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2024-05-17 18:31

1. 什么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什么是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哪些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摘要】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回答】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

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16年1月27日。

5.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网贷中介存在诈骗行为违法,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网络借贷信息中阶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
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6.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网贷中介存在诈骗行为违法,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7.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网贷中介存在诈骗行为违法,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8. 网贷中介违法吗,我国现行的管理网贷的办法是什么?

据银监会网站消息,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全面整顿规范网贷平台的文件。
一、什么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网贷平台”。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
(PtoP)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二、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中的第十条法规的解读
其中,《办法》第十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解读:防止非法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解读:保本保息,只有银行才能做到。如果网贷平台这样宣称,就是误导夸大。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解读:不能落地,要遵守网络这个性质,不能越界。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贷款是银行的业务。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解读:项目募集期不能结束,无法有效的监管。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解读:这是银行代理业务,还是不能越界。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解读:这是资产管理业务,不能越界。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解读:互联网金融不能入侵实体金融。在系统上做到风险隔离。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解读:做中介,要诚实。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解读:要保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不能流入到虚拟经济中。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解读:股权众筹是又一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不能越界。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