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又是什么?

2024-05-16 20:23

1.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又是什么?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民法中的代理人的义务是什么?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又是什么?

2. 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一、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权利:
1、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2、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二、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权利:
1、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
2、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义务:
1、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
2、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
3、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三、刑事自诉案件委托代理人
权利:
在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利。
义务:
在被代理人委托的权限内承担诉讼义务。
四、民事诉讼代理人
权利:
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义务: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
2、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
3、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
4、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
5、保密义务。
五、行政诉讼代理人
权利:
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义务:
1、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
3、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3. 代理人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我国现行《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管理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需具备下列资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权单位的书面授权,或者契约约定代理的范围、期限等;
(二)需具备一定的资格和相关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对象之多寡可分为专属代理人与普通代理人。如:保险、股票、税务、诉讼之类的代理人,属专属代理人。
1、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二、代理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三、代理的分类
1、以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2、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①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
②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代理人的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 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1、 代理 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被代理人最为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 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义务与保密的义务。 《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5.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委托人的权利也就是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的权利也就是委托人的义务。下面从义务的角度来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忠实地、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代理人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认真、有效地进行代理行为,如果由于代理人疏于职责而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代理人应对本人负赔偿责任。代理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一般伦理的要求,又是法律规定的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而根据代理属于有偿或无偿,代理人所尽到的义务也并不相同。在无偿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应当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所谓的同一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具体的轻过失;而在有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应当负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构成抽象的轻过失。

  我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遵从本人的指示。本人的指示,是在代理过程中本人以自己的意思干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由于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且通常本人更清楚后果对于自己的利害,因此,代理人应遵从本人指示。但在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以及本人有充足理由证明本人的指示不利于本人的利益,且当本人知道这种不利的存在时可以推定本人不会为指示时,则应当解释为代理人不负担遵从本人指示的义务,但应当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2)将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及时移转给委托人。获得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收益,这是委托人的目的,也是代理人从委托人那儿取得报酬或拥金的主要依据,代理人应及时将这些权利和收益移转给委托人,不得无故延误,更不得据为已有。

  (3)负担一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代理活动进行中,代理人应该将与代理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报告给委托人,告知委托人代理活动进展的情况;另一方面是当代理活动结束时,代理人应该将代理活动的最终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以便委托人承担相应的代理结果。

  (4)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往往比较容易接触到被代理人的秘密,当此种秘密不具有违法性时,代理人当然要承担保密义务。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之后,均不得把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委托人的保密情报、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向他人泄露,也不得由他自己利用这些情报、资料同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

  例如在一则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系某民办公司,曾委托某甲帮其推销一种新技术产品,双方签有代理协议。由于代理业务进展的需要,原告向某甲出示了该公司新产品的技术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某甲将这些资料进行了拍照、复印。该代理协议终止后,某甲与另一乡镇企业联营,生产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产品。因为某甲将其获得的有关该产品的技术图纸和其他资料提供给了联营企业,后被原告发现。原告遂以某甲为被告,以联营企业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联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项产品,要求某甲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胜诉。

  (5)原则上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代理人应根据委托亲自进行代理行为,因为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得把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权再委托给其他人,让别人替他履行代理义务。但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形下,转委托是可以的。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提供和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这是指代理人因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或所受的损失。例如,委托人指示代理人在 当地法院对违约的客户进行诉讼,由此形成的费用支出或损失,代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子以补偿。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所进行的正常业务开支应由代理人自己负担,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或代理人能证明该项支出完全是为了执行委托人的指示,完成委托人交给的特定任务而直接产生的。

  (2)提供必需的材料或资料。为了便于代理人顺利完成代理事务,尽早实现授权目的,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如订单、样品、广告晶、宣传资料、客户信息等。

  (3)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应当接受。委托人是代理行为所缔结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权利由其享有,义务由其履行,责任由其承担。

  (4)支付报酬或佣金。这是委托代理中委托人最主要的义务。根据商业惯例佣金一般是按照代理人所完成业务金额,(标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商务代理中,特别是独家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委托人不经代理人介绍而直接从代理人代理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签订合同。以及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能否取得佣金,各国的实际做法及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6.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被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按照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代理权限是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依据,代理人有义务按照代理权限进行活动,被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代理人这样做。
2.被代理人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依据代理权限而独立地进行代理活动,但是,代理人是为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被代理人理所当然地有权了解代理人完成代理事务的情况。
3.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移交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据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时,并不享有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产生或完成,代理人应及时地、全部地将其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移交给被代理人。
(2)被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在确立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时,被代理人应明确表明授权权限。
2.被代理人应该向代理人详细介绍为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的依据材料。
3.被代理人应向代理人支付有关费用。
4.由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致使代理人在完成代理事务过程中受到损失时,被代理人应当赔偿代理人的损失。
2.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的主要权利:
1.代理人有权依据法定或约定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还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明确授权权限。应当指出,代理人享有这项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2.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如实地、全面地提供完成代理事务所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
3.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酬金和费用。
(2)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1.代理人应认真地履行其代理职责。在代理活动中,不论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还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取得代理权,代理人都负有实现和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义务。
2.代理人应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在委托代理活动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产生的。代理人的知识、能力和品德是他取得代理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完成被代理人所委托代理事务和实现利益的保证。因此,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之后,应当亲自完成其所代理的事务,而不能随意地把代理工作转给他人去完成。只有在特殊的条件下,征得被代理人同意,且符合法律手续时,才能转托他人去完成。3.代理人应及时、完整地向被代理人报告其所代理工作的进展程度和完成情况,代理人在完成受托代理事务后,应及时地将为被代理人取得的财产和有关权利义务及其法律文件和有关资料转交给被代理人。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即禁止自己代理和同时代理。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被代理人签订合同,因此,合同的内容完全是由代理人一人决定的,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对立而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为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也仅凭代理人一个人的意志决定,这样缔结的合同会因代理人的好恶或偏袒而损害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上述两种情况都与合同双方的法律行为相违背,如不加以禁止,就会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提供方便。
5.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共谋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明确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6.代理人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是为了实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利用代理关系进行非法活动。
3.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也会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权利:
1.第三人有权核查代理人的代理权;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也有义务向第三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2.第三人有权拒绝各种无权代理行为。
(2)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义务:
1.第三人应当依据代理人的权限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并应自觉地遵守。
2.为使代理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第三人核查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3)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第三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第三人应按照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定内容和特定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第三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7.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在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权利是保障未成年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等;同时,其法定代理人还必须遵守有关讯问的规定,不得妨碍讯问和其他侦查活动的正常开展;代替被讯问的未成年人回答讯问的行为,干扰了侦查活动进行,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教育。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指的是什么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外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一、无权代理合同追认效力是什么
无权代理合同追认效力: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类型,而是具有代理表象但由于缺乏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无权代理分为广义和狭义。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只是指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无权代理合同有法律效力么
无权代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没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签约越权代理合同有效吗?
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