶意收购”的那些事儿

8. 恶意收购犯法吗?

恶意收购是违法的,是经过收购者和目标公司股东双方的合作,旨在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东手中所持的股份,取代其目标公司的投资者地位而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的效果即引起了股权关系的变更。这种股东接受的短期获利行为,往往是和企业的长期发展相违背的。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资本、供销网络、债务关系等,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东短期获利动机所打断,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