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5-10 03:36

1.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物兑奖奖品的管理,保障购券群众的利益,维护有奖募捐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兑奖,是指在销售奖券时,对中奖者支付实物奖品的销售奖励方法。第三条 奖品组织须按照名优、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借机推销滞销商品和残次品,不得损害购券群众的利益。第四条 发行机构进货时,应得的批零差价或出厂差价,在扣除进货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计入奖金,不得留作发行费,更不得私分。第五条 发行机构应在“奖券销售”总帐科目中增设“库存奖品”明细科目。发行机构垫款购买奖品,借:记“库存奖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凭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销售汇总单并附登记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库存奖品”科目。要设置专职仓库保管人员,凭提货单、出入库单按奖品类别记库存明细业务账,每期奖券兑奖结束后,财务帐须与库存实物帐核对相符。第六条 发行机构在选购奖品时,要进行市场调查,掌握奖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对进货渠道,要进行比较,择优定购,签定合同;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办事,个人不得借机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好处费。第七条 组织实物兑奖销售时,要周密地研究设奖方案,所设奖级、奖金(品)个数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设奖方案要常变常新,有吸引力;每个奖组奖金总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奖金返还率。第八条 销售实物兑奖奖券时,奖品应同时运到销售点;售券与兑奖要分开进行;兑付大、中奖奖品时,应进行登记,并要求中奖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中奖奖券上签字。第九条 销售、兑奖人员须严格遵守销售纪律,不得营私舞弊,不准私用、私拿奖品及冒领、购买中奖者的奖品。第十条 对弃奖的奖品,应按进价计入弃奖科目,奖品可有计划地投入下批(组),作为增设的奖品,也可赠给福利事业单位(福利院、敬老院)或转为增加的福利金,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准私自出售和私分。第十一条 销售点对当天未销完的奖券和未兑出的奖品,要仔细清点,登记、核对后,送回单位由单位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个人带回家中。每组奖券售完后,要及时清点、结算,对中奖奖券和剩余奖金(品)应如实登记造册上报上级发行部门,不得隐匿私分。第十二条 各销售单位,对中奖者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奖品的发票、保修单等有关票据要齐全,奖品如出现质量问题,要予以调换,或负责与进货单位联系处理,妥善解决,以保护购券者利益。第十三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社会福利奖券实物兑奖奖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发行销售社会福利奖券奖励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地方发行机构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上交资金的时间,以地方发行机构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时间为准统计。第三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券时须预交奖券印制费、发行费、风险金。第四条 社会福利金按领券批次结算,结算期限在奖券调拨单上注明,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二个月,省、自治区为四个月。第五条 违约拖欠应上交的社会福利金,数额较大的,在领券时要加以控制。第六条 地方发行机构领走的奖券,一般不得退换。当年未销售完转下年销售出的奖券,不列入下年销售数计算奖金。第七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从收入的年度风险金中冲销当年的风险支出,余额全部返还地方发行机构。第八条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返还给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金,首先用于冲销地方发行机构的风险支出,余额转入地方发行机构“自有流动资金”即“周转金”,或者转入“事业发展基金”。第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细则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3. 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预算。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来源
  (一)销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总收入扣除兑奖支出及发行成本费用以外的净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和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第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计提与分成
  (一)募委会在奖券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准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二)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弃奖收入直接转为本级募委会的社会福利资金(含外汇),不参加分成和上缴。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和分成。第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设专帐,专人负责,单独核算。第七条 奖券代销单位将售券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交募委会,不得坐支、截留。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报表,各级有关人员应如实填写,按要求报送。第九条 管理社会福利资金的会计人员要按规定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资料、帐目的正规交接手续,并保证移交期间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交接手续未结束前,原会计人员不得离职。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为残疾人、老年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困难的人;
  (二)资助社会福利企业;
  (三)发展社区服务;
  (四)按中募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解决本级发行流动资金的困难。第十一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发展社区服务,实行无偿资助。第十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第十三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项目要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是群众所急需的;要符合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改革发展方向;要有利于有奖募捐工作的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募委会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制订规划要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第十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国家规定免交有关税、费。第十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进度报告和效益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资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第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募委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第十八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第十九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奖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镌刻或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会捐赠字样。第二十条 海外、境外人士或团体捐赠给募委会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捐赠的物资应无偿资助(不含运输、保管和手续费等费用)给与捐赠者意愿相符的社会福利单位,不得出售。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向本级募委会书面报告,说明申请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基建立项和相关资金落实的情况。需要上级募委会资助的,必须经本地区募委会审查,逐级上报。第二十二条 募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向中募委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募委会统一归口,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
  (二)省、市募委会上报项目申请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中募委接到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凡决定资助的项目,根据批复意见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自批复之日起,如十个月内项目仍不能正常开工,中募委暂不考虑资助该省、市募委会申报的下一个项目。

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4. 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得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第三条 各级募委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来源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收入扣除奖金、管理资金以外的净收入;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实行分级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募委留成比例为彩票面值的5%,独立组织销售的县级募委的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面值的20%。
  各级募委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公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捐赠收入(含外汇)直接转为本级募委的社会福利资金,不参加分成和上缴。第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国家专业银行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第七条 彩票代销单位应将售票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或与有偿资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必要照顾。第九条 对下列项目的资助,一般采取无偿方式:
  (一)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乡镇敬老院;
  (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和光荣院;
  (三)流浪儿童收容遣送设施;
  (四)社区服务设施。第十条 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当年贴息额度当年有效,超额不增补,余额不结转。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盗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第十二条 上级募委会对下级社会福利资金的资助,实行资助与彩票销售挂钩的原则。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捐赠字样。第四章 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分配和投放,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审批。第十七条 评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第十八条 向上级评委会申请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级评委会确定项目,提出申请报告;
  (二)上报项目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配套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上级评委会接到项目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五章 监督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接受财政、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十条 各级评委会要接受上级评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民政部门和募委会有权缓拨、停拨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省、市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9月6日中募委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中募[1991]委字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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