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 征求意见稿

2024-05-04 07:45

1. 保监会 征求意见稿

1、是否有资质全国销售;很多独立的保险网站,所拥有的都是保险兼业、地区性兼业代理的资质,是不合法的。选择此类网站的安全系数相对也比较低。网络保险平台是一个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新型的模式,是将来保险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市场监管还没有特别完善,因为在选择保险平台的时候最好是要选择具有全国销售资质的平台。2、是否有网上销售保险产品的资质;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准入资质、经营管理等提出了监管意见,不具有全国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资质的、注册资本金未达到1000万人民币的、非保险专业中介的,均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3、产品是否正规、能否到保险公司网站查询验真;网络保险平台销售的产品应合规、报备。4、支付是否有保障。钓鱼网站或支付不顺畅的网站,其安全性有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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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征求意见稿

2. 保监会征求意见2019

近日,央行联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了《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重点关注前期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乱加杠杆、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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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监会 信用保证保险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从而帮助客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的保险产品。其承保的风险为客户从银行贷款后能否按期还款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产险,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当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时,平安产险负责按相应条款向放款银行理赔。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解决的问题,是个人客户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平安产险与特定银行合作,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审核其承保风险,银行审核其贷款风险并放款。也就是说,个人客户如若有小额贷款需求,即可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提出投保申请,以及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对其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则签发保单,再由银行对其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向客户发放贷款。客户须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目前的投保条件是投保人须为21-55岁的中国公民,其最低投保额度是10000元,保险期限目前最长为24个月。此种模式下的贷款较之银行贷款有显著区别:首先,两者的目标客户群不同。与银行贷款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定位不同,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贷款的目标客户为中低端客户——这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与高收入者同等的融资机会;其次,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抵押,而银行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数量资产的担保或抵押;再次,与银行贷款复杂的申请流程相比,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申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广,既帮助中低收入者建立并重视信用记录,增强居民信用意识,也能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发展并加速推动我国步入一个健康、和谐的信用时代。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诞生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除了房屋按揭这种个人大额贷款需求之外,小额贷款的需求也在增长,比如应急资金、手术费用、教育费用、旅游、大件物品购买等,特别在年轻人中间,这种需求成长更快。一般而言,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其收入曲线与支出曲线总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和缺口为小额贷款提供了不断增长着的市场。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小额贷款有着非常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小额贷款市场都在不断成长。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个高风险的业务,需要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也需要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有很高的风险管理技术。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为这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平安也从海外引进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及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韩国和香港的专业人士的领导团队,为开展这项业务提供了技术保证。另一方面,目前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大多是房屋按揭等抵押贷款。小额贷款也有利于刺激消费,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也开启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所以这项业务得到了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在海口,平安产险选择了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力的光大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广消费信贷业务在海口市场的拓展,“平安易贷险-xxxx”——应运而生。普通客户如果成功投保平安易贷险,即可按保单核保金额获得由光大银行发放的小额消费贷款。投保人(或称借款人)无需向平安产险或光大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贷款金额最高为月收入的7倍,贷款用途涵盖住房装修,旅游休闲、个人进修等所有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投保申请由专人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投保人只要准备好所需的相关资料,一般投保后3到5个工作日贷款现金即可通过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转入个人帐户。投保人向平安产险支付保费,向光大银行支付利息。保费根据投保人的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资信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最低费率为21.6%,最高费率为37.9%,在投保人获取贷款时一次性扣除。投保人获取贷款后要按照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照央行规定利率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个人信用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创新模型,开启了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不仅丰富了银行的个人贷款产品系列,也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进一步拓宽了金融服务渠道;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也促进了小额消费贷款的发展,使银行的资金反哺地方,满足海口的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消费和融资需求,刺激消费,促进海口市场的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防止了高利贷现象的产生,减少经济纠纷,作为一项阳光金融产品,有效地将正常的融资需求引导到正规的金融渠道上,有利与促进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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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 信用保证保险

4. 保监会财险征求意见稿

保监会为费率二次改革清障车险市场乱象要整治了本报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哲涵)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财险机构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将重点打击车险市场套取费用、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车险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投保率和投保责任限额明显提升,但长期以来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各公司在车险定价上掌握了更多主动权,有些公司以超低保费拉单,不仅影响车险市场运行效率,看似实惠的价格背后是拖赔、惜赔等服务打折,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开展不正当竞争。费用管控也是此次监管的首要任务。财险公司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保监会还将严打财险公司通过巧立名目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财险公司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通知》还要求财险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称,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费率二次改革开启之际,是为改革清障打出的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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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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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6.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不局限于2015年的全门类互联网金融法规:1-综合篇法规:《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2-支付篇法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支付结算工作要点》全文及解读、《国务院发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意见》、《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外汇管理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等。3-P2P网贷篇法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运营(自律)标准:二十一条》、《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督管理办法》(学者建议稿)、《中国银监会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等。3-银行篇法规:《银联关于开展移动支付终端专项规范工作的通知》、央行发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等。4-互联网保险篇法规: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等。5-征信篇法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等。6-众筹篇法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等。7-互联网彩票篇法规:《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互联网销售体育彩票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等。8-虚拟货币篇法规: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通知》、商务部、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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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会信用保证保险

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是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信用保证保险,从而帮助客户从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的保险产品。其承保的风险为客户从银行贷款后能否按期还款的不确定性。投保人为贷款客户,承保人为平安产险,被保险人为放款银行。当发生承保的保险事故时,平安产险负责按相应条款向放款银行理赔。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解决的问题,是个人客户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平安产险与特定银行合作,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审核其承保风险,银行审核其贷款风险并放款。也就是说,个人客户如若有小额贷款需求,即可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提出投保申请,以及向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的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由平安产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对其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如果通过,则签发保单,再由银行对其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向客户发放贷款。客户须一次性支付保费,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和利息。目前的投保条件是投保人须为21-55岁的中国公民,其最低投保额度是10000元,保险期限目前最长为24个月。此种模式下的贷款较之银行贷款有显著区别:首先,两者的目标客户群不同。与银行贷款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定位不同,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贷款的目标客户为中低端客户——这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与高收入者同等的融资机会;其次,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不需要客户提供任何抵押,而银行贷款往往要求客户提供一定数量资产的担保或抵押;再次,与银行贷款复杂的申请流程相比,平安个人信贷保证保险模式下的贷款申请流程非常简单、快捷。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推广,既帮助中低收入者建立并重视信用记录,增强居民信用意识,也能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发展并加速推动我国步入一个健康、和谐的信用时代。平安产险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诞生是有一定背景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金融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除了房屋按揭这种个人大额贷款需求之外,小额贷款的需求也在增长,比如应急资金、手术费用、教育费用、旅游、大件物品购买等,特别在年轻人中间,这种需求成长更快。一般而言,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中,其收入曲线与支出曲线总有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和缺口为小额贷款提供了不断增长着的市场。在欧美和亚太地区,小额贷款有着非常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小额贷款市场都在不断成长。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个高风险的业务,需要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也需要从事这项业务的企业有很高的风险管理技术。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为这项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平安也从海外引进了专业的管理团队及风险管理技术,包括韩国和香港的专业人士的领导团队,为开展这项业务提供了技术保证。另一方面,目前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大多是房屋按揭等抵押贷款。小额贷款也有利于刺激消费,带动经济的发展。这也开启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所以这项业务得到了保监会的大力支持。在海口,平安产险选择了在当地有重要影响力的光大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共同致力于推广消费信贷业务在海口市场的拓展,“平安易贷险-xxxx”——应运而生。普通客户如果成功投保平安易贷险,即可按保单核保金额获得由光大银行发放的小额消费贷款。投保人(或称借款人)无需向平安产险或光大银行提供担保或抵押物,贷款金额最高为月收入的7倍,贷款用途涵盖住房装修,旅游休闲、个人进修等所有个人或家庭消费领域。投保申请由专人服务,更加方便快捷,投保人只要准备好所需的相关资料,一般投保后3到5个工作日贷款现金即可通过光大银行海口分行转入个人帐户。投保人向平安产险支付保费,向光大银行支付利息。保费根据投保人的类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资信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最低费率为21.6%,最高费率为37.9%,在投保人获取贷款时一次性扣除。投保人获取贷款后要按照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照央行规定利率每月向银行还本付息。“个人信用保证保险+银行小额贷款”的创新模型,开启了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新的模式,不仅丰富了银行的个人贷款产品系列,也有利于银行降低放贷风险,进一步拓宽了金融服务渠道;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也促进了小额消费贷款的发展,使银行的资金反哺地方,满足海口的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消费和融资需求,刺激消费,促进海口市场的金融和经济的发展。并有效地防止了高利贷现象的产生,减少经济纠纷,作为一项阳光金融产品,有效地将正常的融资需求引导到正规的金融渠道上,有利与促进金融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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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信用保证保险

8.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意见稿

根据该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选择保护投保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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