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持股证明书属于定额票吗

2024-05-19 15:54

1. 股东持股证明书属于定额票吗

一、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
股权证明书就是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二、 司法解释
股权就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摘要】
股东持股证明书属于定额票吗【提问】
不属于哦【回答】
定额发票是什么意思?


1、定额发票指的是经营单位以税务登记证作为依据,到税务部门进行购买的,且在相应时间内缴纳税金的。


2、在你缴纳税金的时候,需要将原始发票的留底交还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收取税金的依据是你所开出的发票是多少。


3、如果你把定额发票丢失了,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万一逾期了,则会以你当时购买的数量为依据完成税金缴纳。


4、定额发票使用的时候是整本启用的,其不得拆本分散。另外也不能转借、转让及代开发票。


5、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由于专人进行保管,且在专柜存放。


6、定额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不得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对于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其保存期限为五年。


7、定额发票保存期限满,则应当报主管国税机关经过审批及查验后进行销毁。


8、如果定额发票发生了被盗、丢失或者撕毁发票的情况,则应当申请挂【回答】
一、股东股权证明文件是什么
股权证明书就是由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该有公司章的证明这个人(或者法人)是公司股东的一份权利证书,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二、 司法解释
股权就是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回答】

股东持股证明书属于定额票吗

2. 股份股东证明书是什么

股份股东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要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我国自1994年实施《公司法》以来,《公司法》曾经进行三次修改,有关出资证明书的规定条款却始终没变,这充分反映其在《公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相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于公司成立后才能进行。出资证明书是代表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而股东的存在是以公司成立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公司不存在,也就没有公司股东的存在。而股东的存在需要存在的证明,该证明即为“出资证明书”。如果允许公司成立以前就允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从法理上讲不通。或者如果签发也不能称其为“出资证明书”。同时,如果允许公司成立前签发,也有可能造成公司管理上的混乱,容易造成诈骗行为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出资证明书所载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不仅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而且也是公司出资证明书是何种公司的证明,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解决。所以,出资证明书必须记载公司的名称,有利于股东行使股东权,主张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对股东的管理。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从公司的登记日期起,公司的股东就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如果没有公司登记日期,就难以表明股东的行使股东权的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股东便可清楚其出资额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便于掌握其在公司权益分配中所应享有的份额。以便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无记名股票则无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股票之上。而出资证明书则必须将股东的姓名记载于出资证明书之上。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就在于表明股东权的大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一种资合和人合相结合的公司,但是,更重于人的因素,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出资证明书上没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就可能引起诉讼的困难,不利于保护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则为出资证明书的最主要的内容。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核发日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事实,从出资证明书的核发之日起股东便可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第三,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不受法律的保护。《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出资证明书加盖公司印章,一方面表明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了出资,公司的股东权益一旦被侵犯即受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也证明公司收到了股东所缴纳的财产,这就要求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保证公司的股东的权益。因此,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事前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持股证明

法律分析:持股证明是指股东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证明文件,通常由证券公司为股东开具以证明证券账户持股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持股证明

4. 法律规定股东持股证明找谁开

到工商部门进行开具;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明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部门盖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一、证明股东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5. 法律规定股东持股证明找谁开

到工商部门进行开具;
到工商部门开具股东出资证明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2、委托书(盖红章,最好带着公章去);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去到公司所属的工商局,申请查询公司的档案,或者直接就跟办事人员说明要我们自己公司的股权证明,办资质用的。工商部门盖上工商局的章就可以了。
一、证明股东身份所需材料:
1、A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章程等证明中已经体现,如果现公司否认A的股东身份,A可以诉讼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2、股东身份与工商登记有无名字没有必然的管理。隐名股东有证据,法律也是保护其股东权益的。
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
传统理论认为,股东出资是判断股东资格最重要的标准,因为股东之所以能够成其为股东,从根本上是源于其对公司的出资,所以也把股东出资称为实质要件。
而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这些形式要件只是实质要件的外在表现,或者说是对股东出资事实的一种记载和证明,因此,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不对公司出资便不具有股东资格。这种观点曾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占主导地位。
这种观点并非确切,如果将股东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就难以处理实践中一些公司实务问题,如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问题上,如果以股东出资为要件,必须会将显名出资人排斥于股东之外。
尤其是当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以其是实际出资人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处于长期亏损濒临倒闭或出现因“公司人格否认”而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隐名出资人更愿意否认自己的股东资格而不去承担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股东资格的认定不能用是否对公司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从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理论看,出资并非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要素,并且不在股东出资和股东资格之间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这是当今多数国家的立法通例。
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也就意味着,法律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必然相联系,甚至说法律允许股东出资与取得股东资格相分离。股东出资只是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之一,并不是唯一证据,甚至不是主要证据。

法律规定股东持股证明找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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