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什么意思?

2024-05-08 09:27

1.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公司经营者通过股权、人事安排、协议设计等方式,对公司的经营、资产和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控制和影响的权利。简单地说,公司的股东、创始人、投资者或经营者对公司有控制和影响的权利;本书所称对公司的控制并不仅仅指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和表决权。还包括通过公司持股比例、人员安排、财务控制、资产控制、业务控制、上下游客户影响、技术控制、知识产权控制、协议安排等方式控制和影响公司及公司决策。

这种控制实质上来源于对公司的出资以及对公司的出资和所担任的职务。所有持股比例、人员安排、资产控制等均是公司出资产生的权利。在公司的不同阶段,公司控制的重要性也不同,每个人对公司控制的理解也不同。在公司发展初期,由于创始人是公司的大股东,股东人数较少,且均为熟人合作,股东基本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并在公司担任重要职务。公司,也就是公司的Owner、Managers、Supervisor,基本上是一群人。公司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取得很大的成绩,也没有参与利益分配。每个人都需要共同努力,没有控制也没有控制。问题是,在此期间,公司控制权的表达相对较弱,基本不会出现公司控制权的竞争。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由于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财务投资者、吸纳人才,公司股东人数可能会不断增加。创始人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总体来说话语权相对减少;随着公司利益逐渐变大,公司内部利益会引发对公司控制权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其他股东的合并可能导致创始人和大股东的控制权受到挑战甚至丧失。在此期间,公司控制的重要性逐渐显现。很多人才记得,他们需要通过各种股权设计和架构搭建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获得对公司的控制;但是,如果前期不注意控制权的设计,后期再进行调整,可能无法挽回失去的控制权,即使挽回损失也是巨大的。

有的公司因控制权纠纷将合伙人送进监狱,有的公司因控制权纠纷使即将上市的公司陷入泥潭,有的利润丰厚的公司也将因控制权纠纷濒临破产。近年来,黄光裕与陈晓的纠纷、蔡大标与潘云海的纠纷、雷士照明事件,不是离开了公司就是进了监狱;这也是造成的。许多人重视公司控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什么意思?

2. 上市公司股东怎样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

上市公司股东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股东按其所持股份,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合并、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变卖重大资产)由股东大会表决决定。因此,股东可通过行使自己的表决权来对公司的相应决策进行影响甚至控制。
第二,对于公司的非重大事项,一般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来决定。而董事,又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股东可根据自身的表决权来对董事选举造成影响,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然后再通过这些董事来控制公司。如果董事在工作中不再被股东信任的话,股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其进行替换。
此外,股东大会一般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根据《公司法》第101、102、103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会议;当董事会、监事会没有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务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 什么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什么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4. 大股东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影响

您好,大股东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市公司发生大股东控制权争夺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影响,不仅存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绩效的下降,对于公司的发展也存在长期的影响,比如:企业信誉、企业知名度等,这些都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因素。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容易发生利益侵占。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结构变得相对集中,二级市场流通股增加,容易引发外部投资者的恶意进入。在此境况下,公司会出现股权结构与内部治理两方面的重大问题,若没能引起相关领导阶层的重视,及时进行处理,会给公司造成内忧外患的局面,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岌岌可危。【摘要】
大股东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影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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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大股东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市公司发生大股东控制权争夺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影响,不仅存在短期内企业的经营绩效的下降,对于公司的发展也存在长期的影响,比如:企业信誉、企业知名度等,这些都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影响因素。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容易发生利益侵占。而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结构变得相对集中,二级市场流通股增加,容易引发外部投资者的恶意进入。在此境况下,公司会出现股权结构与内部治理两方面的重大问题,若没能引起相关领导阶层的重视,及时进行处理,会给公司造成内忧外患的局面,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岌岌可危。【回答】
我国股权结构包含了三种类型,分别是股权分散的股权结构、具有所有权集中的单一控制性股东的股权结构(控制性股东股权结构)、多个持股比例大于 10% 的股东共同控制的股权结构(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在对控制权分析的时候,往往听到“一股独大”这个词,从股权的角度来分析为,一种是第一大股东通过持有公司 50%以上股份作为绝对控股股东来控制公司。另一种是虽然控股数量达不到半数以上绝对控股,但其通过其他途径处于相对控股地位,从而控制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可分为控股股东和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在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非控股股股东,一般指中小股东,这些股东对公司没有实际的控制权。控股股东往往由于私利行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我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之前,大多数公司具有比较分散的股权结构。股改后,第三种股权结构类型即多个大股东股权结构所占比例明显增加。在此类股权结构的公司中,控制权掌握在相对控股股东手中。【回答】

5. 什么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个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第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第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第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第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什么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

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界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二、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1、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遵循先改制、后上市的原则,并注重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
2、控股股东对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分离其社会职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福利性机构及其设施不得进入上市公司。
3、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主业服务的存续企业或机构可以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改组为专业化公司,并根据商业原则与上市公司签订有关协议。从事其他业务的存续企业应增强其独立发展的能力。无继续经营能力的存续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实施破产等途径退出市场。企业重组时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一次性分离其社会职能及分流富余人员,不保留存续企业。
4、控股股东应支持上市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5、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6、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7、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股东的义务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
20、21条)。

7.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或者公司的经营人通过股权、人事安排、协议设计等方式实现对公司的经营、资产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方面进行控制和影响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创始人或者是投资人、经营者对公司进行控制、影响的权利;本书所说的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仅是指在股东会、股东会的投票权、表决权,也包含通过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人事安排、财务支配、资产控制、业务控制、上下游客户影响、技术控制、知识产权掌握以及协议安排等方式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决策进行控制和影响的权利。
这种控制权实质上主要来源于对公司的出资行为以及对公司做出的贡献和担任的职务。所有的持股比例、人事安排、资产控制等都是从对公司的出资行为中派生出来的权利。
在公司的不同阶段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的体现也有所不同,大家对公司控制权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在公司的发展初期,因为创始人就是公司的大股东,股东人数也不多,又都是熟人之间的合作,并且股东基本上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担任公司的重要岗位,也就是公司的所有权人、经营者、监督者基本上都是一群人,公司还属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取得巨大的成绩,也不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大家需要一起努力奋斗,也就无所谓控制不控制的问题了,这个时期对公司控制权的体现比较弱,基本上也不会出现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的股东人数可能因为引入战略伙伴、财务投资者以及吸收人才等原因而不断增加。创始人、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一般情况下话语权也就相对降低;在公司的利益逐步做大,公司内部不懂利益诉求者对公司的控制权力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尤其其他股东的联合的情况下便可能导致创始人、大股东的控制权受到挑战甚至丧失。这个时期,公司控制权的意义逐步体现出来了,很多人才想起来需要通过各种股权设计、架构搭建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得到公司的控制权;但,如果前期不注意控制权方面的设计,后期再去进行调整,未必能够实现挽回失去的控制权,即便挽回损失也是巨大的。
有的公司因为控制权纠纷将合作伙伴送下了监狱,有的公司因为控制权纠纷将即将上市的公司陷入了泥潭,有的很多盈利能力很强的公司也会控制权纠纷弄的濒临破产。近些年来发生的黄光裕与陈晓的纠纷、真功夫蔡达标与潘云海的纠纷、雷士照明的事件等案例中要么是别破离开了公司、要么进入了监狱;这也就已经引起了很多人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视。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8. 什么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一、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是:《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公司破产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这就表明,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才能清偿第二顺序,依法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