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2024-05-16 02:40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综上所述,其基本特征是: 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特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特色农业有哪些区别

 农村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为成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储藏、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盈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是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二、成员制度不高。尽管股东加入公司、成员加入合作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即,成员加入合作社是为了利用组织提供服务;而公司制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股东并不是需要利用公司的服务。如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的社员,是那些想从通过合作社购买到优质、廉价的农资的农户;而农资经销公司的股东是那些要经销农资的人,他们自身并不想使用农资。再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的所有者主体,是那些提供农产品的农户,而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自我提供农产品。

三、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四、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但却不能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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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哪些

农产品网络营销的优势有:1.在广告效果上,可以短时间让产品为全国客户知晓;在推广费用上,比传统宣传推广形式节省至少6倍的开支;在产品销售上,可以更快获取潜在客户关注,提升销售总量。网络渠道服务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围绕农产品建立并完善网络销售通路是这一服务的显著特点,也是农产品营销的大趋势。 2.同传统的渠道服务相比,网络渠道服务更强调信息传达的及时性、有效性。相对于传统的销售反馈体系,反应迅速而且直接面对客户,去除了中间经销商的信息传递,使得信息更加完整,客商双方互动效果更好【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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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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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哪些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哪些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哪些【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有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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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农民合作社的特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柑橘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农民合作社的特点

6.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别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柑橘种植等专业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7.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哪些特点

8.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法律定义: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意义:
1.最大的好处是国家有扶持政策,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
2.合作社相比公司具有与政府直接对话的权利,各级政府都不会小视合作社,因为合作社直接代表农民群体;
3.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成本、保证农产品质量,比如统一采购农药化肥等农资;
4.合作社有利于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合作社一方面增加了农民的谈判力量和话语权,另一方面可以统一种养植规格和质量,有利于促进销售;
5.合作社能够更加方便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提高市场反应能力,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