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原始权益人的关注要点有哪些?

2024-05-04 09:46

1. 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原始权益人的关注要点有哪些?

(1)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原始权益人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关注其盈利能力、业务经营前景、偿债能力等;
(2)原始权益人承担差额补足、资产回购等增信义务的,关注其资产负债状况、偿债能力、资产质量和现金流情况;
(3)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具有相关业务管理能力,包括规则、技术与人力配备。

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原始权益人的关注要点有哪些?

2.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相关规定及约定向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称为证券化产品。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低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应收账款、房地产等等)转化为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可交易证券,提高了基础资产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还可以改变发起人的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加快发起人资金周转。拓展资料:特定原始权益人概念 原始权益人根据其产生的影响又分为“一般原始权益人”与“特定原始权益人”。 据《管理规定》阐述,特定原始权益人为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 所谓“特定原始权益人”,可以从“主动管理资产”和“被动持有资产”两个方向理解,即: 1. 在“基础资产”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时,需要“特定原始权益人”主动经营、积极管理才能“产生”偿付现金流; 2. 在“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会计处理上不能实现“出表”处理时,需要其保持合法存续状态,避免因其债务违约给“基础资产”带来查封、冻结或破产清算风险。 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当“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不具备“自动变现”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所谓的“特定原始权益人”。这也从另一个方向上印证,《管理规定》实际上授权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利用证券化业务框架开展不完全实现“破产隔离”、不完全脱离原始权益人主体信用的结构融资业务

3.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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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的结构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尤为突出的方面。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当事人的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国的运用。从税种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下面分别分析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各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待遇。

  一、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权益人将可证券化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SPV,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用级别。当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

  1、作表外融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资产被转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转出的证券化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从而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现金,且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但原始权益人出售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将记入损益表而征收所得税(损失可不征所得税),同时销售资产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间很小。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五年期以下为5。31%,五年期以上为5。58%。而国债利率由于历史原因已与固定资产利率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始权益人按普通的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我国许多ABS项目将无法进行,因为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

  2、作抵押贷款处理。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抵押物提前回收现金,同时保留该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没有发生销售,原始权益人不必缴纳流转税。尽管有这些优势,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被提倡,因为它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根本目的。而分散风险正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如果这些资产还保留在原始权益人内部,不仅没有减少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反而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作出售处理更能体现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同时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损益只是原始权益人原已存在的潜在损益的显现,对资产转移征收所得税是合理的,而营业税和印花税则应予以免除。因为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更大的交易额,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如按此比例缴纳,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将不堪重负,而印花税税率虽仅为万分之几,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税负还是相当重的。

  二、SPV的税收待遇

  SPV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SPV不需要场地和员工,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如果对其征税,将极大地增加融资成本。因此SPV的税赋必须较低,对SPV的资本利得和利润免征所得税,对资产交易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免税的空壳公司。在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对SPV的处理可采取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不在国内设立SPV,选择税收优惠的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美国的某些州作为SPV的注册地;二是国家对SPV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已经具体规定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运用证券化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这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创造了税收上的便利。

  三、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1、利息预提税。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带息的票据,持有过程中,投资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处国家的利息预提税。该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为利息收入的10% ~30%。我国没有单设预提税,而是在所得税中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最终将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

  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金融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问题,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4. 地方政府哪些机构可以以原始权益人身份发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
好处:
对商业银行的好处                          (1) 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 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 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 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的经营决策权。  (6) 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者的好处  (1) 者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  (2) 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 能够降低风险。  (4) 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 能够突破限制。  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5.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 预测分析报告 委托方可以不是原始权益人吗

委托方,一般来说是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而不会是原始权益人。因为专项计划现金流预测分析咨询报告,是反映基础资产真实性的重要文件,为了保证客观性和独立性,应该以管理人的名义,委托具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该咨询报告。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现金流 预测分析报告 委托方可以不是原始权益人吗